论黄兴的宪法思想及实践(2)

辛亥革命网 2014-11-07 09:22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作者:邓江祁 查看:

民国初年,黄兴极为注重民国宪法的问题,反复强调宪法对于中华民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坚决主张民权主义的立宪原则,并强烈要求依法治国,希望把中国建成法治国家。

  ⒈抵制袁世凯攫取宪法起草权。1912年10月以后,从速制定正式宪法的呼声甚高,而关于宪法问题的讨论也十分热烈。其中,对于宪法起草机关的问题,是各派的争论和斗争焦点之一。因为制宪权控制在谁的手里,关系到宪法按谁的意志制订,对谁有利的根本问题。《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但仍有一些人公然提出异议。崇尚国权主义的云南都督蔡锷认为,如果正式宪法由国会制定,“难保不偏重党见,趋于极端,徒为防制行政首长之条规,致失国家活动之能力”,于是向袁世凯建议,“密召海内贤达”,如梁启超、杨度等人速将宪法草案拟订,由他“联合各省都督先期提出,以资研究而征同意,期收先入为主之效”。 [4](P627)梁启超则以美国1787宪法草案为例,主张专设宪法起草机关,“将国中最有学识经验之人,网罗于起草员中,使专心致志,为有价值之讨论以止于至善”,并认为“起草员不可有丝毫党派之意见杂乎其间,庶不致有所偏蔽”。 [5](P27) 章士钊与梁启超的观点相似,主张“国会以外,必设法制局,以精于法学者掌其事” [6](P603),并策划由江苏都督程德全出面致电袁世凯及各省都督,建议由各省推举两名“学高行修,识宏才俊”之士,于国会之外另组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蔡锷、梁启超、章士钊等人的主张正合袁世凯的心意,他立即通电各都督,要他们“先各推举二员来京,在此案未得参议院通过以前,暂作为研究宪法委员,共同讨论宪法大旨。如将来此案得到参议院通过,即以此项人员作为编拟宪法草案委员。”[7](P49-50)按照袁世凯的命令,各省都督推荐代表48人,国务院推荐代表6人,组织了宪法起草委员会。这些人员,绝大多数是北洋派或政治上拥袁的人物,许多人还是总统府和国务院的秘书。袁世凯的如意算盘就是要把宪法起草委员会变成御用的宪法起草机关。黄兴等国民党人坚决反对袁世凯及拥袁势力操纵制宪权。黄兴认为,“民国成立,国民即为主人翁”[3](P241),国会为“代表民意”的机关[3](P209) ,“若夫宪法起草,拟由各政团先拟草案,将来由国会提出,于法理事实,均无不合” [1](P309)。宋教仁也直截了当地指出:“宪法问题,当然用于国会自订,毋庸纷扰。”[8](P467)国民党机关报《中华民报》、《民立报》、《国民杂志》等也纷纷发表评论,揭露袁世凯设立宪法起草委员会,乃“思攫取国会之宪法起草权”,并强调:“制定宪法为议院唯一之权,无论何人不能干预”,如果袁世凯另立机关起草宪法,“国民必不承认”。[7](P51)由于黄兴、宋教仁等国民党人的坚决抵制,1913年3月3日,临时参议院理所当然地否决了袁世凯交议的《编拟宪法草案委员会大纲案》,打破了袁世凯及拥袁势力操纵制宪权的企图。

  ⒉主张以民权主义为制宪的基本原则。1913年4月第一届国会成立后,制宪被提上议事日程。于是,围绕宪法的内容,各派又展开了一场激烈的争论。其中,以什么样的原则制宪成为各方交锋的焦点。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派及其他拥袁势力主张取国权主义,扩大总统权力。蔡锷主张,“民国宪法宜以巩固国权为主义”[4](P630),提出制宪必须贯彻两条方针:第一,“必建造强固有力之政府”,第二,“必适合中国之现情”,[4](P631)同时必须先决两大问题:第一,“大总统不可不有解散议会权”;第二,“任命国务员不必求国会之同意”。[4](P646)对于蔡锷的上述主张,袁世凯非常满意,授意总统府秘书厅密电各省都督,征求意见。北洋派及拥袁的各省都督都表示赞同。冯国璋称赞蔡锷主张“实为民国救亡关键”,并要求以之“为编纂(宪法)根据,毋再拘牵约法条文”。[7](P54)陕西都督张凤翙则进一步提出:大总统有解散议会权、制定官制官规权、法律案裁可权,总统任命国务员无须国会同意以及总统任期七年,应当写入宪法。[9]进步党首领梁启超也主张宪法采国权主义,他在《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提出,“临时约法第二条采主权在民说,与国家性质不相容,无论何种国体,主权皆在国家。”[10]而黄兴等国民党人士则坚持主权在民的立宪原则,坚决主张宪法以保护民权为宗旨。黄兴指出,“欲实行民主制度,必扩张民权” [3](P239)。“国家新订法律,事事皆求保障国民” [1](P252)。他还强调指出:“人民被治于法治国之下,得享受法律之自由;人民被治于专制政府之下,生杀由一人之喜怒,无所谓法律,人民之生命财产,无法律正当之保护,民权亦从此泯绝。故共和立宪政体,以保障民权为前提。”[1](P381)国民党内的法学专家王宠惠在《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中指出,共和国之主权,当然属于国民全体,“主权在国民,乃共和国体最要之原理”,共和与非共和政体之区别亦“全在此点”。并强调,“宪法非因一人而定,乃因一国而定,非因一时而定,乃因永久而定。”[11](P46-47)阅读了王宠惠《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之后,黄兴击节赞赏,立刻致书王宠惠,称之为“最为不刊之论”。并说:“弟久欲撮斯议通电全国,使人人皆明公义,不敢自私,所谓宪法研究会之手段及各省都督之主张,可一扫而空之。”他还坚信,“兹大著出,而宪法之真义昭如日月,其爝火自熄矣”。 [1](P310) 由于黄兴等国民党人坚持民权主义立宪原则,第一届国会1913年10月起草的《天坛宪草》基本上沿袭了《临时约法》的精神和原则,但尚未成为正式宪法就被袁世凯扼杀于摇篮之中。

  ⒊反对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二次革命”后,袁世凯公然下令停止全体国会议员职务,解散了国会,利用“约法会议”这一御用工具于1914年4月29日通过了所谓的《中华民国约法》。这个约法否定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对人民享有的各项自由权则都加上了“于法律范围内”的限制条件,同时修改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阁制原则,否定“三权分立”原则,把总统的权力提高到如同封建皇帝一样。黄兴认为这个袁记约法从根本上违背了宪法保障人民权利的原则,“决非共和政体的宪法” [1](P364),并对其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袁世凯死后,梦想爬上总统宝座的北洋军阀段祺瑞按照袁世凯的遗言通电全国,宣称依据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第二十九条由黎元洪代任总统。这就与《临时约法》第五条 “在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本任大总统期满之日止”的规定相违背。表面上看,“代任”与“继任”仅一字差,似乎差别不大,但实际上却关系到袁世凯倒台之后哪部约法具有宪法上之效力的重大问题。这样就引发了1914年袁世凯“私造”的《中华民国约法》和孙中山1912年颁布的《临时约法》之争。在这场争论之中,黄兴坚决主张废除袁记约法, 恢复《临时约法》。他通电全国指出:“不声明恢复元年约法,及遵照二年大总统选举法第五条,由副总统继任,而蒙混提出袁氏预备称帝时伪造之约法二十九条,由副总统代行其职权,是仍以伪法乱国法。”[3](P318)他还致电总统黎元洪,要求他“排除莠言,迅速解决,以适法之命令,废去袁氏伪造约法。”[1](P443)最后,在各方面压力之下,段祺瑞被迫屈服。6月29日,北京政府以大总统名义发表申令:“宪法未定以前,仍遵行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临时约法》,至宪法成立为止。其二年十月五日宣布之《大总统选举法》,系宪法之一部,应仍有效。”[12](P689)至此,历时近一月的新旧约法之争,最终以《临时约法》和国会的恢复而结束。黄兴在这场争论中所提出的主张是其民权主义立宪原则的又一反映。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支持 | 网站地图 | 网站律师 | 隐私条款 | 感谢表彰 | 在线投稿
2008-2021 武汉升华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鄂ICP备19017968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4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