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起义首创民国警政(2)(2)
辛亥革命网 2010-10-11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赵志飞 查看:
在鄂军都督黎元洪的赞许和器重下,高元藩被委以“总理湖北全省警务”,命名为“湖北临时警察筹办处”,着手筹办临时警察事宜。
鄂军政府大都督黎元洪
第二天(10月13日),湖北军政府就迅速批准了高元藩、张开选 等人拟呈的《湖北临时警察暂行章程》。《章程》共四章二十九条。全文如下:
湖北临时警察筹办处拟行章程
(1911年10日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民国鄂省恢复伊始,军士疲于搜索,因筹办临时警察,籍以息兵安民,是其宗旨。
第二条 本处暂就旧有警务公所内设置。
第三条 本处关防,暂以军政府所颁中华民国湖北巡警道关防借用。
第四条 本处系由军政府都督批准,饬令开立,所有一切经费,应暂由军政府拨给。
第五条 本处人员除巡警总理一人,由军政府都督札任外,余均得由本总理札派委用。
第六条 本处组织分内外两部,内以总务、行政、司法等科为限,外以东、西、南、北、中五区为限。(细目详后)。
第七条 凡办警察一切人员,均系纯粹义务,除每日口食外,概不给薪。
第八条 现值戒严时节,凡内外人等,均由本处发给徽章,以杜奸细;其如何式样,禀由军政府司令部核定。
第九条 除内部人员服装随时指定外,凡外部各区,均禀定一律著用军服,携带枪套,不得稍有歧异。
第十条 军装枪套,除就警务公所原有取据数报告外,所有不敷之处,由本处随时禀请军政府指拨。
第十一条 凡总则所列各条外,皆为细则,分内外两部,条举如下。
第二章 内部细则
第十二条 暂分总务、行政、司法三大科。总务科附设文牍、庶务、关防、军需、收发、文件等科。行政科附设调查科,司法科附设侦探科,以便统一。
第十三条 三科设正、付科长各一名,科员若干名,书记若干员,杂役若干名;所附各科,惟文牍、庶务事物繁颐,得照设科长、科员、书记、杂役等名目;关防、军需、调查、侦探、收发等科,只按事物繁简,派一人或数人,以专责成,无阶级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