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起义首创民国警政(2)(3)

辛亥革命网 2010-10-11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赵志飞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武昌首义诞生了中华民国,同时也诞生了中华民国开国后最早的警察机构。本文对中华民国湖北军政府“湖北临时警察筹办处”的首创勇气、牺

  第十四条    凡各正科长,总理本科一切事宜,付科长协理之,对于所属各员,均有指挥、监督及升降、黜陟之权;科员分理各科事务;书记供本科文件缮校之用。

  第十五条    凡关于内、外两部一切筹划事宜,属总务科,又随时有清调各科应办职务之责;关于一切违反治安及补益治安之事,属行政科;关于一切违反治安已经审查发觉之罪犯,一切审判事,属司法科;文牍专主稿本处一切往来应酬公文之见;庶务办理本处一切日行杂务;关防专司鈐印盖用之事;军需掌发一切关于军用之物;收发专司公文出入存根之登记;调查系职掌外部关于行政有无遗漏及缺职事;侦探职掌搜查罪证,为司法补助之事,但值此戒严之时,而探询奸细,注目敌情等事,亦责成之。

  第十六条    凡在职人员,必须逐日考程,除随时各科报告备查外,总务科长得行不时之嵇核,报明总理,分别勤惰,以为黜陟以标准。

  第十七条    各科在职人员,不得擅越权限,凡事须禀由各科长核准施行;侦探、调查等科未置科长者,须得所附某科之科长核准;但文牍、庶务两科科长,又须得总务科科长之许可。有事辞职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细则如有应行增改之处,由本处总务科声明总理,随时变通酌订。报部核查施行。  

  第三章   外部细则

  第十九条   外部分东、西、南、北、中五区,中区附设本处;南区就望山门外警察上区旧址;西区就汉阳门内斗级营警察后区旧址;北区借设武胜门外稼圃小学校;东区借设宾阳门内游民习艺所。

  第二十条   各区设区长一员,副区长一员,警员十二员,书记一员,巡士一百零八员,杂役无定额。

  第二十一条    各区长主持本区一切事务,副区长协理之,均有指挥、监督所属各员之责任;警员受正、副长之命令,有整率巡队实行服务之责任;巡士以服从长官命令,忍苦耐劳、日夜巡查为职务;书记司本区公文缮写之事。

  第二十二条    各区所辖地方,均有一定路线,然后职务有所归宿。今划定中区自大朝街沿平湖门、文昌门、望山门、保安门至蛇山前西大朝街为限;东区自蛇山前宾阳门沿通湘门、中和门至保安门正街与中区相接之界为限;西区自蛇山后沿汉阳门、武胜门、忠孝门至抵蛇山一带为限;南区辖旧上区地,自平湖门外沿文昌门、望山门、保安门、通湘门、中和门至宾阳门外为限;北区辖属下区地,至平湖门沿汉阳门、武胜门、忠孝门至宾阳门外为限。

  第二十三条    各区于职务内有不能实行、擅离职守者,巡士以下,由警员报本区正、副区长处分;副区长以下,由各区长禀报本处总务科核示处分;区长由本处总务科随时派委嵇查员据区查核,报本处总理请示处分;如有特别事件请假者,亦各须得该管长官之许可.

  第二十四条    各区有重要事件,须随时禀报本处总务科办理;寻常事件,准由各正、副区长按照法律命令酌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区凡关于信用物品,如钤印、徽章等,均由本处总务科颁发,以凭考查。

  第二十六条    凡各区口食、杂费及一切军装枪套,准由各区长具禀本处总务科核给;但有用枪弹时,须报明数目及事由存查。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有应行增改之处,准如前第十八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总则内分科一条,应添卫生一科。因此时经费尚未筹足,暂不订入。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以作暂行规则,共订成四章,计二十九条,逐一钞呈部查核准施行。

 

当年刊载《湖北临时警察筹办处拟行章程》的上海民立报(辛亥年九月初九版)

  显然,高元藩等人在武昌首义后的警政建设上不光表现出极大的敏感性和积极性,而且也体现了高度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因此,也很快赢得了新成立的鄂军政府和都督黎元洪对高元藩等人筹建民国警政给予的极大的信任、支持和授权。

  注释:

①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前凊湖广总督张之洞在武昌开设的武昌警察学堂,用以培养高级警官。后改称湖北巡警学堂。

②徐陶生等:《高元藩事略》,《武昌起义档案资料选编》,中卷,第594页,湖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③徐陶生等:《高元藩事略》,《武昌起义档案资料选编》,中卷,第594-597页,湖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④廪生,秀才中的前十名;优廪生,廪生中的优秀者。每月可向政府领取生活津贴和补助

⑤徐陶生等:《汪秉乾事略》,《武昌起义档案资料选编》,中卷,第370页,湖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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