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的方略(3)

辛亥革命网 2011-04-29 00:00 来源:《江汉论坛》2004年07期 作者:朱英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1926年国民党“二大”通过的《商民运动决议案》,制定了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的方略,在此之后的商民运动进入渐进发展时期。国民党推行商民

  4.“对于现在商团之态度”。有关商团问题前面已多次提及。经过广州商团事件之后,国民党对商团也完全持否定态度,甚至认为“为使本党主义得贯彻计,对于资本阶级之武装,无论其为大资产阶级或小资产阶级,皆认定其为有障碍革命工作之危险”。因此,《商民运动决议案明确规定对待商团的政策是:“在本党政府下不准重新设立商团”。国民党认定“在本党政府之市场,本党更可以运用军队之力、政治之力,以肃清土匪,肃清贪官污吏,保障一切商场之治安,商民更无武装之必要”。至于在当时国民党控制地区以外的地方,“亦当贯彻此主张,而实施之”。对于已经设立的商团则尽力加以利用使其成为保卫城市中多数被压迫的小商人的组织,不被少数人所把持而成为压迫工农群众的工具[9]。

  由于有广州商团事件发生,国民党对商团持否定态度自然不足为奇。但是,广州商团事件是否完全如同当时广东政府所说的情况,还需要再作进一步考察。目前,已有些学者提出了新的见解,认为广州商团并不是在英国或是香港政府策动下与革命政府公开对抗,商团也没有勾结军阀发动叛乱,事实上迄今为止根本找不到这方面的证据。看来,广州商团是否一开始就是抱着反对政府、反对革命的主张,图谋从事反革命叛乱?这次事件最终激化成商团与广东革命政府军队的直接武力对抗,与政府在处理这次事件过程中的某些失策有无联系?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不能轻易下结论。但有一点却可以肯定,即使广州商团事件最终仍被定性为是一次反革命叛乱,也只能认为广东一地的商团是反革命武装力量,而不应以偏概全,将各地的商团全部都说成是反对革命的武装力量。

  5.“组织全国商民协会”。组织商民协会是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最重要的举措,由于国民党认定商会中“所谓会长、会董者流。不为买办阶级,则为前清遗老,或恶商劣绅”,均“处于不革命、反革命之地位”,这样的组织当然不可能领导商民参加革命。因此,必须成立新的商人团体,这就是商民协会。《商民运动决议案》规定了商民协会的以下三个重要原则:一是代表大多数商民的利益,通过将会费减至最低限度,使广大中小商人能够有入会之可能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真正做到代表大多数商民之利益;二是组织必须严密,因为“组织越严密则势力越集中,运用越敏捷”,所以每县应有县商民协会,全省应有省商民协会,全国则有全国商民协会,这样才能使其“成为严密的有系统之组织”;三是必须具备革命性,为使商民协会具备和保持革命性首先是严格限制与帝国主义、军阀官僚勾结的反革命商民加入,其次是凡有国民党同志或党部所在地之商民协会,以党员为基本会员,并规定商民协会必须直辖于该地党部之商民部。

  总体而言,上述国民党对商民协会制定的三个原则,尤其是代表多数商民利益和强调组织的严密性,对于一个商人团体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商会的组织系统也比较严密,从清末开始即有商务总会、商务分会和商务分所,民初又建立了全国商会联合会及各省事务所。但商会领导人无论是清末的总、协理,还是民国时期的正、副会长,都是由商界上层的头面人物担任。即使是会董、委员等,绝大多数也都是各个行业的领袖才能当选,一般工商者基本上难以问津。这样,尽管商会的宗旨和活动都力图反映整个商人群体的利益,保护商业的发展,但也难免使人会有商会主要是商界上层控制的团体这样一种印象。加上有的商会领导人确实曾经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有时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也不能很好地保护整个商人群体的切身利益,更容易引起中小商人的不满因此,建立一个以中小商人为主体的新团体是有必要的。但是,国民党一开始就将商民协会置于与商会相对立的地位,并且想用商民协会取代商会,这就导致了日后商民协会与商会的不断纷争,也给商民运动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后来的事实证明,长期以来商会已经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奠定了相当重要的地位与影响,是不可能随意取消的,而商民协会实际上也不可能取代商会,更不可能发挥商会的功能与作用,这就使商民协会陷于一个难以摆脱的困境。所以,在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经过几年激烈的纷争乃至出现斗殴之后,1930年国民党政府又只得宣布解散商民协会。另外,保证商民协会的革命性虽有必要。但国民党为达此目的而硬性规定,各地商民协会必须直辖于所在地区国民党党部的商民部,从而商民协会具有很强的党派团体色彩,也因此受到国民党的控制和干预。由于商民协会并不是一独立自治、不受党派和政府控制的民间商人团体,实际上它也很难真正做到代表绝大多数商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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