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辛亥革命与东南地区社会结构的变迁(4)
辛亥革命网 2011-03-19 00:00 来源: 作者:沈渭滨 查看:
就国家构造言,如果撇开清代行政体制在运作过程中地方督抚专擅、分割中央权力的实际情况,单就制度本身的结构而言,那么,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到清代发展到了顶峰。清代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中央政府的一切机构,包括内阁、军机处、六部和府、院、词、寺、监等,都只是事务机构而不是政务机构,完全承皇帝旨意办事,本身没有任何决策和独立运作的权力。地方的各级行政长官从督抚到道府州县,名义上层层隶属,实际上都由皇帝任命,只向皇帝负责。在这样的国家构造中,既没有独立于行政体制外的司法机构和立法机构,也没有反映民意的代议机构,一切都以皇帝的意志为转移。自鸦片战争后。多少志士仁人为谋求改革君主专制而奔走呼号。甚至流血牺牲,换来的却是虚伪的“预备立宪”。尽管清政府迫于内外压力而设立了中央资政院和允许各省成立谘议局,在国家构造形式上多少有了点调整,但本质上并没有改变君主独裁的体制。
辛亥革命后成立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不仅宣告了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共和国的成立,而且彻底改变了原有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构造形式。按照《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新成立的共和国由总统、议会、司法及行政各部组成。临时大总统由各省代表选举产生,集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于一身。立法机构由各省都督选派的参议员组成为参议院。参议院职责为议决宣战、媾和、缔约等国家大事。议决政府预算、币制、税法、发行公债等国计民生事宜,并通过各部部长任命。司法机构虽在《组织大纲》中未立专章。但规定以临时中央审判所执行司法。临时大总统如不同意参议院议决事项,可于10天内交参议院复议。复议中若2/3以上议员仍持前议,临时大总统得交各部执行。这样一个在国体和政体上有着根本性质变化的共和国。它的诞生确实具有划时代的界标意义。
以立法制度言,1908年,清王朝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23条,表面上看,似乎按照日本宪法模式实行君主专宪制度,实际上不仅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天皇权利的条文,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巴而且拒绝采用西方“三权分立”体制,规定“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皇帝总揽”鼍“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如此宪法,正如后世史家所指出:“只可算为保障君权的宪法,对国民没有什么好处。”
武昌起义后,一度代行中央政府职责的湖北军政府,颁布了由宋教仁起草的<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共7章60条,彻底废除了清王朝的法统,规定“鄂州政府以都督及其任命之政务委员与议会、法司构成之”
。都督由人民公举,议会由人民中选举之议员组成。法司以都督任命之法官组成皇人民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享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自由,享有自由通讯、自由信教、自由迁徙、自由保有财产、自由营业等权利,人民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有依法纳税及当兵的义务。虽然,《鄂州约法》因沪、汉争权和起义各省代表会议召开而未能实行,但它第一次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法制体系和规定了共和政府治下的人民权利与义务。后来的民国第一个根本大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就是三权分立法制的继续和发展。虽然,袁世凯为搞独裁而颁布《中华民国约法》哆蒋介石为实行训政”而颁行《训政时期约法》哆为推行一党专政而制定“五五宪草”哆为搞所谓“宪政’而颁行《中华民国宪法》唑对人民的民主权利恣意践踏,极力扩张总统和政府首脑的个人权力,削弱立法、司法的职能和地位,但三权分立的政体结构、资产阶级性质的民族国家依旧断续相承;由《临时约法》开创的宪法、国会、总统三大支柱构成的政治制度。延续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