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辛亥革命时期中国社会的转型(2)
辛亥革命网 2011-03-19 00:00 来源: 作者:陈国庆,乔志强 查看:
首先,清末新政客观上促进了社会政治体制由传统专制向近代民主的转型。清政府对政治体制的改革是被迫进行的,清王朝的最高统治者极不情愿下放他们手中掌握的无上权力,因此改革伊始,不过是在行政领域增删裁撤或合并若干衙门、裁汰部分冗员。如增设商部、学部等应时机构,裁撤詹事府及通政使司等闲散机构。这些改革措施虽有其进步意义,却“未出戊戌变法之范围”,这些“新政”措施无碍大局,并未从根本上触及君主专制的传统政体,政治运转体制依然如故。然而,“新政”也向人们透出一个新信息,清王朝已经别无选择,否则是没有出路的。
随着立宪运动的发展、日俄战争的刺激及革命形势的高涨,清政府为“起衰弱而救颠危”,在行政、立法、司法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改革。1905年派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1906年9月1日,慈禧发布上谕实行预备立宪。应当看到,清末的宪政改革是在西方资产阶级的分权与制衡的现代政治原则下进行的。规定“按立宪国官制,不外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故应“分权烈定限’,。“除立法当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拟暂设资政院以为预备外,行政之事则专属之内阁各部大臣。”1910年10月,中央资政院建立。尽管它还不是一个真正的立法机构,却为立宪派议员议政提供了合法场所,具备了议院的雏形。此外,清廷还对司法机构进行改革,“司法之权则专属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以法部监督之,均与行政官相对峙,而不为所节制。”1907年又改革地方体制,在行政官署之外,改省按察司为提法司,管理司法行政,于省府县分期设立各级审判厅,受理诉讼案件。不久,又命各省设咨议局,作为“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自安”的“舆论之所”。如此,从中央到地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模式初步确立下来。
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它明确规定中国采行“君主立宪政体”,规定“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至于“君上大权”的规定,在二元制君主立宪国家中,“从法律角度说,是符合君主立宪的政治原则的。”1911年5月8日宣布成立的责任内阁,虽因阁员的人事安排大大冲淡了其革新色彩,怛就其精神与原则来说,也是大体符合君主立宪国家政体的。可以说,清政府通过新政改革,使国家政权在机构设置和运转方式上都有飞跃式变化,在近代中国社会政治体制转型方面前进了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