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爆发后中国民主政治的创试(7)

辛亥革命网 2011-03-18 00:00 来源: 作者:廖大伟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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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9日举行止式选举,会议由汤尔和为主席,王宠惠为副主席,袁希洛为书记,刘之洁为监选员。据会议代表谷钟秀1914年的回忆,当日到会者共43人,代表着17个省。首先开箱揭晓临时人总统候选人,结果分别为孙中山、黄兴、黎元洪。按规定,本次投票选举每省一票共17票,以得票三分之二以上为当选,果不出意外,孙中山以16票当选,另一票由浙江代表投给了黄兴。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的特派代表陪同下,偕胡汉民、庄思缄、荷马李一行乘专列离沪赴宁,当晚10时许在临时人总统府内的人堂暖阁履行了宣誓就职仪式。

    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代理议长景耀月首先致辞:“今日之举为^千年历史所未有,我国民所希望者在共和政府之成立及推倒满洲专制政府使人人享自由、幸福。孙先生为近代革命创始者,富有政治学识,各省公民选取定后,今日任职,愿孙先生始终爱护国民自由,毋负围民期望”,并在此“向全围围艮宣誓。”啄pl65孙中山遵行宣誓道:“颠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围,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困,为众服务”,并再次承诺“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人总统之职。”.接着由景耀月代表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将中华民国临时人总统印授予孙中山,不久就职仪式结束。

    孙中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经各省代表选举产生的国家元首暨政府首脑,就职伊始,即向“全围困民宣誓”。这样的方法产生这样的领袖,这样领袖的作这样的宣誓,一切都属于中国前所未有的创举,而且含义巨人,影响深远。在民主困家,通过投票选举的方法来公开、自由、公平地选择自己的领袖,既是民主权力的行使,也是民主政治的表达。围家领袖既由各省代表选举产生,则必须向选举者负责,受选举者制订的法律规章的制约。而各省代表的选举,又意味着围民意志的选择,所以临时人总统不仅要向各省代表负责,还要向全围国民负责,因为他由选举而获得的权力归根结蒂来自全围困民。

    对于代行临时参议院,作为临时人总统的孙中山有自己的基本态度和价值认同。1912年1月上旬在复中华民国联合会函中曾经谈到这个问题。孙中山认为,民选爹议院固然必要,“唯势有缓急,有先后,临时参议院由各省都督派员组织,原不过一时权宜”,但有它的存在价值,需要它在立法及政权建设规划上作出贡献,凶为“目下光复各地,军政犹布,地方未靖,即欲召集省议会选举议员,机关、手续俱无从着手”,而如果等到民选参议院成立再“议立法”,则不利“临时政府建设”,故举行民选参议院“在此时不特理有不可,盖于势有不能也”。 1月24日在复围民协会的函中再次陈述了他的看法。他指出:“方今虏氛未靖,战祸方延,执行政务,首贵敏速。若组织民选议事机关,必先定选举制度及组织选举机关。而各地秩序未复,计即今日开办,至速非数月之久不能成立,揆之时势,似嫌太慢。参议院由各省都督派员组织,木一时权宜办法,而在此过渡时代,力取简易,不遑他计也。“l6]/A这些复函中可以看出,孙中山虽然认为代行临时参议院为非直接民选机关,但在此特殊的“过渡时代”却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时代需要有这么个机构来行施立法权,代表民意。由此,孙中山对代行临时参议院的尊重,实际上是对民意的尊重。

    五、临时大总统与代行临时参议院的分权制衡

    民主意味着对权力的限制。在民主国家,选举产生的决策者并不拥有巨细无遗的权力.他们必须与社会中的其他群体分割共享。目o吩权制衡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保证,凶为民主国家主权在民,国家公权力均受托于民,由国家各机关代为执行,以实现有组织维护围民利益和管理社会公其事务的国家职能,如此便要求围家公权力,包括国家各机关的权力设置与权力行使必须切实符合国民意志,代表公众利益。而要确保国家公权力的民主化,除了宪法民定,治者民选,围家公权力置于公众有效监督之外,还须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最主要的公权力加以分割界立,并保持相互制衡状态。也就是说,民主政体不仅表现在国家权力结构,即公权力的分权制衡组织形式,还体现这种组织形式的制度设定和实际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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