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爆发后中国民主政治的创试(2)
辛亥革命网 2011-03-18 00:00 来源: 作者:廖大伟 查看:
12月3日,表决通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人纲>,由独立各省代表22人签名,当日予以公布。时尚未独立的直隶省、河南省已有咨议局代表与会,但会议决定未独立各省代表不具正式代表法律资格,故其与会者没有表决权,也不能在正式文件上签名。
12月4日,议决临时政府设于南京,并各省代表选举临时人总统也在南京,“有十省以上之代表到南京,即开选举会,临时人总统未举定以前,仍认鄂军都督府为中央军政府,有代表各省军政府之权”。时内地共18省,10省以上代表到会,即超过半数,达到举行选择的有效规定。
12月5日,议决“如袁世凯反正,当公举为临时人总统”,暨议决与袁世凯所派代表的和谈条件:“一、推倒满清政府;二、主张共和政体;三、礼遇旧皇室;四、以人道主义待满人。”
从以上主要日程来看,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十分注意行事公正和程序民主,儿决定的人选,均经过“公推”,采用多数意愿,凡设定的文本,作出的规定,均经过“议决”,服从多数主张。
再看文本设定。
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制订、通过并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人纲>,是一个关于国家政权如何组建,行政权和立法权如何分割制衡的法律性文件。全文共分4章21条,分别对构成国家权力的总统、议会、行政各部产生办法、责权界际及互相关系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可概述为:
第一,关于临时人总统。临时人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以得票满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者当选”,投票权每省以1票为限。临时人总统有“统治全国”、“统率海陆军”之最高行政权。经参议院同意,还有宣战、媾和、缔约及任用各部部长、派遣外交使节、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等权力。
第二,关于参议院。参议院为立法机关,享有最高立法权。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选派3名(最高限额)参议员组成,每人均有表决权。参议院有半数参议员到会,即有议决政府预算、税法、币制、发行公债、暂行法律及各部部长人选之权力,并有权检查政府出纳,但有关宣战、媾和、缔约,须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司意才可议决。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以记名投票法互选,过半数以最高得票者当选。参议院未成立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代行职权,但表决权每省一票。
第三,关于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参议院有义务议决临时人总统交议事项,有义务答复临时人总统咨询事项。参议院议决事项,临时人总统“如不以为然”,可于10天内交参议院复议,如到会参议员过三分之二仍持原议,临时人总统应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