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伦敦蒙难事件的第三种解释(2)

辛亥革命网 2022-08-10 08:57 来源:《广东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 作者:侯中军 查看:

本文不再纠缠于孙是被绑架还是自投的细节性论争,而是从动机出发,从结果出发,从论证逻辑出发,结合学界已经确认的各项事实,围绕目前存在的争议展开论述,尝试提出孙中山伦敦蒙难事件的第三种解释。

  黄宇和对孙中山伦敦蒙难事件的分析是迄今为止最新的论述,自其专著《孙逸仙伦敦蒙难真相》出版后,学界关于伦敦蒙难事件的学术探究事实上已处于一种沉寂的状态,罕见新的论著出现。《孙逸仙伦敦蒙难真相》一书在罗家伦、史扶邻等论证的基础上,通过更为细致精密的分析,认为孙中山进入英国使馆属于被绑架。正因为黄宇和揭去了康、孙二人在《伦敦蒙难记》对事实真相的蒙蔽,使得学界对康孙在伦敦蒙难事件中的表现和言辞不得不再行深入审视。这些真相的揭露,对于哪种说法更为有利?或者说使得哪种说法更为符合逻辑和常理?这是目前学界需要进一步去讨论的议题。该书指出,如果陈少白是《神户纪事报》的笔者,并参与了与谢缵泰的笔战,“他或许就会不惜编造孙逸仙勇闯华盛顿和伦敦两清使馆的故事,来为孙逸仙塑造英雄的形象”。“与此同时,孙逸仙也正忙着说服英国人他是被绑架的”。“如果孙逸仙在伦敦确系被绑架,后来1897年在日本的时候,他显然没有必要对陈少白讲假话,恐怕是陈少白事后建议他将被绑改为自进使署的”。并在此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不管事实如何,孙逸仙后来终于决定把自己的历险,说成是闯使署、扬革命的勇敢行为”。

  笔者以为,孙中山告诉陈少白他是自进使署,但事实上他只讲了一半,却隐瞒了另一半。这隐瞒了的另一半是什么?是否就是像马格里所宣讲的那样?其实未必尽然。“我们必须记住,第一个说孙逸仙不是被绑架的人,不是孙逸仙自己,而是1896年投书给《神户纪事报》的那个人”。黄宇和依据各种证词之间的不能互相印证之处,逐步推导出了自己的看法:孙中山是被绑架入馆,为了提升自己的英雄形象,而经陈少白等人宣传,又改口表示是自己主动进入使馆的。对后来的研究者而言,需要清楚的是,自进使署的说法一直是清使馆所坚持的观点,不论是马格里、还是吴宗濓,都在说明这一点。

  二、孙中山进入使馆的逻辑及重要证词

  广州起义失败后,孙中山、陈少白、郑士良等避难香港。在香港期间,康德黎(James Cantlie)指点孙中山去咨询律师达尼斯(Dennis)如何摆脱清政府的追捕。康德黎希望孙中山向律师问明“政治犯能否居留此地”。达尼斯的意见是“此事在香港是初见,政府能否客留,未有一定,视港督之意如何办理”,建议“先行离开,免致被其驱逐”。鉴于是否适用政治犯不予引渡条款,需要香港政府讨论后决定,康德黎在最初指引孙中山避难香港的首要思路是如何利用政治犯不予引渡的条款,孙中山本人对此也深为信服,秉此思路躲避清政府的追捕。

  孙中山离开香港第二日,清政府便向香港殖民政府提出了引渡孙中山的问题。香港时任总督罗便臣(William Robinson)拒绝了清政府的要求,其理由是英国不同意引渡政治犯,“孙文如来港,必驱逐出境,不准逗留”,“不言拿送”。此时港英殖民政府所坚持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为清政府所知悉,清政府对此只有默认。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此时国际关系的一项通例。法国大革命后,通过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而形成的原则。“1833年比利时制定出来第一个明文规定禁止引渡外国政治犯的国内法,而这一原则依1834年比法间订立的引渡条约第一次付诸实施;其影响及于欧洲其它国家”。“从此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就一直依资本主义国家间的条约和各国的国内法确定下来,而成为资产阶级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上公认的原则”。“从1867年以后,几乎所有它所订立的引渡条约都有这个原则。由于英国、瑞士、比利时、法国和美国的坚决态度,这个原则遂征服了全世界”。

  清政府亦希望突破“政治犯不予引渡”的所谓惯例。为了试探缉拿孙中山的可行性,两广总督谭钟麟曾请求总理衙门向英国驻华使馆询问华人犯法后入香港澳门问题,“华人犯法者多逃入香港澳门,华官不敢入租界内拿人,致案悬莫结”,希望“准华官知照洋巡捕,会同查拿”。英国领事在收到清政府照会后,故意推诿,“谓外国例若系斩决之罪则不准交出,请将拟定罪名见示”,引渡交涉事实上无法进行。由于到日本后有引渡革命党的谣传,孙中山又未能开展相应的革命活动,“乃与陈少白断发改装,决意远游美洲”。此时孙中山决意离日赴美,固然有发展革命力量不力的因素,但其最为紧迫的原因当在于“引渡”的谣传。

  1896年1月,孙中山到了夏威夷。在夏威夷,康德黎再次与孙中山发生了交集,这次交集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以往的研究以为此次交集纯属“偶然”,忽略了其在伦敦蒙难事件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作用。到达夏威夷后,“孙中山遍游周围各岛,宣传革命,募集军费,诸同志皆无以应之”。孙中山亦自认为“予到檀岛后,复集合同志以推广兴中会。然已有旧同志以失败而灰心者,亦有新闻道而赴义者,惟卒以风气未开,进行迟滞”。孙与康德黎在香港分手,夏威夷“偶遇”及伦敦相聚,并非偶然,如果仔细寻找,会发现其内在的逻辑关联。现有研究已经指出其中隐藏的线索:“当康德黎博士于是年(1896年)2月7日离香港前二日,一友人特来告知孙现在檀岛,函约晤聚”,但孙中山并不知道康德黎到达檀香山的准确日期,所以才有了《伦敦蒙难记》中的偶遇情节。

  康德黎记载此次在檀香山与孙中山的相遇是“余以三月归国,途径旷那儿陆,偶遇逸仙”。见面后他劝告孙中山“宜即乘此好机会往英京专精医术”,“各医学校以十月间为开学之期,故来英京须在十月之前”。孙中山对相遇情节的记载是:“一日散步市外,忽遇有驰车迎面而来者,乃吾师康德黎与其夫人也。吾遂一跃登车,彼夫妇不胜诧异,几疑为暴客,盖吾已改装易服,彼不认识也”。在分手时,孙中山告以将做环球游行,“不日将由此赴美,随将到英,相见不远也”。在檀香山能与康德黎见面,事实上是孙中山此前已有邀约,只是未定日期。两人在檀香山相聚后具体谈了什么,只能根据孙中山后来的记忆推测一二。肯定的是康德黎相约孙中山来英是一个基本事实,但来英的真正目的是什么,则无论是康德黎还是孙中山都未完全坦露在后来的回忆文字中。如果说此时已经策划了计投使馆的各种细节,可能为时过早,但宣传革命的计划应该已经种下。

  总理衙门对于孙中山离开檀香山赴旧金山的行程是掌握的。总理衙门与驻美公使杨儒、驻英公使龚照瑗之间保持着联络,就如何跟踪孙中山以及如何拿获孙中山颇费苦心。杨儒此时已经对于如何通过条约引渡孙中山进行过分析,认为根据中英《天津条约》第二十一款(具体内容为:“中国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往英国船中者,中国官照会英国官,访查严拿,查明实系罪犯交出。”)和中英滇缅界约第十五条(具体内容为:“英国之民有犯罪逃至中国地界者,或中国之民有犯罪逃至英国地界者,一经行文请交逃犯,两国即应设法搜拿,查有可信其为罪犯之据,交与索犯之官。”)的规定,中国可以要求英国政府引渡孙中山。龚照瑗认为杨儒所援引的约文与欧洲各国现行通例不符,“迨逃至他国,他国即视为公犯,向无交出之例”。孙中山登船离开纽约后,杨儒致电清政府驻英使馆,称孙中山已经登船前往英国。

  即使是被困于使馆之后,孙中山在回忆最为担心的事情时,仍是担心英国政府违反“政治犯不予引渡”的通例。孙中山表示“生命事小,政见事大”,“万一被递解至中国,彼政府必宣示通国,谓予之被逮回华,实由英政府正式移交,自后中国之国事犯决无在英国存身之地”,最终结果恐导致“吾华革命主义,永无告成之望矣”。孙中山在被囚后亦以此规则警示清使馆人员:“此为英国,非中国,公等将何以处吾?按诸国际交犯之例,公等必先将予被逮事闻于英政府,予意英政府未必肯遽从所请也。”使馆人员则对以“盖此间即中国,凡使馆中所为之事,无论谁何决不能干涉也”。行文之间,仍将该规则予以重点强调。纵然后来学界已经证明《伦敦被难记》系孙中山、康德黎合作的结果,但此等论述的脉络仍然可见孙中山当时的思虑重点所在。在规劝使馆仆役柯尔(George Cole)代为传递信息时,其向柯尔所传递的信念仍是英国政府必将帮助其解困,当柯尔询问“不识英政府亦肯相助否”时,孙中山表示“唯唯,英政府之乐于相助,又宁待言。否则中国使馆只须明告英政府,请其捕予而交与中国可矣,又何必幽禁予于斯,恐外人之或闻耶?”待柯尔带回康德黎的纸条后,其内容是“勉之,毋丧气!政府方为君尽力,不日即见释矣”。康德黎所传递的信息是“政府”为营救孙中山在尽力,强调了英国政府而不是康德黎本人在尽力。此纸条背后的真正深意在于:事情正在向此前两人预设的轨道发展。孙中山对此纸条的形容是“大喜逾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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