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锷行政主权思想与实践述论(3)

辛亥革命网 2021-05-08 09:22 来源: 作者:邓江祁 查看:

清末民初,蔡锷坚决揭露和抨击帝国主义侵犯中国行政主权的行径,并在对外交往中,高扬国家主权的爱国旗帜,但由于史料的原因,长期以来,蔡锷行政主权思想与实践鲜少有人进行研究。

  第二,仍坚持中国官吏不可信:“中国官吏办事之方法,由本总领事观之,觉今昔无甚更变。……至腾商未向厘局申诉,其故实由于彼等习见官吏办法,觉民国厘员与前清厘员无所区别,诉之亦无从得直,即此次腾商诉于本总领事,其所受待遇之情形,亦何能使彼等深信民国办法较前清时代为改良也。”

  第三,仍坚持小西门厘局重征已出三联单货物之税:“重征三联单货物之情事未尝无之”,为“证明事实”,又“附上洋纱税单两纸,单上纳税人名业已除去,其日期亦经涂抹,此盖有意藏匿,期免官吏之报复也”。

  第四,仍坚持小西门厘局的查验,“或毁坏货物,或使其受损,减少价值”。

  最后,额必廉重申:“从前查验三联单货之方法,小西门厘局当照旧施行,且于此种货物重征不论何种之不合税项,立即停止。”并声称:“将来文抄送本国驻京钦差。”[4]30-31

  8月28日,针对额必廉的来照,蔡锷逐条照复:

  第一,“财政司转令商会调查并威吓商人,实无此事。盖前次贵总领事七月三十号开来之单指出,小西门分局查验有日期之货,数经厘局报明有案,无须转令再查。来照所云,恐系转告者设词耸听,请注意焉。”

  第二,“共和时代劣员不能见容,是乃实事。举凡委任官员,均严定章程,若不能称职,立予撤究,悬牌登报,昭昭在人耳目,且官吏之被罚者,为数甚众。如厘员果不自爱,蔑视功令,为长官所不觉查者,商民尽可赴财政司申诉,必当立予跟究,乃计不出此,反谓民国厘员与前清厘员无所区别,诉之亦无得直之语,未免牵强误会。”

  第三,“查交来二单系财政司印发正式厘票,而所填织土布之纱,每捆抽银五分,核与定章符合,盖本省所出土宽布及洋棉线二项,均系到省洋纱所作,发市销售,均须照章上纳厘税。前清光绪十八年经云南政府议定,凡领有关票到省之洋纱归行销售,无论作布作线,先向买主每捆扣收出关厘银五分,此后买回洋纱所织土布色线及原捆洋纱出关,由行出飞赴云城厘局□领出关照票,不再抽厘,此等办法通行将二十年,各商均无异议,且洋纱原数进关,只以三联单为凭,洋纱分售出关,每捆始纳五分之厘,且有买主、卖主之别,以此衡夺是非,不待辨而自明。”

  第四,“已饬财政司严令各局、卡,通知商会员或自治局绅及货主到场,眼同检查,用示体恤。” [4]32-33

  9月16日,额必廉仍固执己见,第四次照会蔡锷,摘录《天津条约》《烟台会议条约》有关条文后认为:“以上摘录中英条约,足证洋货一次完纳子口税,领有单照,即准运往内地,不再抽收厘金。若再抽收,不论何项名目之税款,确系不合昔时云南政府定章加收厘金。今者民国官吏继续抽收,果所行不合,不能因定章在前即为正当。而章程行之二十年,与商人并无异议两层,亦不能于章程不合之性质,有丝毫之变化。”要求蔡锷“饬令厘局,将此项三联单洋纱进省每捆抽收五分之税,即为贵都督所已认者,立即停止并恪守约章,以维两国商务而敦睦谊”。并再次声称“将云南政府如此违约情形报告本国驻京钦差”。[4]34-35

  9月21日,蔡锷照复额必廉,再次耐心解释曰:

  已进关之原料,业经分销,另行改装、制造别物,再为转运出关,则名目既殊,货色亦异,乃有另纳厘金之事。查前清云南政府因进省洋纱转售织布纺线,若就机房挨户抽厘,实属繁琐,又以土布每匹应纳厘一分二厘,以洋纱一捆织布六匹计算,每捆应纳厘七分二厘,因欲从宽酌减,乃定章仅向买主扣收厘银五分,以后改织布匹纺成色线概行免收洋纱进口转售后应纳厘金。章程如是,核与中英条约实无妨害。贵总领事照请停收,碍难照允。

  最后,对于额必廉屡次声称“将云南政府如此违约情形报告本国驻京钦差”,蔡锷也严正表示:“此案既经彼此报告北京,若不能在此了结,则请静候贵国驻京钦差与敝国外交部商办可也。”[4]35-36

  额必廉见蔡锷态度非常坚决,深感在这样一个强有力的对手面前已无计可施,只好于9月24日照会蔡锷曰:“接贵都督本月二十一日照会,不允将此项不合之征收停止,除将来文抄送本国驻京钦差外,特此照复滇军都督蔡。”[4]37

   鉴于额必廉固持己见,不听解释,问题上交,蔡锷也于9月28日致函北京政府税务处和外交部,详细汇报了有关情况和理由,“以便于英使提议时对付,有所查考”[4]17-19。

  10月8日,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就云南府之事照会外交部,要求其“转饬滇省于此项约章必须确切遵守,立将所收之税刻即停止”[4]4。

  10月22日,外交部根据蔡锷的报告,并经认真研究后,正式照复朱尔典曰:“该省查验领有三联单之货,系防有夹带私土,并无重征税捐情事。至额总领事所指抽收厘银之洋纱,亦系已用于改造纺织色线、土布者,自与三联单无涉。盖约章准将子口税归并一次完纳之意,系为免沿途查验、抽捐之阻滞。至该物改造以后,自当别论。是以该省推行将及二十年,各领并无异议,额领事所指违约重征,实系未明原委所致。”最后,外交部请其将上述意见达知额必廉,以“免滋误会”。[4]41

  这样,虽然双方经过四个回合的激辩,但在蔡锷对于云南军政府行政主权的坚决维护下,额必廉及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干涉云南行政管理的企图并未得逞。

  三

  从清末对云南外交失败的批评到民国初年查验棉纱一案,我们从中不难看出,蔡锷行政主权思想与实践,坚持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鲜明特色,对于我们今天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增强国家主权意识,坚决维护国家主权,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一,高扬国家主权的爱国旗帜。坚持和维护国家主权,是蔡锷爱国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是前清云南民政厅的设立与否,还是云南军政府设关检查进入云南府货物与否,都是中国的内政,是中国国家主权的体现,任何外国政府和机构不得干涉。因此,蔡锷无论是面对法国政府提出的设立云南民政厅的无理要求,还是在与英国使节额必廉交涉过程中,国家主权是一根始终贯穿其中的红线。尤其是在与额必廉交涉过程中,在主权这个原则的问题上,蔡锷更是寸步不让,据理力争,坚决不答应其多次提出的停止查验和所谓重征税收和要求,充分体现了其坚决维护国家主权的爱国精神。

  第二,坚持公平正义的外交原则。公平正义是对外交往的基本原则。在与额必廉前后四个回合的交涉中,蔡锷始终坚持不以势压人,坚持以平等交际的礼节,心平气和地与对方进行反复耐心地解释和说理工作,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使对方理屈词穷,不失泱泱大国地方军政首长的风范和气度。尤其是蔡锷要求查验时“通知商会员或自治局绅及货主到场,眼同检查”,更是体现了查验工作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公平性,使被查验者无话可说,为查验工作不受质疑,维护云南行政主权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三,讲求有理有节的外交艺术。在对外交涉中,做到有理、有节、有度也是蔡锷外交思想的重要内容和特色。在云南政府查验领有三联单货物的涉外事件中,“或毁坏货物,或使其受损,减少价值”是额必廉反对云南政府查验领有三联单货物、企图干涉云南行政主权的重要理由。对此,蔡锷也认为,查验货物应以不损坏原物为度,于是在坚持不停止查验工作的前提下,“再规定一妥善办法于所到地点遇有可疑之点,酌为开验,务于该商货物不致有所损坏,并严禁留难”。这一规定,无疑吸取了额必廉反对意见中的有益成分。这体现了蔡锷在应对国际斗争的事件中,在国家主权的原则问题上坚决不让步,但也吸收对方诉求中的合理部分,并加以改进工作,做到既要坚决反对外国干涉行政主权,维护国家和地方主权,又要体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让对方找不到反对借口,并求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同时也表现了蔡锷有理、有节、有度的外交艺术,使外交工作达到更有利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蔡孟博.东京大同高等学校[N].清议报,第三十二册,1899-12-13.

  [2]蔡锷.国际公法志[M].上海:广智书局,1902.

  [3]邓江祁.蔡锷集外集[M].长沙:岳麓书社,2015.

  [4]英使抗议滇省重征三联单货税案[B].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原载:《邵阳学院学报(社科版)》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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