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锷行政主权思想与实践述论(2)

辛亥革命网 2021-05-08 09:22 来源: 作者:邓江祁 查看:

清末民初,蔡锷坚决揭露和抨击帝国主义侵犯中国行政主权的行径,并在对外交往中,高扬国家主权的爱国旗帜,但由于史料的原因,长期以来,蔡锷行政主权思想与实践鲜少有人进行研究。

  二

  1911年10月30日,蔡锷领导昆明新军发动“重九起义”,一举推翻了清政府在云南的封建专制统治,建立了民主革命政权,并被推为云南军政府都督。

  民国初年,法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在云南河口、腾越、蒙自、思茅、昆明等地设立的领事机构并未撤离,一些领事机构对于云南新生民主革命政权不怀好意,处处找茬,并利用南京临时政府宣布的清政府过去与帝国主义国家缔结的一切不平等条约继续有效的对外政策,企图干涉云南内政。因此,当时云南的外交工作十分繁重。

  由于云南生产落后,大部分日用必需品如棉纱、布、百货等都要靠从外省或外国输入。其中相当数量的日用必需品通过缅甸进关再运入省内。而一些不法商人将棉纱由缅经腾越关查验并完税、领取三联税单入关,在运往云南各地的途中,或将原棉纱加工成其他成品,或在原棉纱中夹带其他物品,以逃避税收;更有甚者,有的不法商人铤而走险,在入关原棉纱中夹带烟土等危禁品,以逃避检查。云南府厘局发现上述现象后,为了打击毒品走私、不法逃税,立即采取措施,对由腾越入关且领取三联税单的物品在流入云南府之前进行查验,如发现与原三联税单记载的物品不符的,则重征税款;如发现夹带烟土,则坚决依法查处。

  云南府厘局的上述措施,使一些不法商人受到处罚和打击,因而怀恨在心,转向英国驻云南府总领事额必廉告状。额必廉对不法商人的一面之词信以为真,并认为,货物由缅运滇已在腾越海关验过且领有三联税单,因此在腾越、云南府一路均不得再行开验,更不得重征税款,云南府厘局的行为不仅违反向章,且直接影响了英货的进口和流通,即于1912年7月30日照会云南军政府都督蔡锷,要求其命令云南府厘局停止上述执法行为。该照会曰:

  洋货由缅运滇已在腾关验过,领有三联税单,至本城小西门厘局加以搜验已属不合,而搜验时且又任意妄为,实系违背约章。寓省腾商二十人详细开单报知本总领事。……盖照约洋货于进口税外,完纳半税,领有三联单,即可自由转运,厘局只将单照验,不得妄加干涉。今该商等运货,照章无所违背,则货物由腾越至云南府,不得再受厘局之搜验,乃该货不但在楚雄府及云南府西门搜检,而搜检之情状殊不合理。盖开拆时用刀及铁条等件,使内装之布匹价值减落,此外,又有某种货物亦经领有三联税单,到云南府时征收税款,名落地厘税(音译者)。本总领事不得不声明,此系违背约章。 [4]21-22

  由于此事涉及云南的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行政主权,蔡锷收照后,立即予以高度重视,命令云南军政府财政司派干员认真进行调查。听取相关情况汇报后,蔡锷认为云南府有关部门对于进入云南府厘局的查验之行政行为是正当的,必要的,不能按额必廉的要求予以停止,即于8月2日照复额必廉曰:

  厘局向章,举凡洋货入关,领有洋关税票亦须验票放行,历办在案。惟此次查验货驮,乃系访闻七月十六、十七、十八等日内有奸商私挟烟土于洋货驮内,奉饬会警严密检查。是以七月十六日有洋货数驮进关,该小西关分卡书识均会警及府税司事令该驮货马脚自行逐驮开视,而未有开视者概系棉花。该马脚自请用铁条探验,而所验各货毫未损坏,且棉花即被雨湿,实系马脚之过。……此外,实无重收落地厘税之事。……查局卡书巡近日之检验,系为厉行烟禁、稽查夹带起见,且每次均当同随货马脚及巡警、府税司事会验,并无留难情事。今为便商起见,饬令各关卡遇取有三联单之洋货,非遇有十分可疑夹带烟土及其他私货者,不许中途开验。[4]23-24

  额必廉收照后,对云南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调查结果感到怀疑,仍固持己见,又于8月3日第二次照会蔡锷曰:

  本总领事查悉某司调查此案情形殊不足以凭信,其所报告显以不实之查报为根据,否则有意将此案确情隐匿。至腾商未向厘局索赔一节,不足证明货物未受损坏。乃所以表示彼等深知若向厘员申诉,非徒无益,且因此而招厘员之恨,日后将更为难,俾受损失借图报复。该商等之所以将此违背条约情事报知本总领事者,只因迭次搜检,损失颇重。为切身利益计,觉势有不得不然也。再某司所称未收落地厘税一节,与本总领事所得确情不符,自不能以此作为了结。应请贵都督严饬将此种不合之征税立即停止,俾与条约三联单之规章完全符合。最后,务恳贵都督饬令各厘局不但于途中不开三联单之洋货且不得于该货已到所指地点时将货开拆。[4]29

  对于额必廉怀疑云南政府有关部的调查结果以及对于厘员的猜测,蔡锷认为是毫无根据的,又于8月6日照复额必廉指出:

  查某司即财政司,为本省军政府行政之高等机关,其所命查之件皆行政行为,非得确据,未便认为失实。至腾商未向厘员索赔,恐图报复一节,此等事在前清有之,当兹共和时代,此辈劣员决难见容军政府。执法无私,若得确实证据,即当照例惩处。各官吏决不至如前之玩忽,视商民之利害恝然于中。其请将不合之征税立即停止一节,七月二十八日马户黄宝山于洋货驮内载有裹绸三包,在腾未填税单,确为夹带私货,既经小西门厘局查实,饬即照章从减纳厘,自非重征,并无不合。若果此外对于已出三联单之货有加征税项,该商等能将凭据呈诉到财政司,当即立予查究。又请不得于洋货已到所指地点时将货开拆一节,查已完三联单之洋货,本不开验,惟本省政府现定新章,厉行禁烟。商贩每于货驮进关时私夹烟土,干犯厉禁,本省政府自不得不酌施稽查之方。准照前因,特再规定一妥善办法于所到地点遇有可疑之点,酌为开验,务于该商货物不致有所损坏,并严禁留难。此举于公家烟禁及盘查漏税有益,而于诚实商人无害,自可不必置议。 [4]28-29

  对于蔡锷以上解释,额必廉仍不满意,又于8月21日第三次照会蔡锷,提出四个问题:

  第一,仍坚持商会的调查结果不可信:“贵都督饬令财政司调查此案,彼又转令本处商会照办。该商会即分向驻省腾商查询曾否申诉于英国领事,如无其事,索书作据,指申诉者为汉奸,并说明,一经查出,当令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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