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锷行政主权思想与实践述论

辛亥革命网 2021-05-08 09:22 来源: 作者:邓江祁 查看:

清末民初,蔡锷坚决揭露和抨击帝国主义侵犯中国行政主权的行径,并在对外交往中,高扬国家主权的爱国旗帜,但由于史料的原因,长期以来,蔡锷行政主权思想与实践鲜少有人进行研究。

  清末民初,蔡锷坚决揭露和抨击帝国主义侵犯中国行政主权的行径,并在对外交往中,高扬国家主权的爱国旗帜,坚持公平正义的外交原则,讲求有理有节的外交艺术,及时挫败帝国主义列强干涉云南行政管理的企图。但由于史料的原因,长期以来,蔡锷行政主权思想与实践鲜少有人进行研究。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利用新发现的相关史料,试图对这一课题进行专题研究,以期填补蔡锷研究的这一空白,并对于我们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对外交往与合作,切实提高维护国家主权的能力和水平有所裨益。

  一

  鸦片战争后,东西方列强蜂拥而至,凭借其雄厚的实力,通过军事上发动战争、政治上加紧控制、经济上大肆掠夺、文化上逐步渗透等各种手段,使清政府沦为“洋人的朝廷”,使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并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海关管理、内河航行及驻军等特权,并竞相划定势力范围,肆意侵占租界和租借地,强开商埠,倾销商品,掠夺廉价劳动力和原料,使中华民族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面对亡国灭种的空前民族危机,为了救国救民,年青的蔡锷在时务学堂受梁启超、唐才常等维新派重要人物的影响,接触西学,萌生了国家和国家主权意识。在日本东京大同高等学校学习期间,蔡锷继续研习国家主权知识,在一篇学习札记中写道:

  国家之有主权,即代表人民之公共权也。权散于私民,则涣散而微小;归于统一,则强大而坚固,故不能不立一主权之国家。国家所主之权,国民所与之者也。国民之权大,则国家之主权亦必大;国民之权小,则国家之主权亦必小。此二权者有聚分之别,无上下之分,故所聚之权,常视其所分之权为大小强弱。故善治国者,常行其强大国民之权而舒伸之之政,故国家之主权,亦因之以强大舒伸,今之环球诸强国是也。不善治国者,常行其弱小国民之权而屈抑之之政,故国家之主权,亦因之而弱小屈抑,今之中国及土耳其是也。推及其初,不过逞一己之私,而侵夺人民之权,人民之权既就于消亡,而己之权随之以化为乌有,其眼光如豆,只顾一己,不顾大局;只顾一时,不及未来。野蛮人之思想作为种种如是,亦可笑已。[1]12

  与此同时,蔡锷还注意到,当时世界各国在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时均以国际法为准绳,并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于是又开始研习国际法,并逐步认识到:

  世界万国,或主或奴,或君或藩,或拥广大之土地而为人所蹂踏,或负众多之人民而为他族所抑屈,一言以蔽之,曰:有权与无权而已,权而能自主与否而已。所谓自主权者,不受他国干涉之谓,内足以统辖一切政务,外足以捍卫邻邦,或定政体,或开富源,或垦新地,或拓版图,或扩张海陆军备,或与他邦交定条约,或处分外人,纵横驰骋,靡不如志,其故维何,皆职此自主权而已。失此权则不得为独立国。[2]1

  在此基础上,蔡锷特编译《国际公法志》一书,希图以此向国人宣传国际法和国家主权知识,号召国人以国际法为武器,维护国家主权,保全中国利益,克服外交困境,挽救国家危机。

  在研习国际法和国家主权理论的同时,蔡锷注意理论联系实际,运用国际法的原理和原则,揭露和抨击东西方列强违反国际法则,干涉中国内政,攫取中国权益的罪恶行径。1907年,正在广西编练新军,并暗中从事反清活动的蔡锷,亲身体会到英、法帝国主义对西南的种种侵略。为了反对英、法帝国主义对西南的侵略,蔡锷以“击椎生”的笔名,通过云南留日学生在日本创办的革命刊物《云南》杂志,先后发表了《云南外交之失败及挽回》《西江警察权问题》等文章,及时揭露英、法帝国主义竞相侵略西南的行径,并运用国际法的原则,比较系统地提出了收回利权、维护国家主权的进步主张。

  在揭露和抨击英、法帝国主义攫取中国铁路、矿产、商埠、邮政、货币、警察权等方面权益的同时,蔡锷还注意到法国帝国主义企图仿效日本在关东设立民政厅之例,在云南蒙自设立民政厅,以攫取云南行政主权。对此,蔡锷特在《云南外交之失败及挽回》一文中,予以坚决的揭露和抨击。首先,从国际法的原则出发,蔡锷指出,以甲国之民与政,置之于乙国之领土,并发号施令,违反国际法:

  有一定之土地,乃聚处一定之人民。有一定之人民,乃施行一定之政事。非其地即不得治其民,非其民即不得施其政。有国界以制限之,不能不有种族以区别之。有种族以区别之,不能不各有主权以统束之。故其地曰领地,民曰国民,政曰国政。就国政狭义之范围言之,曰军政,曰财政,曰民政。而民政之统属于中央机关,则归部臣管理之(日本从前有民政省)。民政之分寄于地方官厅,则归府县操纵之。是以甲国之政,治甲国之民,而施及于甲国领土之范围,断不能以甲国之民与政,置之于乙国之领土,而任其发号施命,以侵夺乙国之主权。此世界之公理,万国共同之原则也。

  接着,蔡锷无情地揭露法国帝国主义企图仿效日本在关东设立民政厅之例,在云南蒙自设立民政厅的狼子野心:

  东三省为日俄之战场,牺牲两国之生命财产,而流血千里,以换得满洲之利权。故其设民政厅,尚有强词之可措。法人虽视云南为囊中物,而实行占领,尚需数年之期间。今亦俨然强硬要挟,欲设民政厅与东三省相对待。是已作为占领看待,欲实行其属地政策,而不问相手方之承认与否,及第三者之干预与否。惟知积极进行,迫不及待,其祸心之勃发,固已昭然若揭矣。夫法人以路矿商埠,将次就绪,彼族之聚处吾滇者,必日多一日,不能不筹一善后之方法,以为处置之地位,于是而有民政厅之要求。要求之不遂,彼必以横暴之行为而强设之。[3]39

  同时,为了使滇人认识到“民政厅之创设,为丧失行政之主权”,蔡锷进一步揭露法国帝国主义设立民政厅将对云南的危害。他强调指出:倘若法人的民政厅设立,云南“财务之行政,卫生之行政,经济之行政,教育之行政,无一不可侵夺之。当时云南官吏,断不能以干涉政权为箝制吾人之手段,举而加之于外人。更有甚者,彼民政既已扩张,即国权亦随之而进步。如农工商之殖民既多,彼于我之领土内,可行使其租税权。保护农工商之兵役既多,彼于吾之领地上,可行使其征兵权。侵犯我征兵、征税之大权,无非借维持民政之发达所由生。由此观之,内政无一不破坏,政权无一不堕落。吾敢一言以断之,全部主权之丧失,即民政厅之胚胎所由成也” [3]48-49。

  最后,蔡锷“反复辩论,大声疾呼,以告我云南大吏及一千余万之同胞”:坚决拒绝英帝国主义借设立蒙自民政厅干涉中国的内政要求,并强调,“拒之不坚,则成之必速。持之不力,则祸之必来”[3]49。

  蔡锷对法国帝国主义企图干涉云南行政主权的揭露和抨击,使人们逐步看清了法人在云南设立民政厅的真正目的和对云南的危害,为抵制法人在云南设立民政厅赢得了舆论上的主动权。在蔡锷、云南有识之士及云南各族人民的强烈反对下,清政府滇省当局慑于民众的压力,不敢答应法国帝国主义的要求,从而使其攫取云南行政主权的企图并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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