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天瑜等:“封建”概念再认识笔谈(2)

辛亥革命网 2020-09-11 13:29 来源:《人文论丛》 作者:冯天瑜等 查看:

近大半个世纪以来,围绕中国古史分期有过几次热烈争论,然至今众说纷纭,难获共识,原因之一,是“封建”等核心概念的厘定问题并未解决。冯天瑜、陈启云、张国刚、郑大华四位先生就“封建”概会辨析入手,再探秦至清中国社会性质。

  冯天瑜:日中两国近代启蒙学者先后以“封建”译feudalism,本来大体是准确的,因为“封建”的汉语古义(封土建国)与feudalism的西义(封土封臣)具有通约性。当然,中西封建制又有差异,简言之,前者是“宗法封建制”(西周有完整形态),后者是“契约封建制”(西欧中世纪中期有完整形态),二者的差异并不能否定以“封建”对译feudalism的基本合理。但是,时至20世纪20年代以降,随着苏俄和共产国际泛化封建观及“五种社会形态说”传入中国,将以“君主专制”和“地主经济”等“非封建”的秦汉至明清称之“封建社会”,又经由1929—1933年中国社会史论战,使这种泛化封建观逐渐普被中国。令“封建”含义泛化者并非不通古汉语及中国古史,或不谙西语及西洋史,造成概念误植。事实上,将“封建”概念泛化的前辈学者,大多饱读诗书,当然明白“封建”的古义是封土建国/封爵建藩;他们又多半熟识西文、西史,对feudalism的含义为封土封臣、采邑庄园,并不生疏。故“封建”泛化,绝非由于论者不通古义、西义,而是另有原由的。因此,“封建”概念被泛化,不单是一个语义学问题,而是历史学、文化学问题,可以总括为“历史文化语义学”问题。

  三、泛化封建观有悖于马克思的封建原论

  陈启云:在非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看来,历史上出现过两个标准的“封建” 社会或政体:中世纪时期的西欧和日本,都是“大一统帝国”的对立面。是“封建”便不可能是“大一统” ;是“大一统”便不可能是“封建”。但在国内史学界有不少人认为历史上中国既是“封建”又是“大一统”。这看法的根源主要是在马克思主义的史学理论。马克思对西欧历史的发展,由原始公社、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而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期的研究论述是无可置疑的,但这分期用到中国历史上,引发很多问题。马克思已注意到这一点,因此不时提到不包括在西方历史中的“亚洲生产形态·亚洲社会”。马克思在英国做研究,其时东西交通发展未久,在英国收集到的关于东亚的史料远远不如关于欧西的史料充足(英国所藏主要是关于南亚印度的资料);为了立论严谨,马克思论析人类历史发展时,不时提到亚洲的历史发展可能与此不同(不少研究指出马克思的“亚洲生产形态·亚洲社会” 指的是印度而不是中国)。

  郑大华:众所周知,泛化封建观一向被推尊为“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一项重大成果”。既然是“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一项重大成果”,所以人们对它只能信从而不能怀疑,否则便是反对马克思主义。这也是泛化封建观能长期盛行于大陆学术界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马克思本人不仅从来没有把中国自秦汉至明清的两千多年社会称之为“封建社会”,而且还对某些人滥用“封建”的概念提出过批评,并明确指出非贵族性土地所有制和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二者不能相提并论。所以,把自秦汉至明清两千多年的中国社会称之为“封建社会”的泛化封建观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原论。实际上,这种泛化封建观是社会史论战中一些左翼理论工作者受列宁和第三国际的影响提出来的,而《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根据斯大林所撰《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论述,以人类历史普遍规则之名,将人类社会划分成前后直线递进的“五种社会形态”,即原始公社制—奴隶占有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共产主义,从而使封建作为介于奴隶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一种社会形态更具有了普世的意义。作为对人类社会发展进程和规律的一种高度概括,“五种社会形态”说无疑有它的价值,但它“将自然环境、社会条件、文化传统复杂多样的人类诸民族的历史进程单一化、模式化,将西欧历史这一‘特殊型’视作‘普遍型’,从而把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度纷纭错综的历史行迹,一概用一个简约化的公式加以解答,不免牵强附会”,尤其是用它来解读中国历史,把自秦汉至明清的两千多年社会视之为“封建社会”,其消极影响不可低估。

  冯天瑜:将周秦之际至清中叶的两千年中国社会称之“封建社会” ,曾被视为“马克思主义史学”结论,并长期得以沿用。然而,认真研读马、恩论著,尤其是马克思晚年的民族学笔记,便会发现,上述看法其实是一种误解。马克思致力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研究,坚持历史演进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学术理路。如果说,前期马克思用力于阐述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那么,后期马克思更强调各地区、各民族历史发展的多样性,对于将欧洲史的发展轨迹泛化为普世性规则,抱持批评态度,并多次谴责那种随意将个别推及一般的论者。马克思针对俄国民粹主义者米海洛夫斯基对《资本论》的曲解,尤其是米海洛夫斯基把西方社会发展道路的理论套用于东方社会的作法,明确地指出:西欧资本主义的起源(即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演化出资本主义),并非是人类各民族必然经历的道路。马克思在这里为探索中古世界的多元发展路径保留了广阔空间。在讨论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民族的历史进程时,我们尤须重视马克思的这一郑重申明,重视马克思研究历史问题所表现的注意特殊性的谨严态度。而多种泛化封建观的史著恰恰忽视了马克思的这一重要提示。

  张国刚:马克思晚年对摩尔根、柯瓦列夫斯基、梅恩、拉伯克、菲尔等人类学家、民族学家论著作了大量笔记,把视野从欧洲扩及到亚洲、非洲、美洲,通过研讨广大地域的人类学材料和经济、社会史材料,描绘出人类历史进展的丰富图景。

  冯天瑜:马克思晚年的民族学笔记,有关于封建社会非常明确精当的论述。他在摘录俄国学者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时,不赞成柯瓦列夫斯基将印度及伊斯兰的社会—经济制度与欧洲封建社会混为一谈。马克思的结论是,印度不同于罗马—日耳曼因素混合成的西欧式封建主义,因为印度的土地占有形式并非是贵族性的,也即并不是“非运动的所有权”,故印度社会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此外,马克思把政权分裂视作封建主义的要素,明确指出:11—17世纪在穆斯林统治下的印度形成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马克思虽然没有就中古时代中国的社会形态问题发表具体意见,但依照马克思对柯瓦列夫斯基著作的评论逻辑来分析,中国秦汉至明清显然不属于封建社会,因为——秦汉至明清,农业生产者的主体是人身自由的农民而并非有法定人身依附的农奴,不存在占优势地位的农奴制;自战国以降,土地可以买卖、转让,贵族世袭土地制不占主导。秦至清的中国又有着比印度更加完备、更加强势的中央集权君主制度,与国家权力分散的领主封建制判然有别。因此,将秦至清的社会形态认定为“封建”,与马克思的封建论恰相背反。

  我们当然不是主张对马克思取“凡是”态度,马克思的观点是可以讨论的,但马克思的原论、马克思的本义是必须尊重的,不能把违背马克思本义的论说加到马克思身上。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支持 | 网站地图 | 网站律师 | 隐私条款 | 感谢表彰 | 在线投稿
2008-2021 武汉升华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鄂ICP备19017968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4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