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礼”与“法”之间——黄兴社会治理思想述评(2)

辛亥革命网 2017-02-17 09:37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 作者:胡波 查看:

黄兴的社会治理思想,主要体现在礼和法两个层面。先礼后法,礼法并重,法治取代人治,在宪政框架下实行政党政治,是黄兴社会治理思想的中心内容。

  孙中山因此称黄兴“禀赋素厚”,周震麟称黄兴“光明磊落、敝履权势”。“治学行事,脚踏实地;对待同志,披肝沥胆。因而能够得到一般同志的衷心爱戴。”胡汉民称黄兴“性素敦厚”,“处世接物,则虚衷慎密,转为流辈所弗逮。先生使人,事无大小,辄曰慢慢细细。余耳熟是语,以为即先生平生治已之格言。”(23)黄兴长女黄振华也说:“(黄兴)自幼至壮年,甚有礼貌,孝顺父母。不吸烟、不喝酒、不赌钱、不打牌。喜运动如打拳、打球、钓鱼、打猎,也喜欢下围棋和团体游戏。”(24)章士钊回忆说:“克强情异虬髯,帜鄙自树,太原真气,户牖冥濛。”“吾弱冠涉世,交友遍天下,认为最难交者有三人:一陈独秀,一章太炎,一李根源。但吾与三人都保持始终,从无诟誶。吾答或问:吾恃以论交之唯一武器,在‘无争’二字。然持此以御克强,则顿失凭依,手无寸铁。何以言之?我以无争往,而彼之无争尤先于我,大于我。且彼无争之外,尤一切任劳任怨而不辞,而我无有也。由是我之一生,凡与克强有涉及大小事故,都在对方涵盖孕育之中,浑然不觉。因而我敢论定:天下最易交之友,莫如黄克强。又克强盛德大量,固不革命对吾为然也。凡视天下之人,罔不如是。”(25)

  同时代的人对黄兴的评说难免有主观色彩和情感投入,但黄兴赋性敦厚,崇礼重德,知行合一的个性品格,也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他不仅以严于律己、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光明磊落和淡泊名利的精神品格引领群伦,而且还以儒家倡导的礼和德来教化和规训人们的言行,调节和改善组织内外的人际关系,促进人与人、人与组织、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道德教化和礼制规训,或所谓的礼治与徳治,在黄兴这里仍然被视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二、 人治与法治:社会治理之法

  礼制规训和道德教化是中国历代统治者治理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方式,礼治和德治也一直是历代思想家、政治家热衷讨论的话题。但是,鸦片战争后,西学东渐,西方的民主与法制给西方社会带来的文明进步,使先进的中国人开始反思中国的礼治、德治下的人治,甚至直接呼吁打破“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清规戒律,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权观念,在社会治理上全面学习西方,实行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法治”。(26)

  中国的旧律基本上以伦理法作为制法与执法的依据,这种现象自唐律的制定以来就没有太大的改变。宋、明和清律基本上都是因袭唐律的标准而编纂,改朝换代并没有对法典的编列有革命性的影响。这个源远流长的引德入法、援礼作律的做法,在汉律的制定中已经明显可见。(27)后来的法律,只是沿袭汉唐以来的“以礼立法”的作风而已。这种礼刑合一的制法是中国法系的特色,也是“儒学法学化”和“法律儒家化”等论辩所以能够兴起的原因。(28)晚清不再以礼制法,不啻是对沿袭两千余年的中国法系的一大否定,也是对儒家倡导的德治与礼治的一大打击。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以沈家本的修律而言,虽然它的范围远大于身体权的维护,而它的初始动机也不是为了身体的解放,但这个为了司法主权而采取的动作,却在实际修法的过程中,将旧有的伦理束身的法律规矩做了一次挑动,使以礼入法的原则不再成为中国法制的主导势力,取而代之的是更具体权利法形式和人道意涵的法律制度。”(29)虽然光绪朝所颁布的宪法大纲充满了皇权至上的论调,但在有关臣民权利义务的条款上,也首次言明人民在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和结社等自由;人民身体非依法律不得加以逮捕、监禁和处罚。这个企图以法律来规约人民身体与意志活动范围的努力,到了民国之后,有了更进一步的改观。最明显的是,皇权作为身体的最后统治者的身份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民主共和的平等身体关系,皇族不再成为法外人的身份团体,从总统到平民均处于同一的法律地位。《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身体、居住、迁徙、财产、营业、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以及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都说明个人身体在此时已经走上法律化的路径,不再片面从属于皇权、父权、夫权和家长权的垄断与统治。(30)

  黄兴虽然早期接受的是传统文化的教育,但其时西学思潮和反满情绪已经波及到他所在的书院,各种介绍新知识新思想的书籍、报刊也成了黄兴课余的读物。他后来回忆说,“两湖书院功课亦极平常,其宗旨纯系忠君。顾读书数月,见报纸所载,友朋所言,始知世界大势决非专制政体所能图强,亦非郁郁此间所能求学。”(31)因此“课程余暇,悉购西洋革命史及卢梭《民约论》诸书,朝夕盥诵。久之,革命思想遂萌芽脑蒂中矣。”(32)在日本弘文书院期间,正是留日学生思想最活跃的时期。据李书城回忆,“弘文书院同学每晚都在自习室讨论立宪和革命的问题,最初颇多争论,以后主张排满革命的占了多数。黄克强先生在同学中一向是笃实厚重、不多发言的,但他把问题看清楚了,竟将手中的小茶壶掷地摔碎,表示他已下定决心从事排满革命,不是任何力量所能动摇的。”(33)黄兴改名就与他决意革命、振兴中华有着密切的关系。他曾告诉友人:“我的名号,就是我革命终极的目的。这个终极的目的,是兴我中华,兴我民族,克服强暴。大家要知道,我们民族做鞑虏的奴隶牛马,已有了二百余年,我们决不能长令上国衣冠,沦于夷狄,任人随便屠宰。我们要矢志复兴我民族的中华国家。而复兴民族的对象,是要克服强暴的鞑虏,删除鞑虏走狗强暴的官吏,及一切强暴的障碍,还我黄帝子孙的河山。复我中华民族的自由、平等、幸福,涤除奴隶牛马的耻辱。我要誓死实现我革命终极的目的,达到我名副其实的革命事业。”(34)显然,辛亥革命时期的黄兴,不仅对民主革命的目标和任务有了清晰的认识,而且对封建专制下的“人治”和民主政治下的“法治”有了较为深刻的理解。

  民国初年,黄兴在演讲和函件中,多次指出“人治”传统的弊病,公开提倡法治,主张依法治国,用法律保障民权。在屋仑华侨欢迎会上,黄兴指出:“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为扫专制回复民权之铁证。诚以人权者,即人类自由平等之权能也。世界人类,无论黑白,均欲恢复固有之自由权。美国离英独立宣言,以力争人民自由而流血;人民被治于法治国之下,得享受法律之自由;人民被治于专制政府之下,生杀由一人之喜怒,无所谓法律,人民之生命财产,无法律正当之保护,民权亦从此泯绝。故共和立宪政体,以保障民权为前提。南京政府颁布约法,中华民国人民有身体居住之自由,信教之自由,言论出版之自由,此法律保障人民自由之特权,”(35)并强调“全国人民皆得受治于法律之下”,(36)“虽职官亦与平民同科……人民乃得法律上之保障,于保护国民权之中,寓尊重国家法权之意,此尤兴一得之愚所愿贡献于新造国家也。”(37)

  依法治国,用法律保障民权,必须实现立宪法、行宪政。黄兴在国民党上海交通支部欢迎会上发表演说时强调:“惟现今最重大者,乃民国宪法问题。盖此后吾民国于事实上,将演出何种政体,将来政治上之影响良恶如何,全视乎民国宪法如何始能断定。故民国宪法一问题,吾党不能不出全力以研究之,务期以良好宪法,树立民国之根本。若夫宪法起草,拟由各政团先拟草案,将来由国会提出,于法理事实,均无不合。至于吾党自身,则当养成政党的智识道德,依政党政治之常轨,求达利国福民之目的,不可轻易主张急进,以违反政党进步之原则。”(38)在致王宠惠书时更指出:“尊著《宪法刍议》虽专窥全豹,其绪论中‘宪法非因一人而定,乃因一国而定,非因一时而定,乃因永久而定,’最为不刊之论。”(39)在1913年为《国民》月刊创刊撰文称:“今者,正式国会成立在即,建设共和国之第一者,首在制定宪法。宪法者,人民之保障。国家强弱之所系焉也。宪法而良,国家日臻于强盛;宪法不良,国家日即于危弱。吾党负建设之责任至繁至巨,首先注意宪法,以固国家之基础。善建国者,立国于不拔之基,措国于不倾之地。宪法作用,实有不倾不拔之性质。”(40)这就表明,黄兴对制定宪法格外重视,对宪法之治也十分期待。宋教仁被暗杀、袁世凯复辟帝制、破坏共和民国体制的严酷现实,使黄兴更加注重宪法之制定和宪法之实施。他说:“今日制定宪法,必须贯彻共和之精神,而首先注意者,应加入‘凡反对国体者,有罪’之一条。在美国,宪法实有此先例。……假使宪法明定反对国体之刑章,则一二好乱之徒不敢擅冒不韪,而一般之人亦罔敢为之附和。此为断除祸根计,为巩固国基计,所万不获已者也。”(41)

  民国建立后,虽然有了《临时约法》,有了制定宪法的初识和动议,但许多人对民主与自由、礼治与法治等问题,仍然缺乏正确的认识。对此,黄兴在不同的场合,不失时机地进行宣传教育,希望新生的民国迅速进入法治的轨道。他说:“吾华立国最古,开化亦最先。制礼乐,敷五教,舜时已然,三代尤盛。吾国数千年文野之分,人禽之界,实在乎此。秦汉以后,学术庞杂,道化凌夷,君主私其国家,个人私其亲族,流毒至数百世。夷狄乘之,国种岌岌!忧时者眷怀世变,疾首痛心,主张政治革命,家庭革命。而不学小夫,窃其词不识其义,或矫枉过正,或逾法灭纪。来书所谓假自由不遵法律,藉平等以凌文化,鄙人亦日有所闻。……诸君创办昌明礼教社,以研究礼法,改良风俗为己任,深明匹夫有责之义,是宣布共和来所日夕望而不图得之者也。甚盛!甚盛!”(42)

  但他对中国人的陋习和缺乏礼教的现象也给予了有力的抨击:“中国习俗恶染甚多,如食洋烟,喜缠足,不明公德,不讲卫生之类,志士呼号,已数十年,至今尚未能痛改。而其习惯之善良者,如孝友、睦姻、任鄎之类,或弃之如遗,不惜犯天下之大不韪。比来少年在学校则不师其师,在家庭则不亲其亲。似此行之个人则无道德,行之天下则无秩序。发端甚微,贻祸甚大。孟子所谓猛兽洪水之害,实无逾此。此中国习俗当湔除,当保存之不可不辨别者二也。抑又有进焉者,中外治理各不相眸;大抵中国素以礼治,洋素以法治。吾国制礼,或有失繁重者,不妨改之从同;外国立法,或有因其宗教沿其习俗者,万不可随之立异。本此意以辨其途径,导以从违,酿成善良风俗,庶几在是。”(43)同样,黄兴还对那些以为民主自由就是不受任何约束,可以胡作非为的思想认识和极端行为,也毫不留情地予以驳斥和遣责。在张振武案发生后,黄兴立即致电袁世凯,义正词严地指出:“凡有法律之国,无论何级长官,均不能于法外擅为生杀。今不经裁判,竟将创造共和有功之人立予枪毙,人权国法,破坏惧尽。兴前在留守任内办理常州军政分府赵乐群一案,舆论均谓可杀,兴犹迭开军法会审,由王军长芝祥率同会审各师长暨法官,调齐人证,悉心研讯,业经取具确供,复汇案呈请大总统,饬交陆军部复核。原期详慎议定,使成信谳,以示尊重法律、拥护人权,为各省都督开一先例。庶几共和开幕,国民不至有死于非法之惧。”“而张、方案乃如此,两事相距,为期甚迩,张、方独因一面告讦者擅定极刑,未讯供证而死。国民生命财产权专恃法律为保护,即共和国精神所托……纵使张、方对于都督个人有不轨之嫌,亦岂能不据法律上手续、率请立予正法,以快私心?”(44)显然,黄兴认为法律就是国家治理的根本方法,任何人都不能做违法的事情。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必须限于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能漫无法纪。他说:“共和国者,共和作事,共守和平之谓也。世界各共和国皆得自由平等,然必自由于法律之内,方有国民精神。今我国人民往往误会自由二字,溢出法律范围之外。”(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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