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时期临时参议员的产生

辛亥革命网 2016-03-30 09:02 来源:《历史档案》 作者:严泉 查看:

有关民国临时参议院的立法运作与法制建设,近年来已有一些论著成果,但是关于临时参议员的产生分析,目前尚未有专文详细研究。

  辛亥革命时期的民国临时参议院,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仿效西方的共和代议制立法机关。它成立于1912年1月28日,结束于1913年4月8日,历经南京与北京两个时期,前后存在近一年零三个月。   

  有关民国临时参议院的立法运作与法制建设,近年来已有一些论著成果,其中代表性著作主要有张玉法《民国初年的国会:1912-1913》(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3期),李学智《民国初年的法治思潮与法制建设-以国会立法活动为中心的考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等。但是关于临时参议员的产生分析,目前尚未有专文详细研究。

  一、南京临时参议院议员的产生

  1911年12月3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议决通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关于立法机构的组成,组织大纲规定:“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参议员的人数与产生方式,组织大纲要求“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①

  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对选举参议员,组织参议院一事极为关注。该会在12月29日致电各省都督府,请尽快推派参议员,其标准是“参议员须精通政法及富经验者。”②孙中山在就任民国临时大总统后,也于1912年1月3日、18日两次通电各省,限各省所派参议员于1月28日以前到南京,组织参议院。

  安徽是第一个作出响应的省份。1912年1月4日,都督孙毓筠致电南京,称“皖省派定参议员赵丹。”③紧接着,福建、广东又分别选定三名参议员。④不过,广东随后认识到按照法国责任内阁制不相容惯例,行政官员不便兼任立法议员,于是又改派钱树芬、邱沧海(因病未到任),代替原先的王宠惠(时任外交总长)、薛仙舟(任职中央银行)。⑤其他各省派遣参议员的工作进展也非常迅速。至1月28日临时参议院开幕时,共有14省39人到院,实到议员约占应到议员总数的九成。⑥

  从表面上看,临时参议员产生的方式和清末资政院民选议员的选举颇为相似,即议员人选是由行政部门指定。但是两者还是有一定的区别。资政院民选议员选举由两个程序组成,第一步是“由谘议局议员互选若干人,”然后才是“呈请地方督抚,再由督抚遴选若干人送资政院。”⑦南京临时参议员的产生则是一步到位,直接由各省都督府派遣。

  在地方派遣参议员过程中,“江北争派参议员”风波喧嚣一时。江北都督府是在武昌起义爆发后不久成立的,治所在今江苏淮安地区。它和当时许多新独立省份的地方都督府一样,认为自己是一个已获南京临时政府承认的独立的新省份,自然有权选派三名代表江北的参议员。依据这一认识,都督蒋雁行(百里)即委派陈官宦等三人为参议员赴京。但是临时参议院仍以前清设置的省区为行政单位,并援引《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八条“每省以三人为限”,以“现江苏已由庄代都督委任三人”为由,断然否认江北参议员的代表资格。⑧显然临时参议院并不认为江北已经是一个脱离江苏的独立省份。尽管后来江北都督府、江北参事会一再向临时参议院表示抗议,但是临时参议院依然坚持原则不变,代表江苏的参议员是代理都督庄蕴宽指派的杨廷栋等3人。

  南京临时参议院议员的遴选工作,虽然迫于当时的形势,不得不一切从简。但是这种形式与内容都不具有选举性质的“选举”,无疑便得作为立法机构的南京临时参议院,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民意基础和合法性,而这一点正是它在成为后不久遭受攻击的症结所在,从而引发临时参议院的改组。

  二、北京临时参议院议员的选举

  北京临时参议院议员的选举缘起于1912年3月12日湖北省议会的通电。该电声称南京临时参议院是由各省军政府委员组成,不能作为人民的代表机关,因此主张各省议会于3月底以前另行选举参议员,组织临时中央议会。⑨

  湖北省议会另立临时国会的主张,得到苏、皖、粤、浙、闽、吉、奉、直、豫、晋等省的支持。⑩临时参议院迅即作出反应。它一方面驳斥了湖北省议会的提议,反对另立国会。另一方面在参议员产生方式上作出妥协,表示“至于参议员,本应依约法选派。规定选派方法,权在各省,或民选,或公选,一惟各省自定。” 3月20日,临时参议院又通电各省,声明愿意通过“民选方式”,重新改选议员,“仅可按照临时约法第十八条规定,选派五人之数,尽由民选,选定后即可陆续来院,与各该省前派之参议员实行交替。” ⑾

  如以上电文所述,第二次选举的法律依据是临时约法第十八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议员人数定额为126名,代表全国22个行省,以及内、外蒙、西藏、青海等地方。本次选举时间颇长,从3月22日袁世凯通电各省区要求进行选举开始,实际历时三个多月。

  各省区选举参议员方式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地方议会互选参议员。采取这种方法的有安徽、湖北、江苏、河南等省。⑿“互选”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整个选举过程不向外界公开。二是“公举”,即在社会各阶层中公开选举。这是一种由选民间接选举议员的做法。当时直隶省的参议员原本打算从前清谘议局议员中产生,后来为了遵照袁世凯要求各省先组织临时省议会,再选举参议员的电令,于是决定先由各州县公选议员组织临时省议会,再选举参议员。4月22日,临时省议会召开选举会,“当场举定员5人,计会外3员,本会2员。”⒀吉林也采用“公举”方式,从12团体中选出了5名参议员。⒁“公举”扩大了选举范围,使候选人更具有代表性,这种选举方式受到了舆论的好评。是年4月23日的《大公报》社评就指出:“参议员公举,此共和国之通例也。”即使一时难以实现直接选举,也应当由国民选出的代表间接公举。⒂三是两地选举。内外蒙古、青海议员11人,3人选自本土,其余8人从北京蒙古联合会选出。⒃

  与第一次选举相比,此次地方选举参议员斗争异常激烈。在安徽,各政党通电反对临时省议会秘密选举参议员的做法,认为“该议会以少数意见,闭门私选即朦称国民选举。”他们讥讽此次当选的参议员是“临时议会的代表。”⒄江西的选举风潮也非常引人瞩目。该省临时议会,“本是揉合新旧势力的过渡性事件,未经普选的合法程序,”⒅所以临时省议会从成立之初,地位就受到各种政治社会政治势力的挑战。在选举参议员时,恰好又发生了舞弊事件,于是激起公愤。江西各界,包括社会党、共进会、法学总会、自由党、南北洋校友会、法政学校、南昌府议会、商务总会等,一致反对临时议会的选举。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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