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乡村建设思想与黄展云模范农村实践(3)
辛亥革命网 2015-09-22 09:37 来源:黄展云研究 作者:陈熙 查看:
过去,四万人口的营前地区仅有六所小学,其余都是旧式私塾,模范村建立以后,逐步把私塾改造为新式小学。为了提倡创办学校,黄展云在“模范村“规定:“开办费由乡自筹,经常费则由村办事处及本乡分担。凡本乡能筹经常费若干,村办事处亦加给经常费若干”(25)。这一办法调动了各乡办学积极性,经过整顿,营前地区的新式小学从六所增加到三十四所。村政府将营前地区划分为五个教育行政区,并设营前中心小学做示范,实行小学义务教育,颁布《营前模范农村实施营前镇强迫教育办法》,学生一律免费入学。牛背山营前中心小学奠基纪念碑上的“百年之计”四个字,体现了黄展云对教育的重视。
在“模范村”洞头小学教育实践过程中,学校是以“亲爱互助”为校训,本着“今天的事今天作”“不知亦能行”为信条勉励师生,并将学校建设成“沟通社会,联络家庭”的桥梁(26)。
孙中山曾说过:“学校之目的于读书、识字、学问、知识之外当注意双手万能,力求实用”(27)。因而“模范村”在教学上,黄展云还自编教材,结合农村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因材施教,如小学课程中设有“农村及家庭日常活动”“农村日见植物家畜”等。“模范村”还重视学前教育,创办了福建省最早的一批农村幼儿班,幼稚园,“以解除农村家庭之痛苦”。重视平民教育,开设民众学校,组织演剧和化妆演讲,还发行旬刊与壁报,“以期唤起村人对政治之注意”。开办扫盲班,夜班(即夜校),设立“戒毒所”,创办 图书馆,开辟公园和大型运动场,“以养成其高尚娱乐之习惯”(28)。推动当地农村文明建设。
(五)营前模范农村通过安置土匪游民以改造乡村社会
辛亥革命前,孙中山着眼于联系和利用会党,准备通过会党会众发动反清起义,推翻清朝的统治。在孙中山看来,“土匪溃兵并没有什么可怕”。游民也是孙中山革命之初依靠的力量,1922年4月,孙中山在与桂林《学生联合会三日刊》记者的谈话时曾说:“我们最初提倡革命的时候,没有一个人肯听的。但我先把一般无业的游民联络起来,替他们谋饭吃、找事做,他们便信我起来了”(29)。另一方面,孙中山主张“政府当设法安置土匪游民” (30)。他向国民党一大提交了“感化并收容游民土匪提案”,建议“国家对于游民、土匪,于惩服的方法之外,须设法加以感化及收容。使即能获得从事于社会有益之工作之机会”。孙中山关注对土匪游民的安置问题,其着眼点在于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
黄展云在青年时代,也曾通过“集会结社”来倡导革命,1922年,黄展云还奉孙中山指令任福建自治军总指挥,负责收编民军。当时,福建民军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城乡无业游民、市井无赖、亡命之徒等流民无产者和破产农民组成,黄展云深感民军有时是“革命的力量”,有时则是“革命的对象”。对散匪游民危害性更是身有体会。
当时,营前地区土匪称霸,盗贼横行,绑票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模范村”一方面大力宣传新理想,新生活,号召土匪弃暗投明;另一方面,则出动武装警备队四处搜捕。对拦路抢劫犯,作恶多端的绑匪一一公开审判,逮捕法办。“当十六年春间,本村西南一带与内七里毗连区域,土匪时来侵扰,桃源各乡人民,晚间均匿居山穴以避匪患。本村开设,民众群来诉苦,村办事处乃向军事厅请领毛瑟枪三十枝,派有军事学识者带警兵数名,于桃源乡设立民国编练处。附近各乡人民,藏有枪械者,均呈处烙印给照编入民团,由编练处为之训练。当时桃源乡民团有四十余人,皆勤于训练,本乡積匪,闻风逃避。同时内七里蓝布著匪由省防司令部逮捕”,“至今匪患已息”(31)。
“模范村”还通过召开乡民大会,对一贯仗势欺人的土豪劣绅、地头蛇进行说理,揭露,批判,灭他们的威风,使他们不敢再行作恶,不欺负良民,不敲诈百姓。《营前模范农村概况》记载“村中土劣分为两级,一为智识阶级,其害在勾结官吏,教唆司法,包办非法捐税,欺谝人民,如玉田乡被号为皇帝之满清秀才郑某,营前乡被号为五帝之北京学生林某是也。一为无业阶级,以暴力横行乡里,欺凌弱小,如洋屿之十八帮是也。村办事处力向进攻,村民众亦乘时起而告发,惩办之后,帝座既倾,无业恶棍亦渐解体,现在不复能为营前村人民之害”(32)。出现了“夜不闭户”的社会安定秩序。
(六)营前模范农村是以实行地方自治为核心发展民主
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实际上是一种“宗族自治”的熟人社会,中央所派官员到县衙为止,县以下并不承认任何行政单位,县以下就是民间。早在1897年8月,孙中山就提出:“人民自治是政治的极则” (33)。地方自治在孙中山思想体系中占有极端重要的地位。1912年孙中山先生提出“政治的基础,在于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者,国之础石也。础不坚,则国不固”(34)。他在《地方自治实行法》中规定:“地方自治之范围,当以一县为充分之区域。如不得一县,则联合数乡村,而附有纵横二三十里之田野者,亦可为一试办区域,其志向当以实行民权、民生两主义为目的”(35)。在孙中山看来,将一个县的全部农村组成为一个地方自治的基本单位,有利于实现民权主义和改善民生。“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36)。地方自治的事项主要包括“清户口、立机关、定地价、修道路、垦荒地、设学校”(37)。
因此,在孙中山的视域中,地方自治是对乡村社会进行有效治理的途径。地方自治团体,“不止为一政治组织,亦并为一经济组织”,是“一政治及经济性质之合作团体”。既然如此,就应当举办各行各业的合作经济,如农业合作、工业合作、交易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合作等。事实上,地方自治机构举办合作经济,是改造乡村社会的重要手段,通过举办合作经济,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与合作观念,有利于乡村社会秩序的重建。1928年9月国民政府公布的《县组织法》就规定了县政府的国家行政地位和村里(民)的自治地位,认为“地方自治,为训政实施之基础,而乡村自治,又为地方自治之造端,乡村自治不良,则县自治无由完备,而训政设施,亦感困难”。
在黄展云制定的《营前模范农村暂行章程》中规定:“本村村长有指挥监督全村行政事务之职”,“财务系,代理征收国税省税,拟定预案,审核支出收入,筹划增加岁入,订正捐税征收章程”;“教育系,筹设各级小学校,筹划民众教育,筹划学校经费,筹设关于社会风化各组织”;“建设系,改进农业,发展工商事项,建筑道路,改良水利,开通航路,其他建设事项”;“警备队,执行禁令,维持公安”;“村金库,出纳款目,保管银钱”;“农工银行,调剂社会经济,监察私立银庄,吸集资本充处务建设,筹设各种保险救济民生”;“仲裁委员会,调解人民争议”(38) 。
从“营前模范农村”的组织及其章程规定可以清晰知道,福建省政府和黄展云力图打破农村传统社会结构,建立自治模式的地方行政制度。黄展云的愿望是“欲使本村政府实现为民众政府,建设成为廉洁政府”,力矫“数千年专制之流毒”。并表示:“本村设立,力矫兹弊,对于民众事件,为之设计划,为之排障碍,为之争利益,务表示政府为民众而设之意”(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