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兴地方自治思想探析
辛亥革命网 2014-11-07 09:35 来源:长沙理工大学学报 作者:邓江祁 查看:
一
地方自治思想是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反对封建专制,要求参与政权提出来的,后来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地方管理制度。19世纪末20世纪初,地方自治思想随着西方资产阶级的宪政思想一起传入中国。戊戌时期,资产阶级维新派相当重视地方自治问题,大力鼓吹地方自治,在中国掀起了一股地方自治思潮,使“地方自治一语,举国中几耳熟能详”[1](P1061)。与此同时,他们还在实践上也做了积极的尝试。1898年2月,黄遵宪与谭嗣同、唐才常等在湖南设立了初具地方自治机构的雏形的“保卫局”。1906年9月1日,为了假借民意,消弥内乱,清政府宣布“预备仿行宪政”。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宣布自本年起以九年为期,召开国会,实行宪政,并于11月3日颁布了《九年预备立宪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其中明确地将实行城镇乡地方自治规定为第二年应办之事。次年1月,清政府正式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随后,地方自治作为立宪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国展开。清政府此时推行地方自治的如意算盘是:通过设立自治机构,既能利用官与绅的共同力量来加强对人民的控制,镇压人民的反抗;又能利用士绅的力量来牵制地方官,分散地方督抚权力;同时,可将日趋对立的地方士绅收纳于地方自治机构之中,授予虚名而置于官的监督控制,为己所用。这样,便有渔人之利,地方官与地方士绅互相监督互相牵制,皆受制于朝廷,腐败的吏治可望得到改善,中央权力可望得到加强,统治可望得到稳定。由此可见,清政府推行的地方自治其目的在于缓和革命情势,难以充分表现民治的精神,与欧美的自治理论有着巨大的差别。列宁曾对19世纪60年代俄国的地方自治改革进行过抨击,他指出:俄国“地方自治改革是专制政府受到社会激愤情绪和革命攻击浪潮的冲击而被迫作出的一个让步。……地方自治机关一经成立就被置于行政当局监督之下。而且政府在作了这种无损于自己的让步之后,在建立地方自治机关的第二天,就开始有步骤地对它们加以约束和限制:大权在握的官僚集团是不能同选举产生的一切等级的代议机关和睦相处的,所以就用种种方法对它进行迫害”[2](P27-30)。事实证明,列宁的这些论述不仅切合俄国,而且也切合中国晚清封建专制统治下的地方自治改革的实际。
黄兴在学习研究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制的过程中,对其地方自治理论与实践十分重视。1902年起,黄兴等湖南留日学生就注意通过其创办的进步杂志《游学译编》宣传地方自治。该刊第12册上所发表的《湖南自治论》对湖南自治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探讨,将地方自治作为救亡图存的重要手段,并指出“不能自治则必亡,能自治则可以图存,存与亡之分,能自治与不能自治决之矣。”1903年11月,黄兴在华兴会成立会上提出的“雄据一省与各省纷起”和“取湘省为根据地”的武装起义战略就是其地方自治思想在反清策略中的具体体现。同盟会成立后,黄兴认为地方自治是伸张民权的重要方式,也是实现宪政的桥梁,并设想将其作为革命胜利后地方政权的组织形式。1906年,黄兴与孙中山等人在为中国同盟会制定的《军政府宣言》中明确规定,革命成功后,“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其具体做法是,“每一县既解军法之后,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选举。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有违法者,负其责任”。 最后,通过地方自治,使国民“养成自由平等之资格,中华民国之根本胥于是乎在焉”。[3](P297-298)民国建立后,黄兴指出,“共和之制,系使国家为大众共有之国家,人民共同组织政府,自谋幸福,自谋治安”。 [5](P209)并积极提出,“地方自治现在尤宜伸张”[4](P231)。在他看来,民国推行地方自治,第一,有利于维持地方秩序。1912年11月,黄兴在长沙各机关团体联合欢迎会上指出:“长沙地方自治成绩甚佳,兄弟前时在乡间办理公事,颇知乡间情形。若兴办自治,实具有能力,具有条理,以将都团扩充,即不劳而具也。今既大有成绩,兄弟实深欣幸。光复之后,抢劫时闻。如自治发达,将镇乡清理,遇有不良之人,则设法安置,而外来者不使能入,抢风当可止息。”[4](P223)第二,有利于扩张民权。他认为:“民国成立,国民即为主人翁。在专制时,人民无责任。在民国时,则人民责任甚大。”[4](P241)实行地方自治可使国民享有参政议政权力,为国分忧尽责。第三,有利于实施宪政。黄兴指出:“共和立宪之根基,全在于地方自治。地方不能自治,则人民爱国心必因之而薄弱,社会即无文明事业之进步,国家政治亦无发达之希望。”实行地方自治,则可“养成国民自治之能力,发挥共和活泼之精神”。[5](P382)因此,为适应新的形势,黄兴积极协助孙中山对同盟会进行改组,以造成共和制度下的最大政党。1912年3月3日,同盟会通过了新的《中国同盟会总章》,其中政纲的第一条就是“完成行政统一,促进地方自治”。[6](P62)同年8月,同盟会联合统一共和党等合组为国民党时,又把“发展地方自治”作为国民党的党纲之一。[5](P62)足见黄兴对地方自治的重视。“二次革命”后,袁世凯为了加强其专制统治,下令将国会、省议会、县议会、地方自治会概行解散,使“中华民国”只剩下一具躯壳。对此,黄兴愤怒指出,袁世凯之行径“反不如满清专制时代尚有谘议局、地方自治会之虚设,上无道揆,下无法守,而国亡无日矣。今欲巩固共和国基,回复人民自治之权,势不能不排除专制之袁世凯。”[5](P382)流亡美国期间,黄兴在继续揭露袁世凯破坏约法、解散国会、消灭自治、摧残教育等种种罪恶和鼓吹反袁的同时,致力考察和研究美国政治及地方自治,并通过友人聘请一名师讲授美国政治及地方自治方面的状况,以为倒袁后重新确立民主立宪制度和推行地方自治作准备。[5](P383)这说明,黄兴对于地方自治的追求是一以贯之的,始终将其作为伸张民权、实现宪政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