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评析

辛亥革命网 2014-09-16 14:19 来源:辽宁大学学报:哲社版 作者:刘锡斌 查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计七章五十六条,融注着资产阶级所梦寐以求的民主共和国的全部理想,其中贯穿着两条主线,第一是人民主权的政治原则;第二是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

  一

  二十世纪初,被内忧外患蹂躏得千疮百孔的中国,危机四伏,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都在思考着对策与出路。人们不约而同地把注意力集中到政治制度上,变,大势所趋,不可逆转,可是变的结果、变的方式,却众说纷纭,大体上可以归结于两大阵营:君主立宪与民主共和。

  君主立宪派以康有为、梁启超为理论支柱,以张謇为代表,其宗旨为“只可立宪,不可革命”。当时的驻法公使孙宝琦的奏稿,集中说明了君主立宪派的主张:“仿英德日本之制,定为立宪政体,先行宣布中外,于以团结民心保存邦本”。既要“立宪”,又要“保存邦本”,这本身便很矛盾,更不用希望有什么建树了。一九○六年,清政府认识到“欲防革命,舍立宪无它途”,宣布“预备仿行宪政”;一九○八年,公布《钦定宪法大纲》,堂而皇之地声明“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威严,不可侵犯”。“立宪”是假、“君主”是真,连清政府自己也直言不讳:“立法行政司法,则皆总揽于君上统治之大权。故一言以蔽之,宪法者,所谓巩固君权,并以保护臣民者也”。(《光绪新法令》第二册第26页)即使如此,也要“预备”九年才能实行。君主立宪派无计可施,梦想彻底破灭了。

  民主共和派以孙中山为领袖,对于清政府不抱任何希望,倡言革命,主张建立民主共和的政治制度。

  一九一二年二月七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提交南京临时参议院审议,三月八日完成三读通过,三月十一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施行。

  民主共和派煞费苦心地设计出一幅理想的民主共和国的蓝图,在袁世凯掌权的既成事实情况下,希望借此约束其就范。孙中山在给临时参议院的辞职咨文里,提出了让权的三个条件:“(一)临时政府地点设在南京,为各省代表所议,不能更改;(二)俟参议院举定新总统到南京就职时,大总统及国务员才能解职;(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参议院所订,仍继续有效。”前两个条件仅是形式问题,而且袁世凯实际也未履行,后一条件才是民主共和派的天才的幻想:以在他们心中至高无上的“法”来防袁限袁。君主立宪派此时已摇身一变拥护民主共和了,一方面他们借袁来压制民主共和派,一方面也想利用《约法》与袁讨价还价,所以他们对于《约法》并不作梗。袁世凯是老谋深算的,只要能获得政权,不妨暂时承认《约法》,以“谨守约法”的廉价许诺换取“合法”的统治,故袁也痛快地答应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宣告诞生。

  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计七章五十六条,融注着资产阶级所梦寐以求的民主共和国的全部理想,其中贯穿着两条主线,第一是人民主权的政治原则;第二是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前者属国体问题,即权力的归属问题;后者属政体问题即权力的执行问题。二者是政治制度的两大中心环节。

  第一、人民主权的政治原则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帝王主宰一切,人民被称作“子民”“臣民”,无寸权可言,《约法》只字未提帝王专制,无言地宣告了其寿终正寝。同时代之以人民主权。

  《约法》开宗明义:“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清楚地说明,清政府的统治结束以后,继之而起的不再是汉室帝国的重建,也不是君主的开明专制,而是民主共和的新型的政治制度。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核心,也是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的主体。“盖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孙中山:《建国方略之三·社会建设·自序》)孙中山主张建立“民国”,“何为民国?美国总统林肯氏有言曰:‘民之所有,民之所治,民之所享’此之谓民国也”(孙中山:《建国方略之三·社会建设·自序》)

  为了体现人民主权的政治原则,《约法》以整个第二章规定了人民的自由、权利和义务。人民的身体非以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的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人民有“保障财产及营业”、“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秘密书信”、“居住迁徙”、“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于议会”、“陈述于行政官署”、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依法“纳税”、“服兵役”的义务。关于人民的自由权利、义务的这些规定,使人民主权的政治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在民主共和国刚刚诞生之际,无疑对于促进人民的觉醒,废除封建特权,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人民主权的政治原则以及据此规定的人民的自由、权利、义务,很明显是漏洞百出的,在阶级社会里,赋予“人民”以超阶级的意义的权利,是不现实的。《约法》中有关人民的条文最关键的是“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也就是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人民”一部分的无产阶级,这一自由已不具有任何意义;而“人民”的另一部分资产阶级则可以“合法”地“营业”,剥削无产阶级,无产阶级衣食无着、饥寒交迫,还会享受什么自由、权利呢?列宁称这种自由为“纸上的自由,而不是事实上的自由。”(《列宁全集》第29卷第317页)毛泽东同志也精辟地指出:“世界上只有具体的自由,具体的民主,……在政治斗争的社会里,有了剥削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劳动人民不受剥削的自由,有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就没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民主。”(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约法》第十五条规定:“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也就是说人民的权利可以“合法”地受到剥夺,所谓“治安”、“公益”、“非常紧急必要”可以随时随地任意加以解释,为破坏民主,提供了一个冠冕堂皇的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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