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评析(2)

辛亥革命网 2014-09-16 14:19 来源:辽宁大学学报:哲社版 作者:刘锡斌 查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计七章五十六条,融注着资产阶级所梦寐以求的民主共和国的全部理想,其中贯穿着两条主线,第一是人民主权的政治原则;第二是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

  因而,不难看出,《约法》虽然遵循着人民主权的政治原则,然而在具体表现人民主权的内容中,又抽去了劳动人民的自由和权利。这样也就动摇了《约法》的根基。

  第二、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分权理论是资产阶级启蒙政治学者的重大贡献,这一理论可以表述如下:“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来约束权力”。(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156页)三权分立、互相监督、互相制衡为《约法》完全接受,以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这四章规定三权及其关系,确立了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结构。

  参议院具有最高立法权,同时又是制宪和民意机关。参议院的权力广泛,议决法案、预决算、税法币制、度量衡准则、公债;回答咨询;受理请愿;监督政府,弹劾大总统、国务员;批准官制、官规及官吏任免等等。为了保证参议院职权的有效行使,《约法》规定:“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罪犯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同时参议院的职权也受到制衡:(一)参议院议决之一切事件、法律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执行。(二)大总统对于议决一切事件、法律有请求复议之权,而且只要争得三分之一同意,就可以否决。

  大总统和国务员具有最高行政权。行政采取责任内阁制。大总统是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代表政府,但是不负实际政治责任。大总统的职权主要有:公布法律、命令;统帅军队;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接受使节;颁发勋章、荣典;宣告大赦、特赦。这些权力似乎很大,却受到许多严格的限制:(一)大总统无权干涉立法和司法;(二)大总统行使财权要争得参议院同意;(三)参议院以三分之二多数可以驳回大总统否决;(四)大总统签署条约需经参议院批准;(五)高级官员的任免需经参议院同意;(六)大总统公布法律、命令时需有国务员副署。大总统的权力经过严格的限制已所剩无几,实际的权力是在国务员。国务员包括总理和各部总长,负政治责任,直接对参议院负责,实际掌握总统所具有的职权。

  法院具有最高司法权。法官由司法总长和大总统任命。法院负责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审判。为保证司法权独立行使,《约法》规定,法院“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以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司法权也受到相应的制衡:(一)法官由司法总长和大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同意;(二)参议院有权弹劾法官;(三)参议院可以限制法院的管辖权。

  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以权力的制衡防止独裁专权,对于几千年集权官僚政治的中国,是伟大的历史进步。但是三权分立并非如资产阶级所吹捧的那样尽善尽美,它只不过是普通的产业分工原则运用到国家机构而已,不可能彻底消除独裁专权、也不会保障人民的民主。民意的体现者参议院的参议员,其产生“由地方自定之,为把持地方的军阀、官僚和政客开了方便之门,由于选举资格的限制,也只有他们才能当上参议员。参议院所体现的“民意”也就昭然若揭了。另外,三权分立,互相牵掣,必然造成运转不灵,官僚主义泛滥,被独裁专权者所利用。事实证明,三权分立不仅没有约束住袁世凯和其它掌权者,而且变本加利了。三权分立仅仅成为装饰门面的一块招牌。

  三

  《中华民国约法》生效那一天起,宣誓“谨守约法”的袁世凯便千方百计地破坏。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部“对人立法”,对袁世凯却无可奈何。第一届唐绍仪内阁便在袁的掣肘下很快瓦解,以后历届内阁,皆唯袁之命是从。热衷政党内阁的宋教仁,于胜利在望时,为袁派人刺杀,甚而袁还公然解散了国民党。一九一四年初,袁召集“约法会议”,制定了《中华民国约法》,即《新约法》,五月一日公布施行,正式毁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袁大权独掌、黄袍加身铺平了道路。一九一六年,出现了所谓新旧约法之争,一九一七年,孙中山发动了护法运动,围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斗争此伏彼起,结果总是令人失望。陈独秀在谈论约法时总结道:“旧人骂约法,是骂它束缚政府太过,新人骂约法,是骂它束缚人民太过。但照事实上看起来,违法的违法,贪赃的贪赃,做皇帝的做皇帝,复辟的复辟,解散国会的解散国会,约法不曾把它们束缚得住,倒是人民底出版集会自由,却被束缚得十分可怜”。(陈独秀:《独秀文存》第三册第85页)后来,立法者自己也意识到了这一深刻的历史教训。孙中山在《制定建国大纲宣言》中作了深刻的反省:“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试元年临时约法颁布以后,反革命势力不唯不因以消灭,反得凭借之以肆其恶,终且临时约法而毁之,而大多数人民对于临时约法初未曾计其与本身利害何若,闻有毁法者不加怒,闻有护法者亦不加喜。”说明《约法》对于人民无关痛痒。失去赖以存在根基,也就无法奢望它的神奇效力了。

  从《约法》本身的内容看,有两个致命的缺欠。其一,忽视了反帝反封。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是革命的主要敌人,必须彻底消灭它们,然后才谈得上重建问题。然而革命者却以为赶走宣统皇帝,推翻清政府,便万事大吉,民国在即,《约法》只顾描述理想的政治,人民主权、三权分立,没有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一根汗毛,给了它们喘息的机会,猖狂反扑回来,扼杀了《约法》。其二,忽视了动员人民。关于“人民”,《约法》充满了动听的词句,然而人民从中所能得到的却一无所有,特别是占“人民”极大比重的农民,没有得到赖以生存的土地,难免失望。没有人民拥护,便没有《约法》。列宁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力量”(《中山先生之乐观——东京归客述》《民国日报》1915年5月6日)这一见解是很中肯的。

  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派,包括孙中山在内过于迷信法律,把《约法》当作“共和国之命脉也。”(列宁:《两次会战之间》)以为有了《约法》,即可“常统为之斩绝,专制为之推翻”,(《孙中山选集》上卷第64页)天真地把《约法》当作根除帝制,实现共和的灵丹妙药,殊不知,一切政治活动的根本问题都是国家政权问题,“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机关都等于零。”(《列宁全集》第十一卷第98页)民主共和派轻易地把国家政权拱手让给代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袁世凯,想以《约法》作为紧箍咒,其结果只能是自己成为自欺欺人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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