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民族主义思想中的国家认同观念

辛亥革命网 2011-01-20 00:0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禹阶 向中银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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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古代中国,民族、国家、文化在内涵上往往相融互渗、三位一体,而国家认同则是华夏民族面临危机时图存自救的旗帜和强有力的思想武器。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近代中国兴起了一种革命排满、以暴力推翻清王朝并由此解决民族与政治危机的思潮。孙中山的早期民族主义思想,既浸染了传统的民族、国家、文化三位一体的理念,也受到近代思潮的影响。

  辛亥革命前,渴望建立民族国家

  孙中山游历西方各国,对西方的政治民主、人权平等深为向往。戊戌维新失败后,他深感改良主义在中国不可行,于是力倡以暴力推翻清政府以达到政治革命的成功。为此,辛亥革命前的孙中山,以排满革命为己任,主张通过政治排满来达到民族革命的目的,建立以汉族为主体的共和国家,达到保国保种之目的。在孙中山看来,“振兴中华”、“维持国体”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民族复兴必须以国家振兴为基础,而国家振兴则要依靠民族革命与民族运动。

  在孙中山的思想中,国家的责任,就在于屏障民族,使民族有着强力的保障与安全。“一种族与他种族之争,必有国力为之后援,乃能有济。我中国已被灭于满洲二百六十余年,我华人今日乃亡国遗民,无国家之保护,到处受人苛待。……故今日欲保身家性命,非实行革命,废除鞑虏清朝,光复我中华祖国,建立一汉人民族的国家不可也。故曰革命为吾人今日保身家性命之唯一法门,而最关切于人人一己之事也。”(《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8月版,441页。后引该书简称《全集》,不再注明版本)孙中山将建立汉民族的国家与每个汉人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主张民族兴亡乃是政治国家必须担负的责任,没有政治国家,就没有民族的复兴与安全。这种国家与民族的辩证关系,是孙中山对古代华夏民族观念中国家、民族认同一致性的继承和发展。

  应当说,孙中山的这种以国家为民族保卫的屏障,以此来“卫国保种”的认识,是他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统一的思想基础。在他看来,要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就必须解决专制政治制度问题,实行政治民主、共和与民族平等、和睦。而要达到这一点,就必须要推翻清政权,建立共和政府,来维护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平等、和睦与团结。为此,孙中山主张高扬种族与国家的旗帜,作为排满救亡的政治与民族解放的双重口号。

  从政治革命的角度说,孙中山反对满清政权;从民族主义看,他又继承了传统中国的各民族淡化血缘而族种兼容的观念,认为只要是不妨碍政治民主革命的进程,不论何族都是朋友、兄弟。因此,他在主张要将满洲贵族与人民、满洲王室与平民相区别时,强调了民族主义价值观,但是这种价值观并不排除实行同一共和国家内的多民族认同、平等。而当时为什么要将政治革命与民族革命相提并论,就是要倡扬一种新的民族革命观,这就是要将民族平等作为政治革命的另一目标,将国家的共和革命作为民族革命的手段,达到国家与民族的共荣,而不是族类的相互排斥与迫害。“惟是兄弟曾听见人说,民族革命是要尽灭满洲民族,这话大错。……假如我们实行革命的时候,那满洲人不来阻害我们,决无寻仇之理”。

  这样,孙中山思想中的民族主义,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的平等、共和,是通过民族情感、种族认同,来推翻腐朽的清王朝,并不是单纯的“夷夏之别”种族主义。在孙中山的心灵深处,并不排斥满清的大众、百姓。从中可以看出,在中华民国建立前,孙中山的种族认同,实质是在满汉对立、汉民族情感激烈时的一种倡兴政治革命的手段与舆论。而他正是通过这一民族革命的纲领,才在革命派内部取得了高度共识,对凝聚反清力量起了重要作用。 

  民国成立后,高扬“中华民族”的旗帜

  随着清王朝的灭亡,中华民国的建立,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掌握了政权,形势的变化促使孙中山进一步思考国家的统一和多民族一体化的问题。从民族革命到多民族国家的建立,将国家认同与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多元一体化认同相结合,这正是孙中山建国后的思路。

  中华民国建立后,孙中山主张中华民国应当是一个新的、由大中华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孙中山在《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指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武汉首义,十数行省先后独立。所谓独立,对于清廷为脱离,对于各省为联合,蒙古、西藏亦同此。”(《全集》第二卷,第2页)五大族内部,尤其是与汉族之间实行平等原则,不仅是“为一人”,而且要“成一家”,“满、蒙、回、藏之待遇,与汉人平等”(《全集》第二卷,29页),“今者民国成立,政尚共和,合汉、满、蒙、回、藏而成一家,亦犹是一族”(陈旭麓、郝盛潮主编《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7月版,第56页。后引简称《集外集》,不再注明版本)。孙中山还将之付诸《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约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全集》第二卷,220页),这说明孙中山的五族共和思想已经延申到了法律与制度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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