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是中国现代化道路的正确选择
辛亥革命网 2011-04-13 00:00 来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作者:陈川慜 查看:
今年是辛亥革命一百周年。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拉开了辛亥革命的序幕。辛亥革命是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领导的,目的在于推翻清朝封建专制统治,建立民主共和国的民主革命。对于辛亥革命,史学界向来给予较高评价,但近年来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当时清政府已经开始“新政”和“预备立宪”,中国很有可能可以通过渐进改良实现现代化。而辛亥革命破坏了这一改良的进程,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且革命后没能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也没能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权威进行改革,反而导致地方割据、军阀混战的乱局。因此,他们认为辛亥革命过大于功,应当避免。
对于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尽管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的确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进步,而辛亥革命的确存在着许多问题,但辛亥革命仍是中国现代化道路的正确选择,原因如下:
1、清末改良难以获得成功
(1)清政府改良目的在于维护其统治地位,改良并没有真正改变专制统治制度。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中国面临着严重的内忧外患,清政府的统治面临着极大的危机,清政府在这时推出“新政”和“预备立宪”,目的实际上是巩固统治。载泽在《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指出,实行君主立宪政体有“三大利”,即“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新政”的政治改革主要是官制改革,改革只是对一些政府部门进行了一些调整,如将总理衙门改称外务部,户部改称度支部,兵部改称陆军部,增设商部、法部等等,并没有真正触及专制统治制度,而即便是后来废除了军机处,设立内阁制,也不过是弄了一个“皇族内阁”出来。而且清政府还通过改革的名义扩张皇室和满洲贵族的权力,如在官制改革后各部尚书中满汉官员的比例由原来的1:1变为了7:4,而后来的“皇族内阁”更是加强了皇室的权力,引发汉族官僚以及立宪派的强烈不满。而在“预备立宪”中,清政府规定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后又以“规制未备,民智未开”为由将立宪期定为九年(后改为五年)之后。在1908年9月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实际上并没有对皇权进行太多的制约,反而以“宪法”的形式将专制权力合法化。《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非议院所得干预”,“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1]在这部“宪法”中,君主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其维护专制统治的本质表露无疑。
(2)清政府缺乏改良所必要的权威。
改良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对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多方面的制度进行的变革,因此需要改良者即清政府特别是其中央政府具有较高的权威才能进行。而清末的政府显然缺乏这样的权威。第一,在主权方面,清政府丧权辱国,已经是半殖民地政权,其主权受到很大的损害。1901年9月签订的《辛丑条约》规定,清政府要拆除大沽炮台和北京至大沽沿途的炮台,而各国有权在北京至山海关的战略要地留兵驻守。从此,清朝中央政府完全在帝国主义列强的武力监控之下,其行使主权的自主性完全得不到保障。1911年,清政府的“皇族内阁”为了获得列强的支持,不顾民意的强烈反对,强行宣布将商办铁路收归国有,实际上是以借款的名义要将铁路抵押给外国列强。在这里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清政府的内政外交政策受到外国列强的强烈干预,而列强是不会真心希望中国发展的,他们只会从中国掠夺利益。一位美国人的话——“如果容许中国的民族工业体系成功地组织起来,对西方文明来说,将是不可思议的罪行”[2]充分说明这一点。丧权辱国的清政府是难以担当改良的重任的。
第二,在中央对地方的权威方面,太平天国运动以后,清朝地方督抚日益权重,他们在军事、财政等方面拥有大权。尽管清政府希望削弱地方权力但一直难以获得太好的效果。在八国联军侵华时东南各督抚视朝廷的宣战诏书为伪诏,拒绝执行,反而和西方列强密谋,达成东南互保的默契,事后清廷虽“椎心侧目”但也无可奈何。中央对地方缺乏足够的权威会导致许多自上而下的改良措施如清末希望削弱地方实权的地方官制改革措施难以实施。
第三,在清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权威方面,清政府腐败无能,对人民横征暴敛,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造成清末农民起义频发。而其“新政”与“预备立宪”又以维护专制统治为目的,在立宪派的多次请愿强烈要求之下,仍然拒绝推进发展民主政治的的改良,导致大量立宪派分子对清政府彻底绝望,最终转向支持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