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前后梁启超的政治主张与思想探述(2)
辛亥革命网 2011-03-22 00:00 来源:《杭州师范学院学报》 作者:骆顺森 查看:
再次,提倡革命破坏主义,变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他说:“破坏主义者,实冲破文明进步之阻力,扫荡魑魅魍魉之巢穴,而救国救种之下手第一著也。”他指出,凡人之情莫不恋旧,而此恋旧之性质实阻碍进步之一大根源。……快刀斩乱麻,一拳碎黄鹤,使百千万亿蠕蠕恋旧之徒瞠目结舌,一旦尽丧其根据之地,虽欲恋而无可恋,然后驱之以上进步之途。他大声疾呼地指出:“今日之中国又积数千年之沉疴,合四百兆之痼疾,盘踞膏盲,命在旦夕者也。非去其病,则一切调摄滋补荣卫之术,皆无所用。故破坏之药,遂成为今日第一要件,遂成为今日第一美德。”他认为要使老大腐旧的中国成为一个兴旺强盛的少年中国,不可避免地要经历一场除旧立新的社会大震荡。
无庸讳言,梁启超的革命破坏主义,同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党人的暴力革命论,是截然不同的。前者认为政权的转移应是改变制度的结果,在革命破坏的过程中,暴力革命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后者认为,革命党人以夺取政权为目标,只有推翻清王朝,才能谈得上建设新制度,新国家。他的革命破坏主义具有很大的抽象性,缺乏具体主张。虽然,他也强调有意识之破坏,有无意识之破坏;有为建设之破坏,有为破坏之破坏:有流血之破坏,有不流血之破坏等。但他赞成的是不流血的破坏。他认为腐败官僚祸国病民是无意识的破坏,“无知少民”的暴力也是无意识的破坏。无意识的破坏任其泛滥,最终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在这里,明显地表现出梁启超反对暴力革命,惧怕人民群众起来斗争的思想印记和地主资产阶级的绅士意识。
反对暴力革命和土地国有化是梁启超的政治主张和思想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下面分别加以探讨和研究。
首先,反对暴力革命问题。他强调,中国当前最迫切的问题是政治革命,而不是种族革命,因而暴力革命是不必要的。他说:“政治革命者,革专制而成立宪之谓也。”“种族革命者。民间以武力而颠覆异族的中央政府之谓也。他主张集中力量反对阻碍中国进步的清政府,以求改专制,成立宪,不得将“种族革命”掺杂其间。他从中外历史经验及其政治理论学说中引出革命决非能得共和,而反以得专制。指出:“久困君主专制之国,一旦以武力颠覆中央政府,于彼时也,惟仍以专制行之,且视前此之专制反加倍蓰焉,则国体庶几可定,所谓刑乱国用重典也。”可能出现社会混乱和动荡。为此,他进一步阐明了革命后建立的共和国,人民之上没有主权者,则人民各部分间发生矛盾冲突时,没有处于超越地位的机关来调节,只有由人民自行来调节。而久处专制之下的人民,必无自行调节的能力,不能调节便陷入混乱局面,要消除混乱局面,人民只好交出自己的自由权,委托一强有力者,最终导致“民主专制”:而所谓“民主专制”即大暴动之后,常继以激烈的党争,社会四分五裂,最猖獗有力者必是先起来革命的下等社会。他们往往不能自我节制,最终走上极端,直至自取灭亡,最终必有一强劲势力取而代之。“民主”之兴,必依豪强,手握实权,位于万民之上,最终导致君主专制的复辟。
他认为中国人民还不具备民主共和国民的资格。那末,什么是民主共和国民的资格呢?他所提出的标准是实行议院政治的能力。而这个能力的基础是自治与公益心。在他看来,中国人民恰恰缺乏这种自治能力与公益心,因而没有实行议院政治的能力,还不具备民主共和国民的资格。他特别强调,这一“资格”在短期内是无法养成的,在革命战争时期,尤不能养成这种“资格”:最后,他断言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党人想通过暴力达到共和立宪的目的是绝对行不通的。
其次,反对土地国有化问题。他指出,中国不必进行社会革命,因为贫富差别并不悬殊;中国不可行社会革命,因中国限制本国资本发展,外国资本社会乘虚而入:中国不能社会革命,因为把一切生产机关收归国有,在目前显然办不到的。今日中国所急当研究者,乃生产问题,非分配问题。生产问题,国家存亡系之。如热衷于解决分配而阻碍生产事业的发展,那是十分危险的。土地国有化的宗旨是均贫富,而中国早已不存在贵族制度,又无长子继承权,赋税亦较平均,社会财富易:分散而不易集中,故而不富,贫富之差,远不及欧美之悬殊,在此情况下鼓吹土地国家化、民生主义是无的放矢。梁启超对土地国有化问题,持以下看法:土地国有无法实行。如果用没收的办法将土地收归国有,则国有如同盗贼。而国家夺取人民产业,必使社会不能安定。如高价收买,国家难以承受。而向国外借债,债权国将乘机索要,国必不能保。土地国有论职乏理论根据。土地国有论者通常根据自然法,认为土地为造物主所赐,理应归诸公有,但自然法已为人民所否定,而私有制度为现社会一切文明之源泉也。盖经济最大动机实起源于人类利己之心。取消私有,实行国有,是截断文明发展的源泉。土地国有会损害人民利益。自耕其地之小地主,实国家之石民也,欲得健全之政治,不可不尽力保护此辈,此各国大概同认之政策也。今剥夺其所有权,结果将使此辈失其独立之地位。则不惟经济上蒙莫大损害,政治上之危险且随之矣。土地国有将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认为国家将国有土地租赁给农民,是一种契约关系。如订长期契约,遇灾年,农民要求减租或免租。为避免这种情况,契约应取短期为适。但此易产生农民极不关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弊病,对农业生产的发展极为不利。土地国有化妨碍资本主义的发展。由于实行了土地国有化,国家负债加重,势必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社会消费下降,造成金利过高,生产费用增加,生产萎缩,限制了民间资本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