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卅运动中的上海马路商界联合会
辛亥革命网 2011-05-15 00:00 来源:安徽史学2008年第3期 作者:彭南生 查看:
五卅运动是一场涉及范围广泛的民众运动,史学界对这场运动中的工人、学生及其早期共产党人对该运动的指导多有探讨,近年来,对商界的罢市斗争亦有论著加以剖析,但对五卅运动中的上海各路商界联合会与马路商界总联合会(以下分别简称“商联会”和“商总联会”)的活动则探讨不多,据笔者所知,目前仅见黄逸峰、姜铎等在《旧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一书中曾对“商总联会”略有涉及,但对各路商联会则鲜有论述,徐鼎新、钱小明在《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年)》一书中亦有所提及,但语焉未详,难以反映该团体在五卅运动中的全貌。有鉴于此,本文拟以《申报》的记载为主,并结合相关公开出版的档案文献,撷取五卅运动中“商联会”及“商总联会”的几个重要片断,作一初步考论。
一、罢市与开市:商联会的策略选择
罢市首先在公共租界展开。自6月1日起,“公共租界内各商店均罢市,门上均贴有传单,有不达目的不开市等语”,在虹口,“杨树浦路、东西华德路、北四川路、北河南路、嘉兴路、文监师路、北浙江路、海宁路等处,除各小菜场及押店、肉庄、糕糯店、饭店均照常营业外,其余大小各店,一律罢市。”但罢市“仅限于公共租界,故沿爱多亚路一望,但见南首法租界商店,贸易如故。”[1]1日下午,罢市风潮波及到华界,“大统路自闸北影戏院起朝北至姚家宅桥止大小店铺,尽行闭门,其余各马路亦同样罢市,惟光复路各米行照常交易。”[2]从上述情形看,公共租界、法租界和华界在对待罢市上,表现得颇不一致。如何看待不同界域的商人在罢市问题上的差异性呢?传统观点认为,罢市与否反映了商人在五卅运动中的坚定性或软弱性,然而,从罢市与开市的决策过程看,这不仅是商人在斗争手段上的不同选择,也是上海工商学界在五卅运动中的分工与合作的产物。
惨案发生当晚,商总联会致函总商会,“速请贵会举行非常会议,筹谋对待”,同时决定将五卅惨案提交于5月31日召开的各团体联席会议讨论。次日下午,由各团体召开的联席大会通过了六条要求:“(1)释放被捕学生;(2)抚恤伤亡;(3)外人道歉;(4)取消印刷附律;(5)取消码头捐;(6)收回公审公廨”,并决定由各团体推出二名代表组成委员会,专司其事。为了实现六条要求,学生代表一致希望商界罢市,商总联会“以大势所趋,各会员既一致主张,首先表示赞成,由各路签字,纳税华人会旋亦表示赞成。”总商会代理会长方椒伯在学生的一再要求下,“见势已如此,乃签字赞同。”[3]从做出罢市决定的过程分析,商总联会的态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总商会虽略显勉强,但总算顺应了学生的要求,“各马路商界总联合会首先答应了工人和学生的罢市要求,但总商会则须工人和学生及商总联合会的三催四迫才勉强签字答应罢市”[4]。
总商会对待罢市的慎重态度,是其角色定位所决定的。作为法团,总商会与一般民间公团不同,在某种程度上充当着政府代理人,其一言一行具有一定的官方色彩,特别是在涉及对外关系上,谨言慎行更应看作是一种角色本能;总商会在上海商界中处在“领袖群商”的地位,需要考虑商界的整体利益。因此,总商会在作出罢市这一牵涉上海商界全局性的决定时,的确有些勉为其难。实际上,总商会一方面必须公开顺应工、学及商界部分代表的要求,另一方面又须私下对租界管理当局有所交待。于是,会后不久,方椒伯往访工部局总董费信惇,表示“总商会对运动并不同情,他之所以在宣告总罢市的文件上签署,完全是强迫和威胁的结果。”[5]晚上十点,他和副会长傅筱庵又委托时任华人顾问的谢永森专门拜访了工部局警务处总巡麦高云,详细解释了总商会签字罢市的原委,他说:方会长“屈服于煽动分子和学生等人的胁迫,在大会上签署了一项文件。该文件声称,华商会同意关于六月一日在租界宣布总罢工的决议。……华商会在面对中国民众时,其处境甚为棘手,且方、傅他们也不能发表与各马路商人联合会早在用华商会名义散发的罢工传单相抵触的任何声明。”[6]
与总商会的态度不同,商总联会及公共租界各路商联会对罢市更为积极,原因何在呢?时人指出:
在三十日和一日的被害者当中,不少小商人和店伙。代表上海中等商人和小商人阶级的是各马路商界联合会及其总机关各马路商界总联合会。三十日屠杀之后,各联合会纷纷投函总联合会,愤激的表示愿意牺牲,愿意罢市,为学盾,总联合会亦屡次派人和学生会接洽。三十一日各团体在上海总商会开会时候,各马路商界联合会站在工人和学生一边,共同胁迫总商会非罢市不可,并且各马路商店不等至一日,即已纷纷闭门停止营业[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