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遵宪与苏州开埠交涉(5)
辛亥革命网 2011-05-12 00:00 来源:学术研究 作者:杨天石 查看:
清政府既决定屈服,刘坤一等即不再坚持。十月二十九日,刘坤一、赵舒翘致电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称:“苏埠事自日领珍田会议以来,多方要挟,办理较难。[18](卷50,P9)现正商办专界。”光绪二十三年二月,清政府江苏当局与珍田舍己议定《苏州日本租界》十四条,决定在苏州盘门外、相王庙对岸一带树立“界石”,作为日本租界;界内桥梁道路以及巡捕之权,由日本领事官管理。这样,黄遵宪所精心设计的六条章程遂付之东流,而日方则得到完全的胜利。
[参考文献]
[1]清季外交史料[Z]。
[2]致成都陆制台、武昌谭制台、苏州赵抚台、杭州廖抚台[A]。张文襄公全集[C]。
[3]张文襄公全集[C]。
[4]致总署、苏州赵抚台、杭州廖抚台、武昌谭制台、成都陆制台[A]。张文襄公全集[C]。
[5]黄遵宪手札[Z]。上海图书馆藏。
[6]黄遵宪手札[Z]。首都博物馆藏。
[7]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Z]。
[8]张之洞存各处来电[Z]。未刊稿,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9]张文襄公电稿甲编[Z]。未刊稿,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11]致总署[A]。慎斋文集[C]。
[12]黄遵宪。致王雪澄手札[Z]。上海图书馆藏。
[13]张文襄公电稿乙编[Z]。未刊稿,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14]刘坤一遗集[C]。
[15]梁启超。嘉应黄先生墓志铭[A]。
[16]袁英光等整理。王文韶日记[Z]。北京:中华书局,1989。
[17]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日本催行马关新约请互立文凭并商订制造税抵换利益折[A]。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Z]。
[18]两江总督刘坤一来电[A]。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Z]。
注释分列:
①《十一月初八日给日本公使林董照会》,参见《十一月初八日给日本公使林董照会》,均见《江苏苏州日本租界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中研院近史所藏,台北,以下简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
①转引自黄遵宪:《致梁鼎芬手札》(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首都博物馆藏。
①《致王雪澄函》(光绪二十二年五月七日)亦有同样表示。该函称:“弟近办教案,易于就绪。惟苏州开埠,彼国尚无复音,得复后仍须往苏一行耳。”上海图书馆藏。
①黄遵宪《致梁鼎芬函》(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六日)云:“前谒新宁,以苏州商务,总署有仍饬黄道一手经理,力任其难之电,故一再絷维。既知其不可,嘱往苏,苏亦同此意。然决计北行,虽变销差而为请假。”首都博物馆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