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遵宪与苏州开埠交涉(3)

辛亥革命网 2011-05-12 00:00 来源:学术研究 作者:杨天石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1895年签订的《马关条约》规定开辟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侵略势力即将深入中国内地。为了尽量减少这一规定给中国国家税收和

  谈判至三月初,黄遵宪向荒川己次提出六条新章程。从表面看,它对日方要求似乎有所让步,但处处暗藏机关。黄遵宪提出的这“六条”,目前也尚未发现。据黄遵楷称,该章程的特点是:

  日商需地几何,许其随时分赁,则专管之界,暗为取消;道路各项,许其不纳地租,而实则为公共之物;租期十年以内留给日人,实则还我业主之权;杂居华人,归我自管,则巡捕之权在我。道路公地,归我自筑,则工务局之权在我。凡所以暗破专界,撇开向章,补救《新约》(即《马关条约》———笔者)之所穷,挽回自主之权利者,无孔不钻,无微不至。[10]

  由于日方始终坚持设立“专界”,由日本“专管”,黄遵宪不得不虚与委蛇,在第五条提出:“如日商繁盛,将来商划专管界,并将道路编入界内。”黄遵宪意在将当时僵持不下的问题,推到“将来”再议。对此,黄遵楷分析说:“其紧要关键,不过将事实变作虚辞,由现在推之他日;亦由负债者约退后期,别立新单,谓他日家业兴隆再行设法偿还云尔。”这是无可奈何之事。外交是国与国之间的智慧、策略和手段的斗争。黄遵宪身处弱国,因此特别讲究外交策略,提出和对手谈判时有所谓“挪展之法”、“渐摩之法”、“抵制之法”等等。他说:“言语有时而互驳,而词气终不愤激;词色有时而受拒,而请谒终不惮烦;议论有时而改易,而主意终不游移。”黄遵宪与日本议订苏州开埠条款的过程,是他施展外交斗争策略和手段的具体表现。

  四、张之洞的尖锐批评与黄遵宪退出谈判

  六条章程初稿拟订后,黄遵宪即与日本领事荒川交换照会,同时向各方请示,征求意见。

  黄遵宪对六条新章程很满意,自认为“此事必能办到,可为四省造福”。[12]北京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对黄遵宪所拟章程给了极高评价,评为“用意微妙,深合机宜”。直隶总督、北洋大臣、议约全权大臣王文韶评为“保我固有之权,不蹈各处租界之流弊。”①“委曲从权,仍操纵在我”。但是,此时已经回到湖广总督本任的张之洞却很不满意。

  光绪二十二年三月初六日,张之洞分别致电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和江苏巡抚赵舒翘,肯定黄遵宪所拟章程“具见苦心力辩,先为其难”,但是,张之洞激烈批评其中的“道路公地,归为自筑”一条,认为此前上海租界的马路、捕房建筑费用,均采取“收捐”办法,无须中方出资,较黄遵宪的方案为优。对第五条,张之洞认为与中国方面历来的主张相背。他说:“历次所争,原欲除专管之弊,今许日后可以商令专管,各国亦必援例,是与原意大殊。”[3](《致总署》,卷151,P8-9)“且马路、沟渠已费大功巨款,尽付他人,似乎无此情理。”对于章程中的第一、第三、第六各条,张之洞也有批评意见。同日,张之洞又亲自致电黄遵宪,在说了一句“想见为难情形”之后,即批评他:“未禀请督抚详酌,遽换照会,未免急率。”[3](《致苏州黄道台公度》,卷151,P9)他从电文中得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已经批准黄遵宪所拟章程,在致赵舒翘和浙江巡抚廖寿丰的电文中特别表示,“总署虽许可,或一时未及深思,大利害所关,似仍应力争也。”[13](第49册)为了挽救黄遵宪所拟章程的消极影响,张之洞建议赵舒翘,命曾经参加早期会谈的道台朱之榛继续参与,又命苏州刘庆汾在谈判中“按切时势,设法补救”,[3](《致苏州刘守庆汾》,卷150,P6)四月初九日,张之洞致电赵舒翘,肯定刘庆汾在谈判中的作用,电称:“刘守庆汾所议地价八条,均有裨益。[13]所惜者黄道六条中‘专管’一层,不知能否更正耳?”

  对于张之洞的批评,黄遵宪很委屈。光绪二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致参加谈判的同僚朱之榛函云:

  香帅来电,昨奉中丞抄示,于‘允许将来’一节,极力翻腾,不知此系就现在推到将来,乃疑为弟所擅许。

  对此,黄遵宪解释道:“弟此议即系请示之稿,所以先换照会者,不能据口说为凭以请示。弟并非议约大臣,不得以往时约已签押设法补救比论,此亦不达外交之语也。”信中,黄遵宪尖锐地批评张之洞的办事风格“能发而不能收,计利而不计败”,“当其发虑,若事在必成,未几而化为乌有”。他强硬地提出,如张之洞“确有定见,应请其径电总署,以备参核”。他说:“此议准驳之权在各大宪,一经驳斥,弟敢决彼国之必能允行。”[5](《致竹实先生函》)

  刘坤一理解黄遵宪的用意,于三月十四日致函,既表示同情,又要他在进一步讨论“地价、地租”时,“设法弥缝”。函称:

  大凡言易行难,动辄从旁指摘,安知当局磋磨!执事会议苏省埠务,何尝不知第五条将来准作专界,编入桥道,不无语病,顾无此松动之笔,恐其不能就范,幸是后文兼系活着,未始不可挽回补救。续接台示云:“但期不至办到专界,便无大碍。”亦可见左右之用意矣。今香帅既不谓然,众论并多附和,仍仗鼎力,于续议地价地租时,设法弥缝,更为妥善。高明酌之。[14]《(致黄公度观察》,P2173)

  黄遵宪所拟六条章程未能满足日本设立“专界”的要求,提交荒川后,荒川表示,已超出本国训令之外,不能接受。黄遵宪则告以如日方坚持自立专界,则中国政府将严禁华人杂居,同时重索界内租价。

  荒川表示,将向政府报告,等候训令。

  此后的一段时期,黄遵宪是在焦急的等待中度过的。他既为自己能不辱使命自豪,又为张之洞等人的不理解苦恼。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黄遵宪致梁鼎芬函云:

  议约大臣指为万做不到之事,方窃其不辱。而广雅尚书,不考本末,横生议论,殊为可惜。此事彼国尚未批准,允否实不可知,未敢遽将曲折宣告外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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