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民运动期间国民党对待商会政策的发展变化((4)
辛亥革命网 2011-05-08 00:00 来源:《江苏社会科学》 作者:朱英 查看:
中央商民部拟具这一新的商民运动方略之后,即呈报中央执行委员会审核批准。其呈文说明:“本部现为商民之需要,审察时势之情形,使一般商民加入国民革命,同时并解决旧商民团体冲突与纠纷,增加国民革命力量起见,拟具商民运动最近之方略,领导商民与农工学兵一致联合,共同作战。拟具最近对于商民运动方略,附陈于后,可否之处,仍希酌拟见复。”为了防止这一新的方略对商民协会与商会以及整个商民运动的进行造成意外的影响,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届常务委员会在第9次扩大会议上,对中央商民部“来函提出商民运动方略”一案,决议照办 ,但同时要求中央商民部对该“商民运动之最近方略“不予宣布。
在是否取消商会的问题上,国民党内部的意见显然并不一致。就一般情况而言,各级党部商民部作为商民协会以及商民运动的直接领导机关,为了能够进一步扩大商民协会的势力与影响,大多倾向于支持取消商会,甚至连中央商民部有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支持这一行动。但当时的国民党中央则出于整体上的综合考虑,较多地顾及商会可以在经济上提供支持,因而并不积极支持取消商会的行动,甚至是多数情况下表示反对。在此期间,中执会政治委员会曾数次讨论商民协会与商会的纠纷以及涉及到的取消商会问题,最终通过的决议都是保留商会。后来中央商民部呈文中执会,说明各地商民协会接管商会的行动须先行呈报批准,不得自行其事,中执会政治委员会议决之后,却是对接管行动坚决表示反对,并明确规定商会应与商民协会“同时存在”,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得接管”。在此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取消和接管商会的事件未再发生,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商会不会再面临生存危机。实际上为时不久,就又发生了更大范围的有关取消商会的争议。这次争议,甚至是由中央商人部直接引发的,而且当时已是在国民党“清共”之后,不可能再有共产党人在背后发挥作用与影响。
1927年9月底,国民党中央特别委员会第4次会议决定将商民部改为商人部。褚民谊出任商人部主任,他在10月召开的第一次部务会议上指出:“中央特别委员会要纠正从前的错误,所有商民部、农民部统称为商人部、农人部,就是商民协会、农民协会的名称及其组织,将来亦必设法修正,现正在整理中,以备提出第三次代表大会。”新上任的商人部部长所说之对商民协会的名称与组织,要设法进行修正,这实际上是释放出了一个值得重视的新信息。不过,不仅仅是商会,恐怕连商民协会起初也都无法预料这一新信息的具体内容。只到一月后,中央商人部向各省市商人部和商民协会发出调查商会与商民协会合并事宜的通告,商会和商民协会才获知此新信息的具体内容。很显然,对于商民协会而言这是一个利好消息,对商会来说则是面临一次严重的生存危机。
11月1日,中央商人部即致令南京总商会,提出了将商会与商民协会合并的设想。其令曰:“商人惟一之组织即为商会,但以内部组织未臻完善,遂为一二人所把持,至受其压迫者甚众。虽其不乏正当之商人,出为改善者,亦因积重难返,挽回不易,故有商会不革命之嫌。本党为领导民众团体参加国民革命,商人为民众之一部,特设有商民协会领导商民参加国民革命,谋解放商人本身之利益。故经本党之指导与宣传后,商人之觉悟者日益加多,加入商民协会亦日益众。惟旧有之商会既组织之不善,仍然存在,以同属商人,同隶本党指导下,理应一体,毋再分歧。以此,本部为研求商会与商民协会之合并,以便统一指导和宣传,而固商人团体之团结,特派本部调查干事张警之前往南京总商会调查一切组织及会员人数会费数,具报以备核办”。张警之进行了一番调查之后,向中央商人部报告说,南京总商会认为商民协会与商会并无明显区别,可以而且有必要加以合并。据此,中央商人部遂又向全国各级商人部和商民协会发出通告,就取消商会事宜征求意见。通告之内容如下:
查旧有商会组织不良,失却领导商人之地位。现在各地商人咸自动组织商民协会以为替代,且以职权问题,尤多冲突,自应急速改善以适应商人之需要。本部拟于本会第三次全国代表会时提出方案,请求撤销全国旧商会,以商民协会为领导之机关,以集中商人力量而便统一指挥。惟于未改善之初,先当征求各地商人之意见,以谋改善之道。为此通告各省商人部、商民协会仰即转告所属各商人团体,对于改善商会之处有何意见可陈述来部,以为采择而为将来施行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