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民运动期间国民党对待商会政策的发展变化((3)

辛亥革命网 2011-05-08 00:00 来源:《江苏社会科学》 作者:朱英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国民党在开展商民运动之初,确定了对商会予以改造,并最终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的方略,但在商民运动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又实行了左右摇

        二 国民党对待商会政策的调整与反复

        由于当时中央商民部采取这种摇摆不定自相矛盾的政策,而且有批准一些地区取消商会的先例,于是,其他一些地区的商民协会很可能也会纷纷仿效,甚至不经呈报即自行其事,其结果势必引发更多与更尖锐的矛盾。

        国民党中央商民部也意识到此事之严重性,遂于5月16日报请中央执行委员会,说明:“查各省商民协会筹备处或全省商民代表大会,往往未经中央党部核准,对于旧商会即行接收或取消,似于手续未合。本部兹拟一办法,除已经接管省份不计外,嗣后各省商民协会筹备处等团体对于旧商会之接管,应事前先行呈请中央予以核准,经中央党部核准,然后遵令接管 此等办法,是否可行,仍请贵会议决。”很

        显然,中央商民部的意思并非是禁止商民协会接管商会,只是说明商民协会需要事先呈报核准,不得自行采取行动 但是,由于无论是取消还是接管商会,尽管有国民党中央商民部的训令,但实施起来也遭到商会的强烈反对,使商会与商民协会的矛盾冲突更加尖锐。因此, 5月18日召开的国民党中执会政治委员会第22次会议讨论这一问题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商会问题应通过制订商会法的方式解决,在目前情况下商会与商民协会应“同时存在”,最后议决的结果为,商民协会对于商会“不准接管”。于是,中央商民部又赶紧向各省党部商民部发布通令,说明“除湖南、江西已经接管不计外,合行该省党部商民部商民协会等团体,遵即以后对于旧商会不得任意接管“。可见当时的国民党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全面实施取消商会的做法。

        上述中执会“同时存在“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暂时遏止了许多地区商民协会取消商会的要求与行动,同时对于各地方党部与政府处理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的依据。例如江苏省盐城县商会与商民协会发生冲突,互相指责,并且均呈请省政府解释两会关系。省政府经函请省党部特委会农工商运动委员会解释,随后下发第147号公函作出如下回复:“一 根据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并未否认旧式商会,惟须用适当方法,逐渐改造,故原有商会,在中央未颁布明令取消以前,仍可存在。至该县商会,闻有土豪劣绅买办阶级从中操纵,拟令其根本改造。二、商民协会乃参加国民革命,代表大多数商民利益之团体,性质与旧式商会大异 苟原有商会,无买办阶级土豪劣绅从中把持,以作反革命勾当,当不致有冲突。三、组织商民协会,中央颁有章程及法令程序,应由中小商人自动发起,受本会及县特派员、特别党部之指导,断非原有商会所得干预,亦非由原有商会改组而成。四、店员与商民协会问题,依据中央最近议决案,以与资本有关系者为限,其余与资本无关系之店员,可组织店员工会,统属于县市总工会。

        不过,当时的国民党也并未因此而完全改变对待商会的态度,只是根据当时的情况转而采取另一种权宜之策。下引一份国民党中央商民部呈报中执会的“关于本部商民运动之最近方略”手抄稿档案,是笔者在台北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所藏中央商民部档案中查到的,从中即可看出这一微妙的变化。

        甲、以第二次代表大会商民运动议决案联席议决案为标准,此外视环境之变迁及时势之需要,酌定宣传纲要。乙、本部比较重要之职务,为组织各省市县商民协会,以期全国商民参加革命与工农军学联合一致的战线。现各省市县商民协会呈拟备案者极为繁伙(本月底另有详表报告)惟商协组织愈发达,而旧商会抵抗亦愈力,双方暗潮时常接触,加以旧商会类多大资产阶级,藉有数十年之历史,经济上之地位、社会上政治上的地位均在商协以上。至于商协均系新近成立组织之分子多系中小商人,经济上社会上政治上的地位远不及旧商会。本部虽负有改选(原文本为“改组”,后改为“改选”——引者)旧商会、领导商民协会之职责,然以旧商会之势力在经济界金融界占有优越势力,而政治之运用,如发行票券公债筹借饷糈等,与旧商会又有较为密切之关系,骨子里虽具有改造旧商会之坚决意念,而表面上又不能不与以相当之周旋;对于商协会虽居于保护领导之地位,而表面上又不宜予以优越的权力。故本部对于旧商会拟采用阳予委蛇、暗施软化之方法,或消极方面设法剪灭其旧势力,积极方面设法促其参加国民革命。对商协采取一实际援助之手段,如予以补助费,添予政务等,而表面上对商会、商协一视同仁。

        显而易见,由于国民党起初制定商民运动方案时,对工商界和商会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没有认识到商会在经济、政治和社会上的重要影响与作用,对商会采取了比较偏激的举措,一些商民协会据此对商会强制进行接管和取消,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遭遇到许多困难,使商民运动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鉴于这种状况,当时的国民党又不得不临时对商民运动的方略稍作修正,转而采取表面上对商会、商民协会一视同仁,实际上仍在各方面支持商民协会削减商会势力的方略。当然,这一新方略并不表明国民党对商会的性质有了新认识,只能说是国民党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面对现实而采用的一种稍显缓和的隐蔽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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