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的民权理念与辛亥革命(2)
辛亥革命网 2016-09-18 14:51 来源:《学术月刊》2001年第9期 作者:郭世佑 查看:
二、“革命程序论”
在后来发表的《建国方略》中,孙中山系统地阐释其“军政”、“训政”与“宪政”理论,即“革命程序论”,强调推行“训政” (12),而据此12年前,君宪论者梁启超在与汪精卫等《民报》作者群笔战时,也谈到“今日中国国民未有可以行议院政治之能力者也”,在实行君主立宪制之前,尚需10—20年“开明专制”以为预备(13)。历史的某种相似性很容易使后世学者将二者联系起来。乍看起来,“作为近代思想史上先后问世的两种学理,它们之间却有着一脉相承之处”(14),而实际上,早在梁启超高喊“开明专制”之前,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就已初具规模。
还在《民报》与《新民丛报》论战前3年左右,孙中山就提出了 “革命程序论”。他说:“军法者,军政府之法也。军事之初,所过境界人民,必以军法部署,积弱易振也”;“约法”乃军政府与地方政府互相约束之法,为期5年。一方面,军政府约“地方自治”,“所约如地方应设学校、警察、道路诸政如何,每县出兵前敌若干,饷项若干”,“地方有人任之,则受军政府节制,无则由军政府简人任之”,5年之内若能“还地方完全自治,废军政府干涉”,再延长“约法”时间;另一方面,地方“约于军政府,有战事则各出兵饷赴前敌,战毕除留屯外,退兵各地方。军帅有异志,则撤其兵饷,地方有不出兵饷者,军政府可会和各地方以惩之。此地方自治约军政府者也。”(15)
孙中山之所以在推行共和制之前设计“军法”与“约法”两个阶段性的程序,如同他主张共和制本身一样,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担心革命军兴之后,群雄互争权位,一发不可收拾。(16)
孙中山不愧是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和忠诚的爱国者。还在艰苦卓绝的反清革命运动发动期间,为了鼓舞士气,他说“我们人民的程度比各国还要高些”(17),一边细心设计通向共和制的具体步骤,预想可能遇到的困难。尽管他的设计并非无懈可击,但他考虑问题远较周围同志缜密和宏远。关于“革命程序论”,孙中山在1905年秋与汪精卫的交谈中作了进一步阐释,强调“约法”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国民“陶冶其成共和国民之资格”,使“民权立宪政体有磐石之安,无漂遥之虑”(18)。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于1906年秋冬之季基本定型,并以《革命方略》的形式通告同志。原有的程序设计只计划“约法之治”以5年为期,对“军法之治”还没有时间规定,《革命方略》则定“军法之治”为3年,“约法之治”为6年,然后进入“宪法之治”。(19)
在梁启超的《开明专制论》出台之前,陈天华即以“思黄”笔名发表《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倡导“开明专制”。不过:陈天华所主张的“开明专制”,并非指望清朝统治者主持,而是在反清革命成功之后由革命者来推行。他说得很明白:“现政府之不足与有为也,殆已成铁据”,“欲救中国,惟有兴民权,改民主,而入手之方,则先之以开明专制,以为兴民权、改民主之豫备,最初之手段则革命也。”陈氏在愤于留日学生取缔风潮而蹈海自杀前夕所留下的《致湖南留学生书》,仍有“开明专制”等语。梁启超不知道“思黄”就是陈天华,但他充分注意到了《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一文(20),也阅读过陈天华的《致湖南留学生书》(21)。《开明专制论》之开篇即称:“本篇因 陈烈士天华遗书有‘欲救中国,必用开明专制’之语,故畅发其理由,抑亦鄙人近年来所怀抱之意见也。”梁氏不过是在借题发挥,只要将陈天华的《致湖南留学生书》与他同时留下的《绝命辞》相对照,便可知后者的“开明专制”仍以反满为前提。
综上所述,与其说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与梁启超的“开明专制论”一脉相承,还不如说陈天华的“开明专制论”与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 一脉相承。与其说是梁启超的“开明专制论”影响了孙中山后来的约法思想,还不如说是孙中山早已有之的约法思想通过英年早逝的陈天华而不知不觉地影响了梁启超,使他借题作文,抛出以维护光绪帝为前提的“开明专制论”。至于梁启超批评民宪论与暴力革命论者对人民的素质过于乐观,要求多从政治上立论,少从种族上立论,这些不无道理的见解确曾对孙中山等人有所触动和借鉴,另当别论。
对于孙中山的 “革命程序论”,尤其是其中的“训政”理论,大陆学者的论著一般持批评态度,认为“训政理论的消极因素是低估了人民群众的力量与智慧。对此,大家认识是一致的。”(22)至于共和制的建立应否对国民的素质提出相关要求,怎样才能切实提高国民的素质,什么样的理论才算是既不低估也不高估人民群众的力量与智慧,显然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三、孙中山与同盟会内部的摩擦
建立共和制是孙中山实行民权主义的基本目标,设计军政、训政等程序是孙中山确保民权主义实现的重要手段。在他看来,只有建立共和制,才能确保人民行使参政权(即公权);只有推行军政与训政,才能逐步培养人民的共和资格,提高参政能力。至于民权主义的内涵究竟何如,人民的权利除了依《革命方略》所说“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四万万人一切平等,国民之权利义务无有贵贱之分,贫富之别,轻重厚薄,无不稍均”(23)之外,还应包括哪些内容,孙中山的正面阐述却不多,尤其在民权中的私权即人民的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权等方面谈论得很少。也就是说,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思想并不十分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