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移植中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互动(5)
辛亥革命网 2011-03-19 00:00 来源: 作者:李静 查看:
其次,社会行为模式也可以潜移默化地改变。尽管行为模式的养成主要仰赖于习惯,而习惯的养成需要较长的时间,但法律制度对此可以起到催化剂的作用。法律制度的强制作用及其普遍的约束力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对人们的行为形成突然的强力,使其迅速发生较强烈的变化,这种功能是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备的。这种外力如果能够持续的话.就有可能变临时性的行为调整而为持久性的社会行为模式的转变,从而导致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的协调一致。
最后,法律制度本身也u,以起到改变人们的法律信念的作用。一个民族之所以没有尊重法律规则的传统,除了民族固有的哲学思维方式的影响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十社会制度本身将法律规则所置于的位置。专制集权制度下对个人权威的推崇是导致一个民族文化缺乏对规则的应有尊重的重要原因。而近现代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其本身就包含了一种尊重法律规则的文化精神,从而增进人们的法律信念。
三、对于法律移植应有态度
对法律移植的效果始终有人心存疑虑。当代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之问的冲突。这种冲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宣言.『k表述与操作。rE规定之间的冲突。当立法集团决议移植某一法律制度时,最简便直接的办法就是移植法律条文,特别是宜言性的条文。而在操作细则上,由十立法集团对十传统法律史化理解把握程度的限制,往往不可避免地渗透出传统法律文化的痕迹。例如,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都宣布了“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但包括法院组织法在内的一些法律所设定的具体制度又阻碍了这一原则的实现。在如何对待外米事物的问题上,粱漱溟先生曾指出“不能简单搬运、摹取他的面目,必须根本从他的路向、态度入手。”因此,在法律移植中要克服传统法律文化的障碍,解决照猫画虎,形似而神不似的问题。在移植法律时的基本思路不应该是移植什么法律制度、法律条文,应该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 , 别人解决此问题的方式 , 别人解决此问题的目标价值。特别应该关注的是解决问题的目标价值。如果我们持不同的目标价值,即使我们面对同样的问题,也不能采取同样的方式。例如,司法独立的目标价值是司法公IF(现代价值观)。但如果我们有比百J法公正更重要的价值,例如权力对社会秩序的控制(中国传统价值观)。那么司法独立原则在具体操作规则上就可能打折扣,这最终可能导致移植的失败。
移植法律中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制之间的冲突的另一种表现就是法律规定与实施之间的差距。法律的实效性不足目前已咸为制约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瓶颈”。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之间的冲突是导致法律实效性不足的重要原因。在固有法国家,由于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变化是同步的,这种冲突表现得并不明显,而在移植法的国家,法律由于常常采用了自上而下的变革方式,广大公众的法律价值观、法律行为模式跟不上法律制度变化的速度,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间的冲突表现得尤为明显。传统文化对现代法制的排斥阻碍了法律预期效果的实现。
法律实效不足不应成为在移植法律问题上裹足不前的理由,因为我们已没有时间去慢慢经历生产力一经济关系——意识 制度的漫长里程。应有的态度是:一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进文化的转型与法律的实施,包括新的价值观以及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的宣传;加强法律的实施力度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从而促使行为模式的转变。另一方面.,也是至关重要的就是保持对法律移植及文化转型的信心。
辛亥革命的经验和教圳从iF反两方面予以我们的启示就是法律制度需要法律文化的支持,同时法律制度叮以改变法律文化,使之与其和谐一致。但需要耐心和时间,需要我们持之以恒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