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移植中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互动

辛亥革命网 2011-03-19 00:00 来源: 作者:李静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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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年前,在经历了两千年封建制度的漫长历程之后,中国诞生了第一个,也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个真正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同时也建立起中国历史上唯一的真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尽管它的寿命仅有短短的3个月,但它所具有的改革传统法律文化的意义却足以引起今天世人的关注,并引发我们对法律移植的可行性思考。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法嗣与文化建设    同其他资产阶级政权一样,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格外重视法制建设。尽管仅存在了3个月,却制颁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用历史的眼光看待这些法律,其所具有的文化意义远甚于制度建设的意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诞生,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的灭亡。随后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再一次重申了“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I“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并仿照西方现代宪政制度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当时的特定背景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本来意在用法律的形式限制褒世凯复辟帝制的野心,维护民主共和的成果,结果却未能如愿。  除宪政建设外,临时政府的立法尤其重视从细微处着眼实现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革.例如,在<大总统令内务部通知各官署革命前清官厅称呼文》中规定:“官厅为治事之机关,职员乃人民之公仆,本非特殊阶级.”因此,以后官厅人员相称,“咸以官职”,不得再称“大人”、“老爷”之类,民间普通称呼则日先生、君。此外,还用法律手段对社会习俗、教育等方面进行改革,颁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大总统令禁烟文》、<内务部报告禁赌呈》、《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等法律法规。在司法改革方面也作了有益的尝试:禁止体罚、刑讯,主张对一切诉讼采取“文明办法”.尊重法律,实行陪审和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审讯时任人旁听。如此则大公无私,庶无出入之弊。” 

临时政府的法制建设未能实现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社会制度的目标,辛亥革命失败的原因史学家已做过多方面的研究,除了力量对比悬殊等客观原因外,缺乏社会理念的认同和支持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关于这一点鲁迅先生的许多作品中都有所体现.这表明制度要真正获得生命力,需要法律文化与之相协调。人们的文他观念对于制度的生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尽管临时政府的法制建设并未能真正建立起资本主义制度,但却极大冲击了当时中国社会的传统价值观。自辛亥革命之后,包括衰世凯在内的每一个政权都不忘打出民主共和的招牌.自此以后,自由、平等、民主、共和已经不再是大逆不道的字眼,拥有了堂堂正正的地位,尽管也许绝大多数人尚不能充分理解它们的确切含义。这充分表明社会价值观念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尽管这些变化仍停留在表面.深层次的变革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才可能实现,然而此后接踵而来的战乱动荡打断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也打断了中国法律文化向现代文化转变的进程。致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至今仍然在深层对我国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排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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