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移植中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互动(3)
辛亥革命网 2011-03-19 00:00 来源: 作者:李静 查看:
但本土性并非绝对的,当社会处于相对开放时,外来文化不可避免地对本土文化产生影响,造成法律文化的多元性。虽然最初接受外来文化影响的人毕竟是少数,但这些社会精英分子的活动有时也足以给法律制度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发生在近一个世纪前的辛亥革命以及相应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就是这样的一种变化。当然这种变化从根本上说来是出于社会经济关系变化的内在要求,但对这种要求的认识和反映如果本土文化不能及时作出,则有待于对外来文化的引进。这样便会出现法律制度与传统法律文化的不胁调,这种不协调也可以视为少数精英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
法律制度可能在总体上缺乏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的基础上产生,在同样的基础上扎根生存,并富有实效则并非易事。一切秩序安排方式的有效性,就在于生活在这个文化世界中的人类个体相信这种秩序安排是有效的,任何人无法把一种社会和法律的规定性强加于其他不曾分享这种秩序的文化信仰者身上。法律文化不仅构成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同时也是法昝制度得以实施,取得实效的根本条件。
第一,法律制度得以实施,具有实效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是否能获得法律实施主体的价值认同,这取决于法律实施主体的法律文化观念。
人们是否服从某一制度或规范,可能出于多种复杂的动机,对该规范或制度的价值认同是最内在的和根本的。人们可能由于惧怕惩罚而服从法律,但惩罚的力量是有限度的。首先,惩罚只能使人们不敢直接公然对抗法律,但却不能避免对法律的规避,及消极抗法。其次,如果服从制度本身成为人们所不可接受的,服从制度给人们带来的痛苦感觉超过了惩罚所带来的痛苦,惩罚也就失去了功效。相反,如果法律能够获得人们的价值认同,即法律被人们普遍接受,是好的,是正义的,人们就可能心悦诚服地自觉守法。中国儒家历来强调重义轻利,注重教化,以德去刑,主张通过引导人们的价值认同而促使人们守法。一方面,要求法律应经合义,一准乎礼,另一方面,强调统治者重视道德教化,使人们知道礼义廉耻,从道德心出发,耻于违法,而不是不敢违法。从而充分发挥道德的羁縻人心的作用。孔子主张:“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旧董仲舒则更明确地指出利益引导的危险及礼义教化的重要:“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砸’西方的法律社会学也强调,要使公民接受实施中的法律,必须使公民相信这个规范的内容是正义的,是社会所需要的。只有在此基础上,公民才有可能对法律问题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并参与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否则,就是法律被广为传播,也会因为其本身缺乏正义性而在人们心日中树立不起威信。人们将不愿接受它,以罕于抗拒它。因此,法律内容只有在社会成员的评判中经得起考验,才会赢得社会的尊重,并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