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农与小农:清末民国时期中国农业经营规模的论争(5)

辛亥革命网 2021-11-20 14:56 来源:《近代史研究》 作者:李金铮 查看:

在中国,“农业经营”的名称最早出现于民初,“经营规模”的名称始于北京政府末期。不过,作为经营规模的标志性概念——大农和小农,在清末就有了。

  合作社始于北京政府时期。农村合作社始于华洋义赈会在河北办理的合作社。河北省合作社数量,1923年有8个,1926年增至317个。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于政府的介入和推动,发展较快,全国合作社1931年有2796个,1937年增至46938个。抗战胜利后,到1946年4月底,达到314605个。不过,合作社主要是信用、购买、运销等类,真正与农业生产有关者是较少的。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梁思达的研究表明:“我国目前经营之生产合作社,于名称上虽多称之为生产合作,然其业务,则常未能达到真正生产合作之经营,且往往与运销合作相混。”具体统计可为之佐证,1935年,生产合作社仅占全国合作社的8.9%。到1946年4月底,生产合作社有所增加,也不过占18.7%,而且绝大多数为兼营。当时全国约2700个县,平均每县专营农业生产合作社仅3.3个,真正的农业合作社是颇为鲜见的。

  与合作社相比,合作农场的成绩更为有限。其创办始于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但主要是抗战时期1941年后由农林部负责推动的。1945年初,农学与合作社专家李仁柳总结道:农林部派员在重庆、南岸、遂宁、成都、璧山四处分别辅导当地农民组织,先推行局部合作,如合作贷款、合作购买、合作灌溉、合作加工、合作运销等,使之表现出大规模经营的利益,然后再推进而至于合作耕耘。此外,合作当局以及各机关、团体、私人也参与了创办和经营合作农场的活动。抗战胜利后,改由社会部合作事业管理局负责。到1947年初,在河南黄泛区、广西、台湾、福建、浙江等地筹设合作农场27所,场员3827人。不过,直到1948年,全国合作农场数量仅有232所,总面积612885亩,平均10个县不到一所合作农场。而苏俄的集团农场,1936年就已达全国耕地面积的90%了。农业学者雷秉章感叹道,虽有“不少实际从事合作农场经营者……都没有相当优良的成绩表现”。此为符合历史实际的结论。

  大农经营既无显著的表现,小农经营汪洋大海的局面遂长期延续。有关观察未曾间断过,如1928年,叶非英指出,除了边疆地区大经营农业略多之外,其他地区都是小经营占优势,山东代表中原北部,陕西代表西北一带,湖北代表中部,都是小经营居多;江苏代表长江下游和沿海诸省,福建代表东南沿海诸省,人口更加稠密,小经营更占优势。1933年,农业经济学家汤惠荪通过与国外比较更表达了这一观点。中国本部诸省人口稠密,农家一户之耕地面积甚为狭隘,平均为21亩,都是过小农者;而欧美各国平均每户耕地面积,加拿大1200亩、美国880.5亩、英国282.5亩、丹麦241.5亩、瑞典86.6亩、德国74.7亩。不仅如此,农家经营还有缩小的趋势。1948年,农业经济学者赵清源指出,抗战以来,农场面积渐趋缩小,土地使用更加分散。可见,合作社与合作农场的建立远不能动摇小农经营的统治地位。

  清末民国时期,社会各界一直倡导大农经营,但几无实际成效可言。究其原因,学界既有对合作经营发展缓慢的分析,也有对小农经营长期持续的探讨,尤以后者居多。

  对于合作经营,更多的是关注合作社,一般都将中国农村经济落后、农民生活贫困以及政府、银行对合作社运营的资金投入极为有限视为主要原因。如1935年,金融学家吴承禧指出:“舆论界仅管闹得震天价响,说是资金应该回农村去,政府甚至规定了储蓄银行的资金应该要有1/5投入农村,然而,农村不是一个天堂,银行界也不是一些慈善机关。在农村破产,举世骚然的今日,要想银行家把麇集在都市的游资大量的搬到农村去当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1942年,国民政府四联总处在谈到合作社时,也承认自筹资金微乎其微,几乎完全由国家金融机关供给。然而,“农贷数字,虽年有增加,但以我国区域之广,农民之众,加以农业生产建设须待改进之迫切,此项数字,即为我国新式农业金融之全部资金,诚属微少”。

  与合作社相比,对于合作农场成效不显的原因讨论较少。农业经济学家张德粹从需求和经营的角度认为,主要有三点:1.农民对于合作耕种,多认为无此需要,对个人私有土地与他人合并经营更不愿意;2.合作农场业务庞杂,举凡作物种植、劳工支配、产品买卖莫不兼括,故管理匪易,梳理难期;3.合作农场将小单位的农业经营合并为大农场的经营,并无显著的经济利益。因此,欲农民将自有土地合并而组织农场,殊属不易。有的学者还对合作农场开办过程中的困难做了分析。如成都区合作农场1941年开始设立,三年后萧湘针对合作农场所遇到的困难谈到,就农民而言,成都农民90%以上为佃农,生活艰苦,资金缺乏,识字人数也极少。而且物价变动剧烈,环境较复杂,农民忙于应付,极少闲暇,故战时农场工作推动较难;就管理机关而言,由成都区合作农场辅导办事处负责辅导,人员经费均嫌过少,辅导区域相距较远,既乏行政力量配合,更缺法益保障,举办一事至不容易。此外,成都平原的土地均为有权势地主所有,佃农不敢交换土地,实行土地合并。

  更多学者从小农经营长期延续的角度反证了大农经营不能发展的原因。有的认为,传统的遗产均分制度是重要因素。社会学家费孝通指出,遗产的相继划分,使个人占有土地的界线变得非常复杂,农田被分为许多窄长的地带。狭窄的地带和分散的地块妨碍了畜力的使用,也妨碍了采用其他集体耕作方式。另一社会学家言心哲也认为,农田因遗产平分制度的关系,大块的土地经每次零碎分割,不独面积狭小,而且形状极不整齐,其结果,生产效率甚微,劳力也不好分配,大规模的机器耕种更是不好运用。

  有的从人口和劳动力过剩的角度进行阐述。张德粹认为,农业人口过多的大害,每家农户分得耕地面积过小或农场面积过小,农民耕作偏于浪费劳力,工作效率极低,劳力的报偿极少。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刘端生指出,农民差不多都从事农业工作,劳动力浪费的情形达到了可惊的程度。农村劳动力的过剩本不致成为严重问题,只要都市工业发展,就能尽量吸收农村中的过剩人口,这在资本主义各国不乏前例。但中国不然,都市新兴工业不能顺利发展,原有的农村手工业又逐渐消灭,结果一般农民只有抱着零星土地,尽量利用。

  有的从机械利用的角度提出看法。社会学家吴景超认为,美国的农夫能耕种那么大的农场,是因为他们利用机器的缘故。中国的农场因为多水田、耕地倾斜、土地利用甚密、人工甚贱、农民无力购买、田区道路狭窄等,很少用机器。另一社会学家李景汉也指出,大农经营发达的条件是土地的大量集中与大规模的农业机器生产的存在,惟有在农业资本主义化了以后才会有大农经营的出现。在经济发展还没有达到大农经营阶级的社会,小农经营占优势是必然的。

  也有的从多个角度进行论证。《农业周报》社论认为有以下几点:关于土地制度,我国承认土地私有,允许众子承继,于是一传再传,遂陷于过细分割的地步;关于自然环境,膏腴之地多在长江以南,适宜稻类生长,但需池塘储水,足为利用机器的障碍;关于人口与土地的比例,人口密度高,农民比例大,制造工业尚在萌芽,不能吸收多量人口,农民只有从事集约耕种一法;关于耕种学识及技术,农民知识浅薄,耕种技术幼稚,沿用旧式拙劣农具,故仅能为小规模经营;关于资本之丰啬,我国农场资本与美国农场相差15乃至数十倍,不能广用新式农具及机械;关于习惯,农民利用土地,已积若干年经验,惮于改革,虽迁移至新辟之区,也以旧习之耕种方法经营。

  正是因为看到了大农经营成绩的有限以及小农经营的长期延续,才有前述在争论大农小农优劣时,一些学者认为小农经营并非都是缺陷,也有其优点;相反,大农制并非都是优点,也有其不足。甚至个别学者还反对大农经营,而主张小农经营,不再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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