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农与小农:清末民国时期中国农业经营规模的论争(4)

辛亥革命网 2021-11-20 14:56 来源:《近代史研究》 作者:李金铮 查看:

在中国,“农业经营”的名称最早出现于民初,“经营规模”的名称始于北京政府末期。不过,作为经营规模的标志性概念——大农和小农,在清末就有了。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大量出现“合作”经营的主张。首先是抗战前十年,从中央到地方都将合作事业、合作经营作为复兴农村经济的重要措施。1928年,叶非英指出,既要鼓励资本家的农业经营,也要保护小农经营,而组织“合作公司”是最有效的办法。合作公司由地主、无地农民及资本家组成,地主常苦于缺乏资金不能实行新式经营,资本家又嫌投入土地太多不合经济,无地农民则不能自己耕种。利用这个方法,“一方面可以免除阶级斗争,同时可以容易使农业社会化。国家应极力促成此种组织,以法律规定公司组织法,经营机关由地主、资本家、农民(农业劳动者)三方的代表组织而成”。此外,他还提出通过国家力量防止土地的过细分裂,对没有实行大经营的大块土地不能因继承而分割,也不能分割租与佃农耕种,须整块租与佃农团体或其他资本所有者耕种,国家要帮助佃农团体的成立。不过,对于合作公司将如何运作,叶氏并未指出一个清晰的途径。1933年,主持山东邹平乡村建设实验的梁漱溟,对“合作”经营提出了更为深刻的理由。他认为经济进步均从小规模进于大规模,从零碎生产进于大批生产,农业进步亦需要大规模的经营。农业经营不能像工业那样走竞争吞并的路,个人要径行大规模的农业经营,只有在新开垦新拓殖的地方才有其可能。中国人口土地分配无特别悬殊偏畸之病,没有这种可能性,“其经营复须相当的大规模,则舍农民同意的自觉的‘合作’,殆无他途”。

  这一时期,中国学界对农业合作经营的讨论,与苏联经济尤其是集体农场的迅速发展也有或多或少的联系。1933年,社会学者王斐荪指出,俄国1917年革命后,一切私有土地收归国有,分配给农民自由耕种。在国家的援助与奖励之下,引导自耕农自动合作,发展集团农场,是处置自耕农土地最妥善的方法。这种政策不仅在趋向共产主义的苏俄可以实行,在土地私有制度尚存的中国也可斟酌采用。集团农场组织有协进社、农业独立劳动组合和农业公社等三种递进形式,王氏结合中国的情况建议:协进社是最简单而易创立和发展的,应尽可能引导自耕农从事此种农业生产合作运动;农业独立劳动组合为比较进步的集团农场,在政府奖励之下,自耕农亦可发展;农业公社在文化落后的自耕农中,恐不易办到。1934年,杨开道对资本主义的资本农场、合作主义的合作农场以及社会主义苏俄的集团农场进行比较分析,认为三者都有集中力量、增加生产的效果。合作农场和集团农场还在试验之中,存在许多困难,不能充分解决,不妨小规模试办,有了成效后再去推行。尤其是集团农场,尽管拥有资本农场、合作农场几乎所有的优点,但由于无人愿意加入、无人愿意牺牲个人权利,社会主义俄国都要强迫农民加入,其他自由主义或家庭主义的国家更没有法子实现。可见,当时学者对资本主义农场和俄国集体农场并不都是完全赞同的。

  关于合作经营和集体农场的认识,在国民政府统治前十年奠定了基调。抗日战争和国共内战时期,国民政府对合作事业仍持推进态度,学界对农业经营合作的认识也未发生大的变化。如1941年,陈颖光指出,最进步最合理的农业经营形态莫若合作经营,由此小农与过小农得以购置大农设备,运用大农优点而取得大经营与机械化的利益。就抗战建国的需要而言,为增加生产、安定社会计,对于合作经营不可不普遍倡导推行。一是将田地互相毗连的农民联合组成耕种合作社,所需种子、肥料和农具由合作社共同购置或自行生产,各种工作由社员共同负担,每年收益依照社员所出的土地、资本及劳力为比例而分配;二是建立合作农场,以共同生产、个别消费为目标,组织较严密,合作化程度较为深切;三是合作新村或集团农场,以共同生产、共同生活为原则,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为合作组织的最高理想。目前所应倡导者为前两种,因战时合作经营最适于缺乏人工和农具的乡村。1946年,马寅初从土地改革的角度指出,大农场的建立是今后经济建设计划中的一环。由政府设立土地银行,发行土地债券,备价征收每个农产所需要的土地面积,或在乡镇普设地方公营农场,或发展农民合作耕种。农场为农户所共有,其原意退出者,只能领回其对农产所投资本,另由其他农户来承乏。农场工作由合作的农户共同担任,其收获亦由合作农户按所投的资本与劳力分配。农场的土地可使用机械,但今日的小块农田不适于机械化,唯有集小农田为大农场,方可达到农业机械化的目的。

  此时,有的学者对美国式农场和苏联式集体农场也进行了反思。1947年,张则尧认为,美国的农业是为人所称道的,在农业科学及农事效率上确足取法,建立大农经营是应该的,但中国农场制度的改革不能以美国的大规模农业企业为模型,因为中国不能走上资本主义农业之路。而苏联社会主义建设,集体农场为其农业上最大的成就,但斟酌中国的农业经济实际,要实行苏联式的集体农场有一个根本的障碍,土地私有权并未加以废弃,要收归国有必酿成社会巨变,故以国有土地为基础的集体农场在目前是不可能的,在以后亦得从长计议。稳健的对策,仍是建立团体自耕农,土地所有权属于自耕农团体,共同组织集体农场,实行集体耕作,使用机器农具,增进农业生产,获得苏联集体农场同样的效果。基于此,中国农场的面积最小应为300亩,最大为1000亩,为别于苏联的集体字样而特称之为团体农场。1948年,合作事业专家罗子为也认为,大农制的经营形态有私营农场、公营农场、合作农场,但只有合作组织一途,别无他路。农业经营合作化,主要是由劳动农民成立合作社,将土地集合一起,合力共同经营。合作社再层层扩大联合,构成整个社会经济大的联合体,在政府有计划的管制指导下,为协议的、联合的、有计划的进行。它有别于以私营经济为主体的资本主义经济,也不同于以公营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可名为“社会本位的民主经济”。

  还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时期马克思主义学者也提出了实现大农经营的主张。不过,即便同属一个阵营,具体看法也不是完全一致的,对苏联集体农场的认识有一个前后变化的过程。1930年,吴黎平认为,土地革命之后,应走苏联式的社会主义集体农场道路。如果还保持着资本主义的制度,就会蜕化为美国式的资本主义农业经营,导致农民之间两极化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土地革命最可能的是社会主义的前途,是“苏联式”的发展道路。1937年,钱俊瑞认为应先发展国家资本主义。苏俄社会主义比国家资本主义是前进一步的,但我们还没有力量由家长制的经济和小商品的生产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经济,我们必须在小生产与社会主义之间找出一顶桥梁来,国家资本主义就是这座桥梁。我们需要一个由革命的民主政府所统制的经济体系,以国营的大经济和集中了的合作经济,如国有国营、国有民营、私有经济的合作经营和国有经济的租让经营,来减少私人经营的小经济。薛暮桥先后在1936年和1946年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自由的资本主义经营和社会主义集体农场都走不通。之所以不能走欧美自由资本主义的旧道路,是因为它以牺牲工农劳动人民的利益来发展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农业也不是现在就能实行的,因为它是建筑在土地公有的基础上进行的大规模集体生产。不但如此,就连反对个体经济,立即提倡合并土地,创办合作农场,也不合于今天中国农民的要求。经过土地改革,土地大多落入贫苦农民手中,我们扶助他们的最合理的办法,是用合作社(包括劳动互助)的方式把他们组织起来,使他们的生产逐渐地集体化。今天仍要向着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方向发展,经过新民主主义再走向社会主义。与其他革命派学者的看法相比,薛暮桥的主张别具一格。

  以上所述表明,大农经营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代表着先进的经营方式,因而必然成为中国这样的落后国家学习和实践的目标。但在具体的路径上,因视角不同、立场不同而有或多或少的差别,不过通过合作经营来实现大农经营的理想则为其中的主流认识。

  四、大农经营未见成效与小农经营的持续

  大农经营的认识和设想,只有付诸实践才能变成真正的物质力量。大农经营包括农场和合作社,农场又有国家农场、私营农场和合作农场之别,但从实际创办看,主要是私营农垦公司、合作社与合作农场。尽管几种类型都处于增加之中,但成绩是极为有限的,小农经营的主导地位始终未曾改变,大农经营依然处于讨论和设想之中。

  私营农垦公司出现于20世纪初,是集股商办农牧垦殖企业。1901年张謇在江苏南通创办通海垦牧公司,首开其端。截至1912年,全国共有新式农垦企业171家。1912—1926年北京政府时期明显下降,新创办31家。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创办就更少了。农垦企业大多以公司名义招佃开垦,收取地租,或贱买贵卖,从事投机活动,与大农经营无关。只有少数华侨、商人和工业资本家创办的公司,雇佣劳动力,进行商品生产,具有大农经营的性质。如1915年,宁波商人李云书在黑龙江呼玛县创办三大公司,雇佣农业工人45人,种植小麦、燕麦,行销邻近地区。1922年,实业家穆藕初在上海郊区创办杨思蔬菜种植场,雇佣农业工人40余人,种植蔬菜、花卉,供应上海市场。不过,它们和乡村农民也很少发生联系,对农业经营方式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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