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农与小农:清末民国时期中国农业经营规模的论争(2)

辛亥革命网 2021-11-20 14:56 来源:《近代史研究》 作者:李金铮 查看:

在中国,“农业经营”的名称最早出现于民初,“经营规模”的名称始于北京政府末期。不过,作为经营规模的标志性概念——大农和小农,在清末就有了。

  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大农、小农之外,大农经营、小农经营已成为特别常见的概念,比较明确的数量界定也明显增加。1928年,农业学者、广西省立第三师范学校教师叶非英指出,结合经营面积的大小、生产技术的精粗、需用劳动力的多少,农户分为过大农经营、大农经营、中农经营、小农经营和过小农经营。大农指耕地面积甚大,能利用大机械和应用多数劳动者的经营;小农为耕地甚少,只靠家族的劳动力的经营;中农耕地介于二者之间,除自己家族供给劳动力之外,尚雇用少数劳动者经营;过小经营和过大经营可同理相推。据此,中国农户10亩以下为过小农经营,10亩以上为小农,30—100亩为中农,100亩以上为大农。还没有过大经营,大地主的田分给佃农耕种,不能称为大经营。叶氏对大农经营和小农经营的解释,比以往相关界定都要全面、详尽。1931年,农学家、任职江苏省实业厅的童玉民认为,只就农耕地面积大小来判断大农、中农或小农“亦非至理,更须调查其利用之程度”。同属大农,在不同国家,经营面积有别,德国1500亩的大农与中国、日本七八百亩的大农相仿佛,因德国采行一熟制度,不如中、日两三熟制度。即便在同一国家,也有区别,在德国,南部千亩以上为大农场,北部4500亩以上才称大农场。至于中国农户,则分为贫农、小农、中农及大农四类。贫农为最小农,有地10亩以下,小农有地10亩以上至50亩,中农有地50亩以上至100亩,大农有地百亩以上。

  此后,学界对大农经营、小农经营的界定基本上没有超出以上认识,只是详略程度不同而已。如1947年,吴士雄对农场类别做了比以往更为繁杂的划分,从理论上可按规模大小、作业多寡、劳资比额、耕作动力等分类;从实用上可按作业多寡、劳资比额、耕作动力、经营目的、组合方式、企业结合、地权关系、场主类别等分类。按以上分类标准,总计有53类之多。因此,农场规模的测量方法随农场所具条件而不同,无法以一种标准概括农场全部条件,但在普通情形下,大多仍以农场面积为标准,分为小型、中型、大型三种。一般说来,欧洲农场较美国为小,而中国较欧洲尤小。在中国,小型农场为10亩以下,中型农场10—50亩,大型农场50亩以上。

  只有个别学者有新的阐发。1934年,社会学家、燕京大学社会学教授杨开道指出,农场单位有许多方式,在农业先进国家,除了家庭农场之外,还有三种发展趋势,第一种是资本国家的资本农场,第二种是合作国家的合作农场,第三种是苏俄社会主义国家集团农场。只有共同生产,没有共同消费。1947年,农业经济学家张则尧指出,以往关于农场制度的分类甚多,但没有体现农业生产关系,如以组织方式为标准加以区分,大致可根据个人、团体、国家等经营主体分为私营、合营、国营农场。三种农场在任何国家都存在,但每种农场所占的比重因各国经济制度不同而有多寡之别。在以上新的阐发中,大农场的类型增加了合作农场、集团农场,尤其是在那个年代颇有影响的苏俄集团农场,与此有关的讨论,详见后述。

  由上可见,受西方大农经营的影响,中国开始有意识地讨论大农经营与小农经营的的名称及含义。从大农和小农到后来变为大农经营和小农经营,与此有关的数量界定也逐渐增强。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国家和同一地区之内,大农经营和小农经营的面积并非恒定不变,而是相对变动不居的。

  二、大农经营与小农经营优劣之争

  在中国古代,虽有前述司马迁对大农经营的赞美式描述,但并未与小农经营进行实际比较。北宋农学家陈旉在《农书》中提出“量力而为”的看法,“农之治田,不在连阡跨陌之多,唯其财力相称,则丰穰可期也审矣”。对超出家庭财力的经营规模予以否定,但也未对大农经营和小农经营的优劣做出比较。

  从世界范围看,对农业经营规模效益的争论始于产业革命之后。经过产业革命,各国工业普遍使用机械,建立了大工厂,手工业很快遭到溃灭。在此情况下,传统的小农业经营能否适应机械并和平生存下去呢?李俊认为:“这个问题,便成了许多农业界争论的中心。”在中国,当西方农业机器的知识和器物传入后,有了比较的参照,开始产生传统农业经营规模是否需要改革的争论。

  清末关于经营规模的讨论还较少。从不多的讨论中,主要是从机械使用与农业经营的关系角度,侧重全盘接受和赞扬大农场的经营方式。1896年,陈炽以英国为例,指出英国“讲求农学,耕田、培壅、收获均参新法,用机器,瘠者皆腴,荒者皆熟,一人之力,足抵五十人之工,一亩之收,足抵五十亩之获。……中国于此,诚宜兼收并采,择善而从”。1897年,麦孟华也认为,西国农工竞于新法,一切机器日新月异,“业大业小,所费略同,若用新机而田亩不广,则阡陌界错,旋转费时,所事无几,不尽其用,所得之利,不敷租工”。1902年,康有为指出:“今以农夫言之,中国许人买田产,故人各得小区之地,难于用机器以为耕,无论农学未开,不知改良。……既使农学遍设,物种大明,化料具备,机器大用,而田区既小,终难均一,大田者或多荒芜,而小区者徒劳心力。”同年,严复在译著《原富》按语中也指出:“自汽机盛行以还,则缦田汽耕之说出,而与小町自耕之议,相持不下。谓民日蕃众,非汽耕不足于养,而汽耕又断不可用于小町散畦之中,盖世局又一变矣。”缦田汽耕和小町自耕就是大农经营和小农经营。1905年,梁启超甚至为大农经营呐喊:“以大农直接之结果论,诚得其人以理之,则收获可以加丰,则私人资本增殖,而社会资本亦随而增殖,又必至之符也。以其间接之结果论,则以有大农之故,能为种种设备,以从事于农业改良,而小农得资为模范,令全国农业随而进步,其造福于社会更不可量。”由上可见,甲午战败后,以维新派为代表的精英人士对中国传统小农经营已发生认同危机,转而产生学习西方大农经营的强烈愿望。

  民国建立,在北京政府时期,对大农经营与小农经营的比较明显增多,所持观点也由一元转向多元,改变了清末维新派一边倒的赞扬大农业经营倾向。之所以如此,应与第一次世界大战所引起的西方文明受到质疑有关。

  有的完全赞成大农经营。1912年,邓礼寅指出:“小农自有之资本甚微,农业组织之规模甚小,较诸大农不及远甚,从自有竞争制度之下观之,其不能与大农抗衡者,亦势使之然也。” 1925年,李大钊认为:“农场面积的大小,对于使用人工畜工农具的效率,亦有一种确定联带的关系。”大农场男工的效率等于小农场男工效率的2倍,大农场畜工的效率等于小农场者的3倍,大农场农具设备的效率等于小农场的2倍。

  有的则认为大农经营、小农经营各有优劣。1926年,彭学沛的阐述较详,小农经营的优点有三:第一,小农家人及其家族,由于劳动结果归自己,比大农经营中的农业佣人勤勉;第二,自家作工比农业佣人周密;第三,生活也更为俭朴。但以上优点不能夸大,第一,所谓勤勉为过度勤勉,非如此不能维持生计;第二,凡属人类,都不会甘于极端俭朴的生活,而是希望充分满足其欲望;第三,小农人被过度劳动所压迫,欠少教养,不能应用近代科学、进步的技术,所谓作工比农业佣人周密的价值是有限的。对于大农经营,彭氏认为从技术上说,其优越性没有疑义,要充分地利用科学和分业经营原则、节约土地劳力资本,非大经营不可,大经营无论是利润率还是劳动生产率都比小经营优越。但大农经营也有不利之点,如畜类的饲养、菜类果实的栽培,大农经营的优越性就大受限制。以上分析,达到了一定的理论高度。

  有的明确表示反对大农经营。1912年,潘雷指出,大农制度不适于中国,从历史上观察,我国历经五千年,大农制度渺无陈迹;从社会上观察,“大农势盛,则小农不能食于其地,影响社会关系甚巨。……在今日,何可特辟此制以反社会之趋势”;从经济上观察,“大农又有不合于经济者,以大农多以大规模行之,收获之量必不能尽其地力小作人经营。……又况现今经济之状况,每欲调和,贫富不使相差过甚,大农制度适与此成反比例”。基于此,“大农制度不能存立于吾国者,无待论矣”。1922年,余景德也不同意大农经营,认为历史上大农制度不相宜,历代都是采取抑制大农的措施;实行大农制度,将导致垄断收获,囤聚居奇;农业规模太大,营业粗放,雇工不会像自作农一样用心。以上两位的分析,更多是基于中国经营传统和社会安定因素而对大农经营持否定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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