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农与小农:清末民国时期中国农业经营规模的论争

辛亥革命网 2021-11-20 14:56 来源:《近代史研究》 作者:李金铮 查看:

在中国,“农业经营”的名称最早出现于民初,“经营规模”的名称始于北京政府末期。不过,作为经营规模的标志性概念——大农和小农,在清末就有了。

  农业经营规模主要指经营面积的大小,为农业经营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农业经营”的名称最早出现于民初,“经营规模”的名称始于北京政府末期。不过,作为经营规模的标志性概念——大农和小农,在清末就有了。此时,随着中西方碰撞与交流的愈益频繁,大农经营的观念及其形态从西方传入中国。中国是一个以小农经营为特色的传统农业社会,面对这一传入,开始产生了大农、小农及其优劣的讨论。民国时期,相关讨论就更多,也更加复杂了。到今天争论仍在继续,而且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兹事体大,关涉未来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作为历史学者,回顾和思考清末民国时期的讨论,或许可以为政府理性地分析、判断和作出决策提供有益的历史借鉴。以往对中国近代农业经营的规模仅在个别实证研究中有所涉及,而从思想史、认识史层面的探讨,即便专门探讨经济思想史的学者也未曾论及。有鉴于此,本文主要依据清末民国时期社会各界尤其是学界的相关言论,拟从源流演变的角度,梳理和考证以下四个问题:1.何谓大农和小农?2.大农和小农优劣之争;3.如何实现大农经营?4.农业经营的现状及其原因。所谓源流演变,指历史政治经济变化与农业经营规模讨论的互动过程。大致而言,清末为第一阶段,甲午战后至20世纪初,兴起一股重农思潮,清廷设立农工商部和农务总会,推动农业改良;北京政府时期为第二阶段,依然重视农业发展,设立各级农业机构,合作社思潮也开始引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第三阶段,掀起复兴农村之声,政府及各界对合作社与合作农场的设立都给予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当然,思想史、认识史本身有其内在的发展逻辑,有的方面连续性很强,并未显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笔者尽可能将阶段性和连续性结合起来进行阐述。

  一、何谓大农经营和小农经营

  大农小农之名古已有之,但不具大农经营和小农经营的含义。在汉代,设官职大农令、大司农,简称大农,掌管财政经济。至北宋,始出现表示农民的大农、小农词语。如诗人刘敞的《荒田行》,“大农弃田避征役,小农挈家就兵籍。良田茫茫少耕者,秋来雨止生荆棘”。反映了繁重的兵役之下,大农逃离农田,小农应征入伍,由此导致农田荒废的情形。这里的大农、小农已多少具有大户、小户之意。对大农经营情形似有描述者,始自汉代司马迁《史记》:“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各项经营收入要达到当时千户侯的水平,只有大地主才有此可能,但司马迁并未用大农称之。

  近代以来国门洞开,西方列强带来的不仅是坚船利炮,还有社会经济等方面新的信息。以英国为例,它是率先步入农业现代化的国家,其农业革命始于15世纪最后30年的圈地运动,止于19世纪中叶集约化农业的建立,资本主义农场经营已占据了优势。就经营面积而言,通常称100英亩以上为大农场,100英亩以下为中小家庭农场,也有的将100、200、300英亩作为小、中、大农场主的分界线。到1851年,100英亩以上的大农场占农场总数的1/3,占农业经营土地的比例已达到70%—80%,雇佣劳动力也占到农业劳动力总投入的80%左右。由此可见,大农小农的界限主要表现为经营面积和雇佣劳动方式。法国重农学派代表人物魁奈1757年发表《谷物论》,通过英法两国农业经营的比较,提出了以资本主义大农经营代替小农经营的主张。随着英国等发达国家农场信息的传入,势必对中国关心农业发展的人士产生影响。

  在清末,最早对英国大农作出介绍的,始于甲午战后的维新派陈炽。陈炽热心西学尤其是经济学,1896年在《续富国策》里指出,英国“多田之翁,拥膏腴动数百顷”,合中国数千亩;而法国与中国相似,“多田者,不过六百亩,少或数亩十数亩”。不过,陈氏尚未使用“大农”名称,而是用“多田”来表示。最先从经营意义上使用“大农”一词者,是另一维新派人士麦孟华。1897年,他在《民生第二·公司》中指出:“泰西机器之利,所以亦独厚于大农也。”

  最先将大农小农并列使用者,是1901年《农学报》介绍日本学者今关常次郎的文章。该文认为,农场分大农、中农、小农,“甲,小农,土地狭,起业者自尽其劳力,而不借人之劳力者也。乙,中农,土地较大,起业者自管理,而不借人之管理者也。丙,大农,起业者之下,有多数之管理者也。”但大农小农之别具有相对性,在一国称为大农,在他国可能仅为中农。1903年,《农学报》发表另一日本学者新渡户稻的文章,对大农、中农和小农做了更细的划分,小农细分为小之小、小之中、小之大,中农分为中之小、中之中、中之大,大农分为大之小、大之中、大之大,但其基本涵义与今关常次郎的界定相差不大。从两文可见,甲午战后日本学界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力开始突显。

  最早由中国人将大农小农之名并用者,始于1905年梁启超的《驳某报之土地国有论》一文。梁氏借用德国经济学家菲立坡维治的话指出:“大农,谓有一教育经验兼备之农业家立于其上,以当监督指挥之任,而使役多数劳动者以营业农业……小农,营业者自与家族从事耕作,而不雇用他人者也。”而后,清朝官员戴鸿慈使用了小农与大公司、小农地与大农地的说法。1907年5月,官任礼部尚书的戴鸿慈考察丹麦哥本哈根农务学堂,在日记中记载:“自1800年至今,节节比较,迥相悬绝。盖前者人人皆为小农,各业其业;今则知其为弊,一切合资,组织一大公司,是以凡事无不操胜算。”所谓大公司,就是与小农相对的大农。不过,至此对大农小农的经营面积,并未像英国那样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

  进入民国后,在北京政府时期,对大农小农的解释也多为文字描述,而缺乏数量概念。1912年,邓礼寅从贫富不均的角度提出,农民有大农、中农、小农之别,“中小农自有之土地既少,又苦无抵挡之财产,不能如大农借入多额之资金,且贩卖其生产物,又不能如大农可以骤集多额,即买入肥料、种子等,亦不能如大农亦可以骤得多数也。”同年,农业学者潘雷也指出,农民分大农、中农、小农三种,大农指美国式的大农制度,“实为农业界之大企业家矣”。我国并无大农制可言,虽也有占地万顷的富户,但既非大地主,也非企业家,“不过为土地所有权之一人而已。言其地上权之归属,则在小农者为多,间有地上权与所有权集于一人者,然以史实考之,不过为中农而未必大企业家”。他是从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来说明中国农户多为小农、中农的。1922年,农业学者余景德也认为,农田制度有大、中、小三种,其中大农制度是有大资本的人办农业,就像美国的大农制度一样。1926年,北京大学政治学教授彭学沛首次明确提出“大农经营”和“小农经营”的概念,小农经营为自作农人及其家族,劳动结果归自己;大农经营以资本利殖为目的,其雇用佣人以能得利益为限度。

  北京政府时期,只有少数人对大农经营的面积给予了一定的关注。实业家穆藕初1914年考察过美国南部塔虎脱农场,1916年撰文描述:其农场面积10万英亩,内分植棉1.04万亩、玉蜀黍及御粟等约3600亩,雇工5000人,显然是一个特大规模的农场。1922年,美籍学者、金陵大学教授卜凯通过河北盐山县的农家调查认为,10亩以下为小农场,31亩以上为大农场。1925年,马克思主义者李大钊根据金陵大学对安徽芜湖农家的调查,也将大农场限定在31亩以上,小农场在10亩以下。30亩以上即为大农场,与西方大农场的距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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