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农与小农:清末民国时期中国农业经营规模的论争(3)

辛亥革命网 2021-11-20 14:56 来源:《近代史研究》 作者:李金铮 查看:

在中国,“农业经营”的名称最早出现于民初,“经营规模”的名称始于北京政府末期。不过,作为经营规模的标志性概念——大农和小农,在清末就有了。

  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随着对欧美农场以及苏联集体农场的了解以及中国农村调查研究的逐步深入,各界对大农经营和小农经营的比较研究更加活跃起来。尽管仍有学者认为大农经营、小农经营各有优劣,但倾向于大农经营的主张明显居于压倒优势,质疑大农经营的声音已相当微弱,对小农经营的认同危机达到极点。

  不仅如此,这一时期还出现一种新的论证方式,直接援引西方学者关于大农经营、小农经营各有优劣的言论,然后再表明赞扬大农经营的倾向。如1931年,时任陕西省政府秘书的陈必贶发表《大农与小农经营优劣论》,大概最早出现了这种引证。文中介绍,19世纪欧洲社会主义者埃家挪斯、李卜克民希、柯茨基主张小农经营必然没落说,而达德、苏巴德、达维德主张小农经营增长说。陈氏认为,小土地集约经营的收获品虽比大土地经营要多,但在利用现代科学方面,小土地面积依然敌不过大土地面积。那种盲目赞扬小土地经营论者,以为小农经济不仅未被资本主义的发展所压倒,反而日见增加,未免太昧于今日小农生活状况。要想振兴中国农业,改进农民生活,非以大农经营的方式采用新的科学方法不可。1934年,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学生李树青也指出,主张小农地位较优者,有亚当斯密、密勒、亨利达德、桑巴特、柏伦斯坦因、达维德、布尔加克夫,其中布尔加克夫认为大经营早已完结它的历史使命,将来大经营缩小、小经营增大是最可能的事;而主张小农地位不利者,马克思根据工业上大生产驱逐小生产的理论,认为小农必定陷于失败的命运。其他如李普克尼希、考茨基和廖谦珂也都推证大经营优于小经营。李树青倾向于后者,认为中国小农的确存在诸多问题,如无力使用机械来改进生产技术和增加生产力,“不但没给中国以好处,而只是供给整个农场崩溃破产的资料。小农经营的完全不利,却被事实证明了”。

  如将以上所举西方学者不同派别的言论,与前述北京政府时期中国学者所认为的优劣点进行比较,就不难发现二者有明显的类似之处,或可表明北京时期的学者对西方的观点已有一定的了解,只是未像南京政府时期那样在介绍西方对立观点的基础上再表明自己的倾向罢了。当然,大多数学者在比较大农经营和小农经营时,并未引用西方学者的言论,而是仍如北京政府时期一样做了直接的表达。或者从小农经营或从大农经营的角度,论证了小农的不利和大农的有利。

  因国民政府时期的乡村调查研究蔚成风气,以数据统计来证明大农经营有利者也不鲜见。如1934年,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韩德章对河北深泽县梨元村、南营村的研究表明,农场愈大,人工及畜工的效率愈大,单位面积的净利也愈高。以梨元村为例,每标准工人在一年间所完成的人工数,由9.9亩以下农场的175个升至60亩以上农场的225个;每标准工人所经营的作物亩数,由9.9亩以下农场的18.8亩升至60亩以上农场的23.8亩;每标准工人作物亩的净利,由20亩以下农场的-4.2元升至40亩以上农场的3.99元。所以,小农场对于人工畜工的使用都不经济,大农场是易于获利的。1936年,冯紫岗对浙江嘉兴县农场的研究也表明,经营愈大,劳动效率也愈高。以每劳动单位的耕地面积来说,由自耕农过小经营的9.2亩增至大经营的14.93亩,半自耕农由过小经营的8.6亩增至大经营的19.0亩,佃农由过小经营的7.3亩到大经营的18.2亩。上述研究都加入了数据统计,使论证的科学性大大增强。

  在对大农经营的态度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和上述学者是基本一致的。他们结合中国农村的实际,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赞成大农经营的主张。如陈翰笙指出,小农田天然排斥资本的集中、大量生产的发展。尽管在某些特殊地区,每个集约农业的土地单位的净收入多于每个粗放农业的土地单位,但是如果把每个土地单位的生产成本和劳动力计算在内,那就不难证明,较大规模的农业要比较小规模的农业优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阵地《中国农村》编辑部也认为,不论栽种何种作物,大规模经营总比小农经营有利。在大农场上,劳动力和农具的使用都比较经济,生产率也比较高。而在小农经营的条件下,许多新的农业机械是根本不适用的,小农的零细经营是私有制度尤其是半封建土地关系下的畸形产物,足以阻碍生产力发展,甚至阻碍整个社会的前进。冯和法也强调,小农经营是现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病态,不能和使用进步生产方法的大农经营相比。在一样大小及同样土质的土地内,大农经营的收获虽常不及小农经营,但这不能说小农经营较大农经营为有利,恰恰相反,如以全部成本的总和与收获量进行对比,小农经营远不如大农经营。

  在大农呼声愈益高涨之时,也有少数学者并未完全倒向这一观点,而是认为大农经营、小农经营各有利弊,应因地制宜。如1933年,农业经济学者龚厥民指出,大农小农各有利有弊,不能遂断其优劣。大农的优点,可以分业和利用机械,纯利益也多。小农经营精密,诸事节俭,但因生产费较大,易使纯利益减少。在面积相同的土地上,小农可较大农获得多量的生产,收容多量的人口,在人口已多、工业未盛的国家,大农的确是不如小农。所以,他认为理想的农业经营不是大农,也不是小农,而是“大农中农小农,混成适当比例,使分工协作,其规模范围,有大小之分,其经营方法,有精粗之别,因地制宜,因时而变,其目的,乃在实际之利益耳”。1934年,章植也认为,大农与小农经营各有优劣,不能加以武断,要视一地情形而异。就农地面积而言,人口稀散之地有大农经营的可能,而人口稠密之处不得不以小农经营为原则;就农作物而言,凡可大规模生产的作物宜于大农经营,而以个人劳力为重的作物宜于小农经营,“过大与过小之农场,经营皆非所希冀”。以上见解,与北京政府时期个别学者的观点具有一定的连续性。

  凡属新生事物,总是与既有事物的比较中激发不同的认识乃至争论。新的大农经营方式也是如此,在和传统小农经营的比较中孰优孰劣,愈益成为争论的焦点。对大农经营方式的讨论,大致经历了一个从全盘接受到多元并持再到绝大多数接受的过程。对小农经营方式的认同危机愈益强烈,但也并非如以往所想象的,一定是一个被社会各界完全否定的对象。

  三、实现大农经营的设想

  从上述可见,清末民国时期除了少数人仍坚持小农经营,绝大多数都赞同大农经营的主张。所以,相比之下,如何实现大农经营便成为社会各界最为关心的问题。

  在清末,由于对大农经营和小农经营的思考较少,对如何实现大农经营也缺乏系统的论述。1896年,陈炽认为应学习英国的大农经营办法,占有土地多的应使用机器,“南北各省乡里之富人,有拥田数千亩数万亩者,宜劝令考求培壅、收获新法,购买机器,俾用力少而见功多,如伊尹之区田,亩收数十倍,则富者益富矣”。1902年,康有为认为使用机器可以扩大农业经营,在他幻想的大同世界中,设计了一个公有的农场经营方式,“举天下之田地皆为公有,人无得私有而私买卖之。政府立农部而总天下之农田,各度界小政府皆立农曹而分掌之,数十里皆立农局,数里立农分局……其农场者,农田种植之所也;里数不定者,机器愈精,道路愈辟,人之智力愈强,则农场愈广也”。1905年,梁启超也认为应奖励大农经营,大农为“使役多数劳动者以营业农业”,“善为谋国者,一面当保护小农,全其独立;一面仍当奖励大农,助其进步。……若举国永无大农,则举国农业可以永绝革新进步之望也”。可见,这一时期将大农经营主要是寄希望于雇佣大农场之上。

  北京政府时期,对大农经营与小农经营的比较研究有所增加,但对如何实现大农经营的关注仍是较少的。然而,在这不多的意见中,出现了与清末不同的认识,即通过合作办法使小农经营达到大农经营的效果。此与民初西方合作思潮的传播有关,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推行合作事业与中国经济改进的关系。在农业经营上,开始还不常称为“合作”,而是公团、组合等。1912年,邓礼寅指出,通过“产业公团”可使中小农经营变为大农经营,中小农要想“与大农相提携,以收农业改良之效果,不可不利用产业公团之组织。所谓产业公团者,即从事产业者,因改良其产业或生活之状态,而为多数结合之团体也。……庶产业公团可以成立,而中小农得藉以经营大农之事业”。这里的产业公团就是合作经营。同年,《农友会报》编辑部介绍了丹麦的农业合作经营方法。19世纪,丹麦本是面积狭而人口少的贫弱小国,近30年间却成为世界著名农国,主要就是采用了“产业组合法”。在丹麦政府支持下,以统一机关指导农民,“农村诸产业组合法履行之结果,生产、贩卖上比较的大农家与小农业皆得齐一均等之便利,促进品种之改良,究精制造之方法,品质品位之统一。生产物完全输送于世间大市场,一以得高价于市面,二以博信用于人民”。1926年,彭学沛也提到了小农经营的“协同组织”,“近来技术发达的结果可以适用于小经营的小机械也发明了,并且小经营者若协同组织起来,也多少可以利用大机械了”。由上可见,在小农经营为中国最基本的农业经营方式的前提下,人们考虑更多的不是雇佣大农场,而是既保留小农的相对独立性,又通过协同、合作方式转化为具有大农效果的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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