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民生主义与国民政府救济体系建设

辛亥革命网 2020-11-26 13:35 来源:团结报 作者:陈召正 邵雍 查看:

孙中山先生积极倡导三民主义,而民生主义在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孙中山先生积极倡导三民主义,而民生主义在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早在1905年《民报》发刊词中孙中山便提出:“二十世纪不得不为民生主义之擅场时代”,并分析称:“民生主义,欧美所滤积重难返者,中国独受病未深,而去之易。”1914年4月,孙中山认为:“满清退位,中华民国成立,民族、民权两主义俱达到,惟有民生主义尚未着手,今后吾人所当致力的即在此事。”1924年1月,孙中山在《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再次提出:国家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正因民生主义的特殊地位,才使得民生主义研究受到学界长期关注。

  民生主义的内涵

  孙中山民生主义有着丰富内涵,1924年8月3日至24日,他先后进行四次讲演,详加阐释。孙中山首先从“民生”一词出发,指出“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社会的文明不能发达,经济组织不能改良,和道德退步,以及发生种种不平的事情”都是由于民生问题造成。民生主义的提出就是为了解决民生问题。

  在孙中山看来,“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又名共产主义,即是大同主义”。“共产主义与社会主义两个名词,现在外国是一样并称的,其中办法虽然各有不同,但是通称的名词都是用社会主义。”而在“社会主义中的最大问题,就是社会经济问题”,也就是人们的生活问题。孙中山分析,产生社会问题原因是由于“机器发明以后,大部分人的工作都是被机器夺去了,一班工人不能够生存”,“这个时候很多人没有饭吃,甚至于饿死,所受的痛苦不是一言可尽”。社会主义的产生便是来解决社会问题,目的即是“令人人都可以得衣食”。孙中山强调:“社会问题便是民生问题,所以民生主义便可说是社会主义的本题。”

  孙中山民生主义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人的生存、生计问题,也就是人的食、衣、住、行等基本问题。这是民生主义的短期目标,而长期则是要实现大同世界。“大同世界”是中国古代对于理想社会的一种称呼,出自《礼记·礼运篇》,所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为大同。”在这其中,涉及了养老、就业、育婴,以及鳏、寡、孤、独、残疾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问题。孙中山生前对这段话情有独钟,多次手书。

  孙中山本人也曾对“大同世界”进行过阐释,提出要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就是要“全国人民都可以得安乐,都不致受财产分配不均的痛苦”。孙中山解释说:“我们三民主义的意思,就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意思,就是国家是人民所共有,政治是人民所共管,利益是人民所共享。”在他看来“真正的民生主义,就是孔子所希望之大同世界”。

  民生主义目标的实现,首先是要解决全国人民的食、衣、住、行等基本问题。孙中山表示,民生主义的目标不但是要把衣、食、住、行,这四种需要弄到很便宜,并且要全国的人民都能享受。针对这一目标,孙中山从生产就业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一整套解决方案。非常遗憾的是,孙中山本人只详细论述了食、衣的内容,而未及论述住、行,便不幸逝世。

  孙中山明确提出,实现民生主义的责任“一定要国家来担负”,如果国家把食、衣、住、行这四种需要供给不足,无论何人都可以来向国家要求。因此,他提出,要解决民生问题要发达国家资本,而四分五裂的国家如何发达国家资本呢?孙中山认为,国家“将来一定是要统一的。”统一之后,要解决民生问题,一定要发达资本,振兴实业。而振兴实业的方法“第一是交通事业,像铁路、运河都要大规模的建筑;第二是矿产,中国矿产极其丰富,货藏于地,实在可惜,一定要开辟;第三是工业,中国的工业非要赶快振兴不可。”振兴实业“所得的利益归大家共享,那么全国人民便得享资本的利”。

  实现民生主义,还必须注重分配问题。在分配原则上,孙中山提出国家财政收入的“二次分配”。他强调,民生主义“目的就是要把社会上的财源弄到平均”,而平均财源的“头一个办法,是解决土地问题”,也就是“平均地权”。平均地权即“政府照地价收税和照地价收买”,地主将地价报告政府,政府按照所报地价抽税,并照价收买以防止地主谎报地价,定价之后地价若再行涨高,那么“所加之价完全归为公有”。政府的收入增加后,一般贫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并会获得种种利益。

  救济体系的建设

  1927年4月,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宣称“继续总理的革命精神,继续总理事业”,为实现民生主义,着手建设救济体系。根据孙中山遗教,国家要担任实现民生主义的责任,因此在救济体系建设中逐步确立了政府的主导地位。

  首先,南京国民政府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的行政管理系统。1928年3月,国民政府颁布《国民政府内政部组织法》设立内政部,直隶于国民政府,后改隶行政院,下设民政司职掌“赈灾救贫及其他慈善事项”。全面抗战时期,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社会部于1940年10月改隶行政院,原内政部民政司负责之社会福利业务划归社会部管理,社会救济事项由社会福利司负责。省政府下设民政厅负责赈灾及其他社会救济事项,特别市及普通市政府下属社会局负责市公益慈善事项。社会部成立后,各省在省政府之下设立社会处,或于民政厅内设社会科。

  其次,国民政府加强对民间慈善组织的管理。内政部于1928年6月公布《管理各地方私立慈善机关规则》,规定:“各地方私立慈善机关应将机关名称、所在地址、所办事业、财产状况、现任职员姓名履历详细造册,呈报主管机关查核,转报内政部备案;各地方私立慈善机关每届月终应将一月内收支账目及办事实况逐一公开,并分别造具计算书及事实清册,呈报主管机关查核;各地方私立慈善机关或因临时组织之慈善机关,如捐募款项时应先呈请主管机关核准,其收据、捐册并应编号送由主管机关盖印方为有效”。“主管机关对于各地私立慈善机关各项册报认为有检查之必要时,得随时派员检查之”。国民政府由此开始掌握私立慈善机关的基本情况,并试图对私立慈善组织的经费进行严格监督,并且规定可以随时检查,掌握监督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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