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1917年发行的“军事内国公债”史实考(2)

辛亥革命网 2017-01-12 15:03 来源:团结报 作者:刘杰 查看:

1917年7月,孙中山在广州发动护法运动。9月,孙中山在广州成立护法军政府后内外交困,特别是在财政上举步维艰。他采取了诸多筹款举措,提出发行军事公债募集资金。

  由于债票尚未及时印制,于是廖仲恺等一面准备债票,一面通过公债收条暂时代替。为防止做伪掺假,还陆续将收条收回,以票面已经议定的数额分为千元、百元、十元、五元四种换取同额度的公债票在内地以及各埠进行劝募。收条由各筹饷委员领出后分募定章,每月呈报经过情形并将募得款项及收条存根缴解。未经售出的公债收条亦须完全缴部,以便随时整理,并于1月21日在军政府公报及各日报刊登广告宣布限期清缴。为规范管理,军政府财政部还发布启事,要求在2月11日止将已售出的存根欠款寄回,换取正式票据。在正式发布公债募集令后,孙中山又分别致电唐继尧、陆荣廷阐明可以依照各省实力,自行募集。

  在实际公债发行操作中,孙中山也考虑到了发行公债的难处。辞去大元帅职务后,他仍然就如何进一步处理军政府借债给非常国会致函要求对现存及已发出的公债进行备案。廖仲恺在给唐绍仪的函电中对军事内国公债一一说明。自1917年6月至次年6月底止,军政府财政部收入款项总数为494200余元,其中属于捐税上款者计221400余元外;其由孙中山先生以个人名义负担,借入现款供护法为1392700元。用于军事上400000元,国会议员南下旅费等600000余元,两项共计1100000元。军事内国公债共收入15545930元,主要分为五项用途。其中本部直接募入款项共451790元;偿还前后所借各种债款共3943210元;各省独立军队承领5650000元;安抚慰劳各军队用共5352830元;发给经解散各军队及本府各职员共148100元。为了保证军事内国公债的延续性以及明确责任,廖仲恺特别制定了数条办法加以限制。一是债票不得在公债条例所定八八折之外低折销售;二是债票销售若干,应每月将数目报部,并将所售债票号码一律呈报;三是债票剩存若干应与报销册及存根一并缴部,并将发出债票、收条未缴纳存根、注销债票收条号数表各一册送国会非常会议报告。孙中山离开护法军政府赴沪后,由廖仲恺负责债后处理。笔者曾在第一、二历史档案馆、北京、武汉等地多方搜寻,尚未发现公债具体流通以及还本情况。

  发行后面临剧烈的政治冲突

  军政府发行公债后曾遭到各方反对。孙中山领导的南方军政府困顿重重,而与此同时,北方主政的段祺瑞却积极推行武力统一计划并筹措借款为政治军事服务。1917年至1918年间以各种名目向日本政府借款386000000日元,日本寺内正毅顾问西原龟三以私人身份来华就与北洋政府经办8次借款。此后,北方政府继续进行军械借款。对此情形,10月25日南方非常国会曾致电冯国璋代总统,指出:“共和国家以法律为根据,段祺瑞破坏约法,自称总理,攘乱政权,为全国所共弃,西南声罪致讨,法律神圣,终有恢复之日。此项借款未经国会议决,当然不生效力。公代行大总统职权,本由约法取得,对于违法之借款,若竟贸然允许,则破坏约法之咎,公与段氏实分任其责。谨掬诚奉达,务请依法拒绝,万勿盖印。”国会亦向全国通电呼吁对于借款应多方进行抵抗。为了阻止日本方面借款,非常国会同时一并致电日本时任首相,希望日方严词拒绝借款以表示两国亲善与真诚。另一方面孙中山又致电筹款人员要求速筹巨款并陆续汇来以应军用。

  与此同时,北京政府发行公债行为在继续进行。1918年初发行七年六厘短期公债,额定本为48000000元,用于归还中行、交行欠款与补助两行整备金。南方护法军政府也从政治、外交上对这一借款行为进行了抨击与反对。3月9日孙中山以军政府大元帅名义致非常国会和西南实力派,并且发表《反对北京政府发行公债通电》指出:“王克敏等假七年公债蠹国肥私,种种黑幕,实堪发指。北京非法政府根本违法,绝对无发行七年公债之权。其宵小佥壬,因缘为奸,尤属绝对无效。此项公债,非法政府藉以供其残杀国人,我国民自应一致反对。其王克敏等应得之罪,俟国法效力恢复之日,再行尽法惩治。尚希诸公对于七年公债,根本否认,以免人民受愚。” 3月18日南方军政府《公布取消北京政府擅定之公债条例等决议案令》,国会非常会议议决取消北京非法政府擅定的七年内国公债条例及发行办法。决议案认为:“北京政府以偿还中交两行欠款提高纸币价格为名,颁布发行七年内国公债条例。绝对不能承认主要有四点:一是违背约法。擅募巨额公债与约法第十九条相违背。二是垄断发行,4800万元公债全归三五银行关系人所垄断。三是侵蚀国库;四是欺罔商民。”

  南方军政府以及非常国会以大元帅名义表示对于非法政府一切发债行为一概不承认。在3月15日连续开二次、三次会议后,提出了一致性的看法。要求北方政府取消七年内国公债条例、中交两行或人民收受北京政府财政部所擅发七年内国公债票,概作无效。并且通告各省民政长官,所有应解赔款不经国会议决用途,不得擅动。与此同时国会非常会议议长吴景濂、成都督军熊克武先后发表通电反对北方违法私自发债。南北方围绕借款以及发行公债进行了一系列的对抗。持续的冲突其实质反映了谁是合法政府,谁拥有合法发债权的问题,更为深刻揭示的是政府政治合法性的争夺。从民国初年政治制度来看,“国会为民国中心,宪法为立国之本”,孙中山南下护法即是坚持以“约法与国会,共和国之命脉。命脉不存,体将安托”。北京政府段祺瑞破坏约法,南方军政府一直尚未得到承认。孙中山等期待日本同情,认为日本为中华民国之友邦,日本国民为中华民国之挚友。深望日本朝野上下,以道德的同情,使中华民国定坚固之基础,则两国家及国民的永久之提携。然而外交上军政府并没得到承认和支持。

  孙中山在广州,无饷无兵,无械无地,且“权日蹙,命令不能出府门”。此后实力派策划成立“中华民国护法各省联合会”的情况下还曾发布公约称“护法各省及各军募外债或与外人订契约,须得联合会议之许可。”及至最后南方军政府也被迫进行了改组,将大元帅制改为总裁合议制,特别是西南地方实力派假共和、真占权的面目撕开后,公开选择排挤孙中山。在非常国会通过《修正军政府组织法案》后,最终孙中山“觉护法之希望,根本已绝”辞去大元帅,离开了广州。

  孙中山为维护约法权威而南下建立的南方护法军政府“希望通过倡导护法,重建由革命党人实际掌握的临时政府”的希望最终不可避免的失败。南北两方围绕公债发行进行了多层次的交锋与博弈。在政治上孙中山一方面积极谋求外国承认南方政权,继而承认其发债的合法性;在经济上则是坚持追求军政府拥有独立的财权。然而,护法也并未取得内外的认同,还不时遭到内外的政治挑战与强烈质疑。北方的军事打击以及护法各派内部利益的纠葛使得军政府本身的合法性一再遭受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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