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人凤集》勘误
辛亥革命网 2016-05-17 10:45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邓江祁 查看:
石芳勤所编《谭人凤集》一书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出版以来,为推动谭人凤研究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谭人凤集》不仅多有遗漏,而且其中一些文电在文字及发表时间上存在错误或欠准确的现象(有些文电时间,编者以当时报刊发表的时间为准),给全面、深入研究谭人凤带来一些不便。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根据有关史料,仅就书中46篇文电的时间问题作一些勘误工作(为叙述和查找方便,本文借用书中编者原拟的标题),以期对于推动谭人凤研究的深入有所裨益。
1、《为组织中部同盟会和广州起义事与湖北党人的谈话》。石芳勤将此段谈话的时间确定为1911年6月。[1](P7)据查,此谈话来自李春萱《辛亥首义纪事本末》,此前还有一段话云:“谭人凤来武汉的目的,主要是广州起义,武汉必须响应。同时说明宋教仁、陈其美在上海组设了中部同盟会,其目的是借此联络长江上下游,其性质与东京同盟会一样。”同时,谭人凤谈话的中心内容也是希望湖北同志响应广州起义,即1911年4月27日的黄花岗起义。虽然其中提及中部同盟会,但当时也还只是一个构想,其付诸实施的时间也是在黄花岗起义失败之后。因此,这次谈话的时间应在谭人凤到武汉联络湖北同志响应广州起义的1911年2月下旬。
2、《与宋教仁致吴玉章书》。谭人凤此信后原署有时间为“七月九日”。因此,石芳勤将此信的时间确定为1911年7月9日。但在此书中,谭人凤与宋教仁说到,“此间自前月初集议数次,决定组织中部总会,已经成立”[1](P8)。由此可知,此书当写于谭、宋等人组织中国同盟会中部总会成立的一个月之后。经查,中国同盟会中部总会成立于清宣统三年闰六月初六,换成公历即为1911年7月31日。因此,此书就应写于公历1911年8月底或9月初。这说明,信中所写时间“七月九日”是农历的时间(公历直到1912年1月1日才开始推行),对应的公历为1911年9月1日。所以,谭人凤《与宋教仁致吴玉章书》的写作时间应为1911年9月1日。
3、《挽焦达峰陈作新联》。《谭人凤集》中的此联录自陈浴新《湖南会党与辛亥革命》一文。但原文中只说谭人凤为湖南都督府为焦、陈举行的追悼会而作,并未交待追悼会的时间。对于焦、陈追悼会的时间有关史书也语焉不详。因此,石芳勤将谭人凤挽焦达峰陈作新联的时间大体定为1911年11月。据笔者查考, 1911年11月30日上海《民立报》刊登的湖南都督谭延闿为举行焦、陈追悼会所发出的布告说:“兹择于二十六日,谨备牲醴香楮,率同陪祭官刘君揆一、谭君人凤,亲诣焦、陈都督灵柩前致奠,以申哀敬之情。”其中“二十六日”即阴历九月二十六日,换成阳历即为11月16日。因此,1911年11月16日即为湖南都督府为焦达峰、陈作新举行追悼会的日子,也是谭人凤《挽焦达峰陈作新联》的写作时间。
4、《各省代表慰勉武汉各界文》。该文未注发表时间,石芳勤“根据其内容推断,当在 1911年11月底”。[1](P17)但据笔者查考,该文曾刊于1911年12月11日的上海《时报》。又据查考,该文中有“浙江、江苏、上海联军共三万人,围金陵,南城已破,刻日可全定”之语,而参与该文署名的均为在汉口开会的江苏、山东、安徽、湖南、福建、湖北、广西、上海、贵州等9个省(市)都督府代表。因此,该文发表的时间应在11月30日汉口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召开之后,12月3日南京光复之前的某一天。再从刘星楠《辛亥各省代表会议日志》的有关记载看,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虽于11月30日在汉口英租界顺昌洋行举行,但各省代表到达汉口参会的时间并不一致。第一天到会的只有湖南、福建、湖北、山东四省代表;第二天即12月1日,江苏、上海、安徽三地代表到会;而广西代表张其锽第三天即12月2日才到会。综上可知,《各省代表慰勉武汉各界文》一文的发表时间应为1911年12月2日。
5、《为借债事致袁世凯等电》。谭人凤此电见之于1912年5月31日的上海《民立报》,但电末没有清末民初在电报中代替时间的代日韵目。这种情况较为多见,其原因有的是发电者遗忘,有的是被报纸的编辑在刊登时删去了。石芳勤在书中将此电时间定在其见报的前一日,即1912年5月30日。[1](P42)笔者发现,在此电中,谭人凤曾就冲破外国银行团垄断借款权,向北京政府提出了建议:“政府下一令,凡各省兵队,各省财政,概归自筹,许以募集地方公债,但由中央预悬标准,厉行监督,则银行团以外之资本家,必争起应募。各省情形缓急不同,资本家断不能联络一气,协以谋我,即银行团亦可翻然变计,就我范围。”而1912年6月1日上海《民立报》上又刊登了谭人凤致参议院、各省都督和议会的电报,其中提到“艳电主张地方自由借款,以破银行团垄断之手段”[1](P43)。“艳电”即“艳”日发出的电报,显然,这里所说的“艳电”应指前面所说的《为借债事致袁世凯等电》。“艳”是清末民初电报中的代日韵目之一,代表29日。由此可知,谭人凤《为借债事致袁世凯等电》应发于1912年5月29日。
6、《请予各省自行筹款以救危亡电》。谭人凤此电见之于1912年6月1日上海《民立报》,由于文末没有代日韵目,石芳勤根据报刊发表的时间将此电时间确定为1912年6月1日。[1](P43)但笔者发现,1912年7月10日的云南《滇南公报》刊有此电的完整版,即电报的抬头、正文、署名、代日韵目、印等五要素一应俱全。此电文末的代日韵目为“世”。[2] 在代日韵目中,“世”指31日,因此,谭人凤《请予各省自行筹款以救危亡电》应发于1912年5月31日。
7、《声明未列名提倡国民捐电》。国民捐是由黄兴为反对北京政府向四国银行团借款,于1912年4月底提出的办法。谭人凤因之无法律依据而反对。《谭人凤集》所编此电录自1912年6月8日的北京《爱国报》,因原文中末见日期,石芳勤根据报刊发表的时间将此电时间确定为1912年6月8日。[1](P46)但笔者发现,1912年6月7日的北京《顺天时报》也刊有此电,末尾标明发电时间为“五月二十三日”。因此,谭人凤《声明未列名提倡国民捐电》应发于1912年5月23日。
8、《为湖南会馆殴杀事咨请沪督陈英士文》。1912年4月10日,旅沪湖南同乡会成立,谭人凤被推举为会长。谭人凤上任后积极推行兴学、瘗榇二事。6月5日,旅沪湖南同乡会在湖南会馆召开相关会议时(谭人凤未参加)发生殴杀事件。事后,谭人凤就此事发出多件文函,《为湖南会馆殴杀事咨请沪督陈英士文》即为其中之一件。《谭人凤集》所编《为湖南会馆殴杀事咨请沪督陈英士文》录之于6月11日上海《民立报》,因原文内没标明时间,石芳勤根据此文发表的时间将其时间推定为1912年6月10日。[1](P48)但笔者在6月11日《申报》上也发现此文,而且配有陈其美根据谭人凤的要求令行混成旅长陈汉钦查办文,其中有“六月九日,案准粤汉铁路督办咨开:案据敝处卫兵营营长谭辉呈报,本月初五日……”等语。[4]由此可知,谭人凤《为湖南会馆殴杀事咨请沪督陈英士文》应写于1912年6月9日。
9、《敬告驻沪之军界同乡》。此文也是湖南会馆殴杀事发生后,谭人凤就此事发出的函件之一,同样因原文内没标明时间,石芳勤根据此文发表于6月12日汉口《国民新报》的时间将其时间确定为1912年6月12日。[1](P48-49)据笔者查考,因为湖南会馆殴杀事件,谭人凤于6月9日发出《辞旅沪同乡会长书》,宣布辞去旅沪同乡会会长职务。但我们从《敬告驻沪之军界同乡》一文中,并未发现提及谭辞职一事,只是请求军界同乡对此次事件“三思之”。而且笔者还发现6月9日的《民权报》和11日的《申报》上也分别刊登了此文,并且《申报》将之置于《辞旅沪同乡会长书》一文之前。[5]由此可证,《敬告驻沪之军界同乡》写于《辞旅沪同乡会长书》之前!据查,事发的次日,即6月6日,谭人凤即分别致函上海都督陈其美和黄兴,由此可推知,在向陈其美和黄兴说明事情经过的同时,谭人凤也即撰写了《敬告驻沪之军界同乡》一文,呼吁军界同乡保持冷静,以不使事件升级。所以,谭人凤《敬告驻沪之军界同乡》一文应写于1912年6月6日。
10、《粤汉路事说帖》。1912年4月初,袁世凯任命谭人凤为粤汉铁路督办,6月中旬,谭人凤为粤汉铁路事进京,向袁世凯政府提出粤汉铁路仍照清政府的政策,实行国有国办政策。此文见之于1912年7月8-9日上海《民立报》,由于原文内未标明时间,石芳勤根据报刊发表的时间认为,“此文应作于1912年7月初。”[1](P52) 但笔者发现,谭人凤本人在1912年9月初的《粤路意见书》中曾谈及此文发表的时间:“鄙人决议湘鄂两路收归国办,六月间在京即已发表。”[1](P71)又查,谭人凤于6月中旬曾进京,7月初返沪。由此可见,谭人凤《粤汉路事说帖》一文并非作于1912年7月初,而应写于1912年6月。
11、《敬告各团体及当道文》。由于原函未注明时间,石芳勤根据其于1912年7月10日见于上海《民立报》而将其时间标为1912年7月9日。[1](P66)但笔者新近发现,1912年7月8日的《申报》就以《新化谭人凤敬告各团体及当道书》为题发表了此文。因此,该文的写作时间定为“1912年7月初”较为合适。
12、《请将社团改进会发起意见书呈请内务部认可函》《复警政司原拟条件书》。此两函原件中并未注明时间,但石芳勤不知何故却分别将其时间定为1912年10月9日和1912年10月10日。[1](P86-87)笔者细读两函及其所附《警政司致内务部呈》和《附(一):警政司原拟条件》后认为,《谭人凤集》中所列上述两函在时间上不仅与附件而且相互之间均存在逻辑上的错误。因为1912年10月8日的《警政司致内务部呈》最后说得清楚明白:“理合将本司原拟条件及谭人凤答复书一件,呈请鉴核批示遵行。”[1](P87)这就说明,谭人凤的《复警政司原拟条件书》在10月8日之前就已写好并提交警政司,而且谭人凤此复函写好后才可能托孙培(字泽蕃)和朱纶(字伯言)二人代为将其复函转呈内务部认可。因此,此两函的时间均应标为“1912年10月初”,且应《复警政司原拟条件书》在前,《请将社团改进会发起意见书呈请内务部认可函》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