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的经济伦理思想
辛亥革命网 2015-06-18 09:15 来源:伦理学研究 作者:汪荣有 查看:
孙中山是伟大的中国革命先行者,他发动并领导了推翻帝制的划时代的革命,经受了包括中华民国名存实亡等严酷现实的考验,虽屡经挫折和失败,但他不屈不挠,勇于进取,积极探求救国方略的爱国热忱终生不减;他坚定而明确的民主革命立场以及光明磊落、诚直无私的人格等,都表明他是一位道德高尚的人。他的经济伦理思想散见在他大量论著之中,是其思想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民生:发展经济之目的
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经济伦理思想始终把伦理道德现象建立在对民众生计的考察和认识上。认为民生问题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中心,社会伦理道德是由民生问题引发的。没有经济发展,道德文明也不能发展,反之,没有道德的进步,国家也难以强盛、长治久安。他竭力主张在振兴实业的同时,加强道德教育,造成完善人格,以人格救国。
孙中山指出:“人类社会,切莫不为生计所限制。故生计完备,始可以存,生计断绝终归于淘汰。”[1]因此,民众的生计是一切经济等活动的目的和中心,“古今一切人类之所以要努力,就是因为要求生存”[2]事实上“民生就是政治的中心,就是经济的中心和种种历史活动的中心,好象天空以内的重心一样”。[3]孙中山提出的“平均地权”的经济主张,实质是强调经济权益平等,反对对民众的剥削。他认为:“民生主义真是要达到的目的,农民问题真是完全解决,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问题的最终结果。”[4]他指出,中国的人口农民是占大多数;但是他们辛苦勤劳得来的粮食,被地主夺去大半,自己得到手的几乎不能够自养,这是很不公平的。孙中山提出的“节制资本”的经济主张,实际上是反对垄断,反对少数人操纵国民之生计,反对经济上不顾民众利益的独占专横的不人道行为。同时他要求发展国家资本,以实现民富国强,让民众都能享受公共之利。并竭力主张“振兴实业”,发达国家,实现“救贫”之目的。他说:“准国家社会主义,公有即为国家;国为民国,国有何异于民有;国家以所生之利,举便民之事,我民即共享其利。” [5]
在孙中山看来,为了解决民生问题,必须求得国家的独立和民族的解放。孙中山在革命中认清了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使中国成为半独立国家。因此,他指出:“民族解放之斗争,对于多数之民众,其目标皆不外反帝国主义而已。吾人欲证实民族主义实为健全之反帝国主义,则当努力于赞助国内各种平民阶级之组织,以发挥国民之能力。”[6]由爱国而救国,由救国而革命,这是孙中山思想发展的主流。爱国的思想在他的整个思想中占有极为显著的地位。可以说,他的思想的每一部分都浸透着爱国主义的精神。孙中山把爱国看作是至关重要的事情。为了激发人民的爱国热情,他阐明了国和家的关系。他说:“家和国是什么关系呢?家庭要靠什么才可以生活呢?各个家庭都要靠国,才可以生活。国是合计几千万家庭而成,就是大众的一个家庭。学生受先生的教育,对于国家也有一种责任,这责任是更大的,是千万人应该有的责任。”“吾人今日当成一最新式的共和国。新式者何?即化国为家也。”[7]这样,孙中山就用浅显通俗的道理说明了爱国的必要性。“国”是由“家”组成的。“家”靠“国”才可以生活,孝顺父母和热爱祖国是一致的。只有国家巩固富强,才能使每个家庭生活幸福。所以爱国如爱家,保家须卫国。爱国是救国的前提,救国是爱国的真正体现。爱国即救国,孙中山就直接地把三民主义看成是救国主义。
二、利群:调节经济利益矛盾之准则
孙中山主张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作为道德标准,在调节个人和国家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时,强调以自我牺牲、“替众人来服务”为准则。
孙中山认为,人类文明的道德应该是为公而不是为私,个人不能仅仅追求个人利益,更要追求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人民利益,并且在一定的条件下,为国家、民族和人民利益而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只有这样,才算是有道德人。1911年12月,孙中山在上海与《中法新汇报》总编辑谈话时指出:“所有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共同利益。”[8]孙中山在这里所讲的“共同利益”,不是指某个团体或某个党派的利益,而是指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人民利益。他在日本东京向中国留学生指出:“诸君志愿,须求大家之利益,对大家之事业,不必计较私人之利害。”[9]这里讲的“大家之利益”,也是指人民群众的利益。显然,孙中山在以上论述中提出了处理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私人利益与大家利益相互关系的道德标准,要求人们将个人利益服从于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共同利益,以追求“共同利益”和“大家之利益”为志愿,而不去计较个人利益。这就指明了“共同利益”和“大家之利益”是高于“个人利益”与“私人之利害”的,人人都应以“共同利益”、“大家之利益”为重。正因为如此,孙中山还要求在必要时个人应该牺牲自己的利益以求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他指出:“当建设时代,还要牺牲个人,为大家谋幸福。”[10]又指出:革命党人为了“全国人民都可以享幸福……眼前便不能不牺牲”[11]自己的利益,甚至包括牺牲自己的生命。他教育青年学生,学成学问,“非为一人求幸福,必须存牺牲自己个人幸福,以求国家之幸福的心志。”[12]孙中山要求革命者必须具有牺牲精神,将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个人利益应服从国家和人民利益,为了国家和人民利益而自愿牺牲个人利益,这是孙中山提出的道德标准。它反映了孙中山伦理思想的进步性,也适应了当时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需要。
为使“自我牺牲”转化为国民的一种自觉意识,孙中山极力提倡“替众人来服务”的新道德。他指出,一切官吏都应“替众人来服务”,“上而总统,下而巡差,皆人民之公仆也”[13],做官绝不是为了发财、营私、作威作福,而是要为众人服务。他说:“古时极有聪明能干的人,多是用他的聪明能力,去欺负无聪明能力的人……现在文明进化的人类,觉悟起来,发生一种新道德。这种新道德就是有聪明能力的人,应该要替众人来服务。”“这里讲的‘众人’,既是指中国四万万人民大众,也是指整个人类。”孙中山极为推崇“这种替众人服务的新道德”,认为这“就是世界上道德的新潮流”[14]。他希望从此以后,“人人当以服务为目的,而不以夺取为目的,所有具有聪明才力愈大者,当尽其能力而服千万人之务,造千万人之福。聪明才力略小者,当尽其能力以服十百人之务,造十百人之福” [15],如果大家真正树立了“替众人来服务”的道德观念,那么,就能自觉将国家和人民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使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人民利益,甚至为了国家和人民利益而自愿牺牲个人利益,因此,“替众人来服务”的新道德的大力提倡,对于上述道德标准的确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这方面,孙中山本人就是“替众人来服务”的楷模。还在青年时代,他就立下了献身革命的宏伟志向。他对日本友人表示:决心“自进为革命之前躯,……为支那苍生,为亚洲黄种,为世界人道而尽力”[16]。他抛弃了优越的社会地位,从事革命后,不仅把自己的财力全部用于经营革命、联络同志上,而且还把家兄的财产赔损殆尽,致使家兄因资助革命而破产。辛亥革命后,政权落入军阀之手。孙中山不怕失败,为了追求革命真理,把旧三民主义发展为新三民主义,他制订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改组国民党,欢迎国共合作。这些都表明孙中山具有为革命不计私利、择善而从的美德。他服务于他人、服务于革命事业的一生,使他的形象益发高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