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透视(3)

辛亥革命网 2014-10-28 10:10 来源:《江苏社会科学》 作者:刘旺洪 查看:

用文化研究的方法对中国近代史进行研究已经为人们所熟悉。然而,用文化研究的观点着力于分析近现代历史上的一些历史事件和历史文献,在我国着实是做得很不够的。

  三、《约法》的悲剧命运与近代文化的结构性矛盾

  《临时约法》在当时的中国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作用。但令人深思的是,为什么《临时约法》从它被制定出来起就被注定了是一纸空文?以往我国学术界都将《临时约法》的这种悲剧命运归结为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和《约法》完全忽视反帝反封建和土地制度的改革,因此,“它就失去了纲领、缺乏明确的斗争方向,用这样的约法去引导革命,没有不失败的”。(刘望龄:《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华中师院学报》,1981年第4期。)诚然,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和《约法》的缺陷都是辛亥革命失败和《约法》失效的重要原因,但从社会文化学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约法》的悲剧命运根源于中国近代文化体系的深刻的结构性矛盾。

  首先,从文化的表层一深层结构来看。文化系统主要由表层的物器层次、中间心物结合层次和深层的文化心理层次构成。在这三个层次中,深层的文化价值观念是文化最为稳定和重要的部分,社会政治结构和物器层面只有与社会文化心理结构和社会主体的政治法律文化的价值心态相适应才能实现本身的政治目标和功能指向,否则,它将为社会文化心理结构和主体的价值取向所扭曲,使其性质和功能发生蜕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体系走向崩溃和新的近代文化系统进行重构的过程中,矛盾性是其最为重要的特征。尤为重要的是,中国近代文化的蜕化和嬗变的直接推动力是西方文化的冲击所形成的“冲击—反应”效应,这种文化结构的变化是从表层的物器层次开始,而后进入到制度层次的。当时,尽管一些先进的仁人志士已经介绍了一些西方君主共和的思想,但社会整体的深层文化心态和价值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这就出现了孙中山“仿照你们的(按:美国)政府而缔造”的“我们的新政府”(孙中山:《中国问题的真解决》,《孙中山选集》第69页。)这样与我国传统政治文化心理的深刻的冲突和矛盾。对这种矛盾陈独秀曾予以极其深刻的揭示:“吾人果欲于政治上采用共和立宪制,复欲于伦理上保守纲常阶级制,以收新旧调和之效,自家冲撞,此绝对不可能之事。盖共和立宪制,以独立、平等、自由为原则,与纲常阶级制为绝对不可相容之物,存其一必废其一,倘于政治否认专制,于家族社会仍保守旧有之特权,则法律上权利平等,经济上独立生产之原则,破坏无余,焉有并行之余地。”(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册,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08页。)

  其次,从下层社会文化心理状态来看。任何一场社会革命都必须争得广大下层民众的支持才有可能成功,任何一个宪法性文件都必须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同和遵守才可能实现。《临时约法》第1、2条明确宣布:“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社会上层知识阶层和资产阶级发展民族资本主义,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理想。但是,当时中国还是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农业社会,人口的绝大部分是农民,而“作为政治力量的因素,农民至今在多数场合下只是表现出他们那种根源于农村生活隔绝状况的冷漠态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95页。)在近代中国,以农民阶级为代表的社会下层人民由于长期生活在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之下和接受儒家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的熏陶,只是把自己看成是封建帝王的“臣民”、“子民”,是统治者的附属物,而没有自己人格上的独立感和主权要求,对近代社会民主政治思想缺乏了解,对辛亥革命及《临时约法》的民主宪政精神知之甚少,更没有心理上的共鸣和行动上的积极参与。因之,他们对民主与专制、现代与传统、护法与违法的斗争“若观对岸之火,熟视而无所容心”。(陈独秀:《一九一六年》,《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册,第104页。)由于《临时约法》的基本精神没有得到广大下层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其结果是“不独宪法乃一纸空文,无永久厉行之保障,且宪法上自由之权利,人民将视为不足轻重之物,而不以生命拥护之;则立宪政治之精神已完全丧失矣。”(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册,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08页。)

  其三,从革命派内部的文化心态来看。所谓文化心态一般是指社会主体的文化心理状态。这里指的是,辛亥革命时期革命者参加革命的思想动因以及对于革命成功后新政权的性质、结构及其权力分配等方面的认识。孙中山曾经指出,资产阶级革命派内部约略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的人,“第一类人数最多,包括那些因官吏的勒索敲榨而无力谋生的人;第二类为愤于种族偏见而反对满清的人;第三类则为具有崇高理想与高超见识的人。这三种人殊途同归,终将以日益增大的威力与速度,达到预期的结果”。(孙中山:《中国问题的真解决》,《孙中山选集》第66页。)应该说,孙中山对于革命党人的分类是基本准确的。但是,他对于前两类人与第三类“具有崇高理想与高超见识的人”之间的深刻矛盾却缺乏足够的认识。孙中山后来在解释为什么要让位于袁世凯时说道:“局外人不察,多怪弟退让。然弟不退让,则求今日假共和,犹不可得也。盖当时党人,已大有争权夺利之思想,其势将不可压。弟恐生自相残杀之战争,是以退让,以期风化当时,而听国民之自然进化也。”(《总理全书》(出札)上册,第375页。)这就深刻道出了当时革命党内部新潜藏的深层危机。现在看来,孙中山于1900年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的演说中便已感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并已孕育了一种深深的担忧:

  “惟尚有一层最要紧的话,因为凡是革命的人,如果存有一些皇帝思想,就会弄到亡国。因为中国从来当国家做私人的财产,所以凡有草昧英雄崛起,一定彼此相争,争不到手,宁可各据一方,定不相下,往往弄到分裂一二百年,还没有定局。今日中国,正是万国眈眈虎视的时候,如果革命家自己相争,四分五裂,岂不是自亡其国?”“外人断不能瓜分我中国,只怕中国人自己瓜分起来,那就不可救了!”(《孙中山选集》,第82——83页。)可悲的是,孙中山的忧虑在6年后应验了。这种政治的悲剧形式正是深刻的文化悲剧的体现。这里,我们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使没有袁世凯,“临时约法”还能挽救这种深层文化的劣根性吗?

  其四,从孙袁的深刻内在矛盾来看。对于袁世凯其人,应该说,孙中山和革命党人是有比较深刻的了解的。当时,孙中山已经敏锐地意识到袁世凯和革命党人之间存在着政治利益和思想观念上的矛盾和冲突。1923年1月29日,他在解释护法原因时指出:

  “北方将士,以袁世凯为领,与余议和。夫北方将士与革命军相距于渐阳,明明为反对民国者今虽曰服从民国,安能保其心之无他。故余奉临时约法而使服从,益以服从临时约法为服从民国之证据。余犹虑其不足信,必令袁世凯宣誓遵守约法,天忠不贰,然后许其议和。故临时约法者,南北统一之条件,而民国所由构成也。”(孙中山:《中国革命史》,转引自刁荣华主编:《中西法律思想论集》,第108页。)

  可见,孙中山当时已经认识到了他与袁世凯的矛盾不是一般政治见解和个人政治利益的矛盾,而是政治法律文化观念的冲突,是民主与专制、现代与传统、法治与人治等一系列重要政治法律价值观的矛盾,是资产阶级民主宪政国家的总统与封建专制国家的君主之间的文化观念的对立。但孙中山对这种斗争的尖锐性和残酷性缺乏深刻的把握,希望用一纸《约法》去制约袁氏,使之成为一个民主国家的总统。他坚持制定和公布《临时约法》,强调“新总统必须遵守”,并作为辞去临时大总统的三个条件之一。的确,从法律形式上来看,《临时约法》“限制总统之处甚严……袁大总统已渐入于荆棘丛中。殊不易排解矣”。(《辛亥革命》(八),第521——522页。)然而,试图用一纸空文去控制袁世凯,把一个满脑子灌满了封建帝王思想的人变成一个民主国家的总统是多么天真可笑的幻想呵!

  当然,《临时约法》的意义是伟大的,它移植了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宪政制度,从而使中国民主宪政运动的水平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将中国宪政文化的现代化进程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但它也暴露了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动摇性。随着中国的民主革命由旧民主主义阶段推进到新民主主义阶段,资产阶级的约法也必然为社会主义的宪法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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