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透视(2)
辛亥革命网 2014-10-28 10:10 来源:《江苏社会科学》 作者:刘旺洪 查看:
近代中国社会是一个风云激荡的历史时期,社会思潮异常活跃。从思想界的主流看,人们对待西方文化的态度经过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的代表人物是李鸿章、张之洞等,他们主张保留本国的文化和制度而引进西方的物器和先进技术。任何异质文化的接触都首先是器物、技术的较量。因此,以李鸿章等人为代表的洋务派在当时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他们对新的中华文化的模式持“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态度,实际上是试图将西方的先进科学技术、“船坚炮利”嫁接在中国传统的封建专制制度和文化传统上,学习西洋物器的目的也在于“制夷”。魏源明确写道:“是书(按:《海国图志》)何以作?曰:为以夷攻夷而作,为师夷之长技以制夷而作。”(魏源:《海国图志叙》,《晚清文选》第12页。)
洋务运动的破产和中国半殖民地地位的加深,促使近代知识精英对西方文化的态度也进入到第二个阶段。这时他们进一步认识到中西文明间内在结构的差异,主张引进西方的政治制度。甲午战争失败后,维新派掀起了一股维新变法、君主立宪的思潮。其挂帅人物康有为将中国北洋海军战败的国耻直接归咎于君主专制:“夫中国大病首在塞,气郁生疾,咽塞致死。”为什么同样一件事情,采取同样的办法,“外夷行之而致效,中国行之而益弊”呢?原因在于,在封建专制统治下,“皆上下隔塞,民情不通所致也。”(康有为:《上清帝第二书》,《戊戌变法》第二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52页。)康有为从而提出君主立宪的主张:“臣窃闻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国会者,君主国民共议一国之政法也。盖自三权鼎立之说出,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总之,立定宪法,同受治焉。人主尊为神圣,不受责任,而政府代之。东西各国皆行此政体,故人君与千百万之国民,合为一体,国安得不强?吾国行专制政体,一君与大臣数人共治其国,国安得不弱?盖千百万之人胜于数人,自然之数焉。”(康有为:《清定立宪开国会折》,《戊戌变法》第二册,第152页。)康有为的这些进步思想深得光绪的信任,然而遭到了以慈禧为代表的顽固派的反对。最后终于以谭嗣同“戊戌六君子”喋血菜市口和康梁逃亡国外而悲惨地失败了。
清朝统治者的顽固不化,使当时的社会先进分子对清政府最终失去了幻想。孙中山所领导的“兴中会”开始也“欲以和平之手段、渐进之方法请愿于朝廷,俾倡行新政”。但实践使他坚信,中国的前途不在改良而在革命,要彻底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吾党于是怃然长叹,知和平之法无可复施。”(孙中山:《伦墩被难记》,《孙中山选集》第17、19页。)孙中山明确指出:“中国数千年来都是君主专制政体,这种政体,不是平等自由的国民所堪受的。”所以“讲到那政治革命的结果,是建立民主立宪政体。”(孙中山:《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孙中山选集》第82页。)
从上述对于辛亥革命前社会政治思潮的基本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临时约法》的基本精神是西方政治文明在中国的特有产物。然而,必须指出,《临时约法》及其所确立的社会政治制度并不是西方政治文明在中国的第一个成果,在这之前,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制度已经开始变形,这就是辛亥革命前清廷的立宪活动。
清朝末年,迫于外国帝国主义的压力和国内社会舆论及其革命风潮对其统治的威胁,以那拉氏为首的统治集团曾经派出五大臣外出考察西洋、日本的政治制度。五大臣回国后向慈禧密陈:“欲防革命,舍立宪无他”。他们举日本为例,“论其君权之完全严密”,“有过于中国”,实行宪政对于君权“无有丝毫不移,”却有三大好处:一为“皇位永固;二为“外患渐轻”;三为“内乱可弥”。1906年9月1日,慈禧正式下诏“预备立宪”。其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宣布预备立宪为期九年。
《钦定宪法大纲》计“君上大权”和“附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前者共有14条,规定的重要内容有:“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具有颁行法律和发交议案之权;召集、开闭、停展和解散议院之权;设官制禄及黜陡百司之权;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宣告戒严之权;爵赏及恩赦之权;紧急情况下发诏令代法律之权;确定皇室费用之权;皇室大典之权等。而臣民的权利义务只有九条。关于权利的有,臣民有任文武官吏及议员的权利,有在法律范围内的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有不受非法逮捕、监禁、处罚的权利,有诉讼的权利,有财产及居住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等。臣民的义务为纳税、当兵和遵守国家法律等。
正如我国政治和法律学者所指出的:“这样的宪法与封建君主专制政体没有什么不同,完全是彻头彻尾的保障君主极端专制的政治制度。只是改变了一下形式,打着‘立宪’的牌子行专制集权之实,名义上是立宪政府,实质上是君主独裁政权。”(李进修:《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史纲》,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77页。)但是,《钦定宪法大纲》所具有的文化意义不在于其内容的反动性,而在于它首先表明了西方立宪政治文明终于为清朝统治者所吸收,所引进,尽管这种引进仅仅是形式上的。其次,《大纲》的出台以及它所显示的立宪形式的进步性和文化价值指向的反动性的矛盾,使人民对宪法与民主政治、宪法与阶级斗争的关系有了更加深刻的把握,并使人民对清朝封建专制统治彻底失望,而不得不进行革命。
随着武昌起义的爆发以及湖北军政府的建立,清朝统治者终于接受了张昭曾、吴禄贞、蓝天蔚等人的12条主张,这些主张后来又具体化为《重大信条》。《重大信条》所具有的政治文化意义在于,它依据英国宪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从宪法和政体形式上接受了“虚君共和”这一维新派的政治理想,它构成了由《钦定宪法大纲》到《临时约法》的一个逻辑环节.但蓬勃而起的革命运动已经远远地将维新改良思潮掀在了后面,清政府的让步也远远不能满足革命派的愿望而迅速为革命的浪潮所淹没。总之,《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社会两种思想文化冲突,西方文化不断渗透的结果,是中国政治法律文化逐步蜕化和重构的必经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