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年“沈荩案”及其影响(4)
辛亥革命网 2010-09-19 00:00 来源:CSSCI学术论文网 作者:严昌洪 查看:
其三,清廷将沈荩捶毙的非刑使人们认清了封建专制政权的残暴,坚定了革命党人推翻清朝统治的决心。清政府于癸卯年六月初五日(1903年7月28日)逮捕沈荩后,很快定谳。据说当时审问官系太后特派,沈荩之友人以为后一日即将有谕旨将其正法,惟其中又有人盼望时正盛暑不能行刑,或可延至秋后处决,可暂时不死。审问完毕后,将所审各情复奏于太后。太后降旨谓沈荩之罪无须凌迟,亦无用正法,只须在监中杖毙。3天后,即夏历六月初八日(7月31日)就将其杖毙。当时为什么要采用杖毙的办法处沈荩以死刑,有两种说法。一说是慈禧太后“牵顾己之生辰,不欲行刑,以破其庆典,遂命捶毙于狱。”此说其实是错误的。因为慈禧太后的生日是夏历十月初十日,六月离其生辰还很远。另一说是因为碍于“夏月不能行刑”的成例,变通办法,改用杖毙。此说倒是有一定道理。中国古代讲究“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处决死刑犯只能在一年中一定季节、月份、日子执行。春秋时代,“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春夏两季停止行刑。以后历代均有停刑之制,只是时间规定有所不同。清代停刑之例,“每年正月、六月及冬至以前十日,夏至以前五日,一应立决人犯及秋、朝审处决重囚,皆停止行刑”。[11]处死沈荩时,正值六月,例当停刑。但清廷害怕夜长梦多,决定将沈荩尽快处死,遂采用了杖刑。杖刑本来是用棍杖抽打犯人的背、腿、臀部,比笞刑重,比徒刑轻的一种肉刑,并不是一种死刑。现在用杖击办法将沈荩打死,实际是一种非刑。古代死刑在唐虞三代只有“大辟”,是一种“死刑唯一”原则。后来历朝历代增加了各种酷刑,如,商代有炮烙、醢(把人剁成肉浆)、脯(把人做成肉干)、戈伐(用戈杀头)、剖心等;周代有斩(用斧钺砍头)、杀(用刀杀于市)、搏(剥去衣服而磔之,分裂肢体)、焚、罄(在隐蔽的地方缢死)等;秦代有“具五刑”(先执行各种肉刑,再执行死刑)、生戮(先刑辱示众,再斩首)、磔(活着撕裂肢体)、车裂(用车分裂肢体,即五马分尸)、腰斩、枭首、阮(即坑,活埋)、定杀(抛入水种淹死)、囊扑(盛于袋内扑杀)等;唐宋以降又有凌迟(一块块地割下犯人的肉,直至其死去)。对沈荩所执行的杖毙之刑,比古代囊扑还要野蛮,还要残酷。囊扑的受刑者被装在袋中,什么也看不见,而沈荩是眼睁睁地看着刽子手们将自己一竹鞭、一竹鞭打死。难怪刑部官员奉到杖毙沈荩的圣旨时“相顾愕眙”,感到惊诧。但慈禧太后之旨意不能违抗,便用8人以竹鞭捶之,一直捶了两个小时,血肉横飞,惨酷万状,仍未死去,沈荩痛苦难当,愿求予以绞毙,后才以绳索勒颈气绝。
清政府对于侵占中国领土的俄国军队不敢打,但对于自己手无寸铁的人民却可以滥施淫威,逞其凶残。到了20世纪清政府还要执行如此野蛮、如此残酷的刑罚,也证实了清廷自身的野蛮、残酷。这种惨无人道的暴行,引起了中外舆论的一片谴责声,也激起了人们对清朝专制统治的更大仇恨。于是,沈荩案成了留学生和内地知识界由爱国走向革命的进程中的助推器。如果说,清政府像《江苏》杂志所说的是“革命制造厂”的话,那么,沈荩案就是煅铸革命精神的“冶炼炉”。
收稿日期:2001-02-2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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