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与中国早期铁路建设(二)(2)
辛亥革命网 2011-04-28 00:00 来源: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何一民 查看:
孙中山的开放主义,在当时却遭到了一些人的激烈反对,其时一般中国人虽然“亦知铁路之有益矣”,但他们“知其益而不敢行者,则中于恐慌之心理。以为中国今日果兴筑铁路,必借外国资本,外国必乘以侵略中国,瓜分中国。”孙中山指出:“此实大误。”他分析说:“东清铁路主权,所以全属俄人者,以沿路各站保护之兵,均系俄兵,俄人自由行动,中国不能过问故耳。盖当时订约,允许俄人置兵保路之权,则毋怪俄人之自由行动。今兄弟主张请外国资本家包办中国铁路,将来订约,必不许外人有置兵保路之权,沿路之兵,均由我国设置。主权在我,操纵自如,即日俄承办,亦无不可。”
孙中山进一步指出:一般中国人“不知借外债以营不生产之事则有害,借外债以营生产之事则有利。”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发展现代化初期都是依靠外资来启动本国的经济发展,如“美洲之发达,南美、阿金滩(即阿根廷)、日本等国之勃兴,皆得外债之力。……美国铁路收入,岁可得七万万美金,其他附属之利,尚可养数百万工人,输往各处土货。如不早日开办,迟一年即少数万万收入。西人所谓时间即金钱,吾国人不知顾惜,殊为可叹!”孙中山总结晚清政府建设铁路的教训时指出:“昔张之洞议筑芦汉铁路,不特畏借外债,且畏购外国材料。设立汉阳铁厂,原是想自造铁轨,孰知汉阳铁厂屡经失败,又贴了许多钱,终归盛宣怀手里,铁路又造不成功。迟了二十余年,仍由比国造成,一切材料仍是在外国买的。即使汉阳铁厂成功,已迟二十余年,所失不知几何?中国知金钱而不知时间,顾小失大,大都如此。”孙中山认为中国如果拒绝利用外资,只靠国内资金筑路,共结果是铁路建设缓慢,或者为了求快,欲用全国资本筑路,则一年筹一千万,亦须六十年,始达六万万之数,而已精疲力尽。一切流通资本,悉归于铁路建筑之上,金融机关必全部停止。则铁路告成之日,即为国家灭亡之时。且不待是,而各国羡吾以巨大母财将筑铁路,必起为攘夺之谋,分割之祸,必于此起,是即所谓慢藏诲盗。盖吾国若有武力,即外资所筑之路,遇紧急时,亦可据为己有。若无兵力,本国资本所筑之路,遇紧急时,外人仍得占据。”孙中山认为利用外资如果得当,不仅不会导致主权丧失,反而会使外国在进一步侵略中国时有所顾忌,甚至对列强有牵制作用。“筑二十万里铁路,为民国立永久之计划。而筑铁路以利用外资为宜。盖瓜分之说,列国倡之有年,而未遽实行者,则以各国在中国利益,不忍破弃于一旦之故。今使彼输入中国有六万万之大资本,于兴筑铁路之上,彼欲保全此资本之安全,则有投鼠忌器之思,而不甘破坏平和,是乃断然之事。”
孙中山坚定地主张利用外资,但同时他又十分强调利用外资的条件和原则,即“一、不失主权,二、不用抵押,三、利息甚轻”。“但能兴利,又无伤主权,借债自不妨事。”因而孙中山主张利用外资,与晚清政府和北洋政府借外债修铁路有着根本的区别。孙中山坚决反对外国利用借债附加政治性条件,更反对为了借款而不惜出卖国家主权。他讲道:“现欲办路,因国库支绌,不得不借外债,然借债立约得当,则永不失败。倘如前清之借债筑路,实亡国之导线。必于订立合同时,脱离国际关系,俾成个人交涉,方无后患。”孙中山认为,“中华民国成立伊始,固不得不借外债,惟各国资本家不应要求监督财政权。”如果向外国借款,而外国有附加的政治条件,那么,他将不考虑这类借款,而另筹别法,即不由政府向外国资本家借款,而由他组织铁路公司,以私人的名义向外国资本家借款,从而可以使中国政府不受外国政府要挟。他说:“兄弟今日借债之意见,与从前不同,不由政府与外国银行团借。盖由政府与外国银行团借,即成国际交涉,银行团势必质问本国政府,彼国政府势必多方要挟,是今(昔)日借债之现象是也。兄弟今日借债,则直由本国国民名义与外国资本家交涉,不须政府担保,不须抵押。外国资本家自愿以其资本投入我国,必不至如今日政府借债之难也。以国民名义组织一铁路公司,获利可接济政府,失本与政府无干。后来政府即可将原本购取所修铁路,收归国有,此为至要政策。”
在坚持中国主权的基础上,孙中山提出了中国修筑铁路,利用外资的三种办法:一,借款修路:如京汉、京奉、沪宁等路办法,与外人订立借款合同。二,招股修路,按照华洋合办公司办理,其主权仍属中国。三,批给外人承办:凡有资本者,皆准包修一路,四十年后,收归国有。孙中山认为以第三种办法为最善。“此在中国虽为创见,而在他国已司空见惯矣。且利用此项办法者,无处不奏伟大之成效也。中国如有利用此项办法,其成功必自伟大。”他对于借债筑路与批给外人筑路两种方法进行了比较后,认为后者的利大于弊,“今欲筑路,必用外资,用外资非全无害也。两害相权,当取其轻。故吾人欲用外资,当择一利多害少之方法实行。以愚见则批给外人包办,较之抵押借债为有利。”他分析了借债存在的弊端:“中国昔日铁路,多为借外债自办者,如沪宁等路是也。借款自办害处,在受种种亏损。”他举例道:1.回扣太重,“当借款交付时之回扣,包购种种材料,亦有回扣。”2.利息太高,“此借款每年出五厘息”。3.铁路亏损,全由政府担任,至期满,其借款全额,尚须清还。故外人视为绝良之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