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化“封建”观有悖马克思的封建论(3)

辛亥革命网 2011-04-23 00:00 来源:学术月刊 作者:冯天瑜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冯天瑜认为 ,将周秦之际至清中叶的两千多年中国社会称之“封建社会”,曾被视为“马克思主义史学”结论 ,并长期得以沿用;然而 ,认真研读马

  马克思在研究日本社会史材料后,发现日本的中古时代存在深重的人身依附,土地是受封领主的政治特权,不得转让与买卖,形成与西欧中世纪类似的庄园经济,这种领主庄园是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整体,土地具有“不可以让渡性”(或译作“稳定性”),领主对农奴化的庄民实行超经济剥夺,因而马克思对日本一再以“Feudalismus”相称。形成对照的是,马克思认为印度的情形另具一格。

  (二)非贵族性土地所有制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马克思的年轻朋友、俄国学者马·柯瓦列夫斯基(1851—1916)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以下简称《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论及13—17世纪印度被穆斯林征服后的封建化问题,认为在英国殖民主义侵入以前,印度因扩大了采邑制和等级制,已发展成一种“印度封建主义”。马克思重视柯瓦列夫斯基的学术贡献,对其论著作详细摘录,但不赞成柯瓦列夫斯基将印度及伊斯兰的社会—经济制度与欧洲封建社会混为一谈。他在摘录《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时批写的评述指出,农奴制和土地不得买卖等特点均不存在于印度,故被穆斯林征服后的印度不是封建社会。马克思在按语中说:

  由于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职承包制”(后者根本不是封建主义的,罗马就是证明)和荫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认为这是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

  马克思还专门就土地占有的“贵族性”问题加以辨析,因为这是一个社会是否为封建制的分水岭。马克思说:

  [至于说封建主义(执行监察官任务的封建主)不仅对非自由民而且对自由农民的个人保护作用(参看柏尔格雷夫著作),那么,这一点在印度,除了在教田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很小的];[罗马—日耳曼封建主义所固有的对土地的崇高颂歌(见毛勒的著作),在印度正如在罗马一样少见。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贵族性的,就是说,土地并非不得出让给平民!]不过柯瓦列夫斯基自己也看到个基本差别:在大莫卧儿帝国特别是在民法方面没有世袭司法权。

  马克思的结论是,印度不同于罗马—日耳曼因素混合成的西欧式封建主义,因为印度的土地占有形式并非是贵族性的,也即并不是“非运动的所有权”(unbewegliecheEigentum),西欧封建主义派生出的对土地的崇高颂歌,在印度也就罕见。如此种种,印度社会不能纳入封建主义行列。马克思还不赞成柯瓦列夫斯基把土耳其的军事移民区命名为“封建的”,认为“理由不足”。足见马克思在使用“封建”概念时对泛化倾向的严格防止。

  (三)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马克思反对滥用“封建”,还鲜明地表现在,他把政权分裂视作封建主义的要素,因而明确主张: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与封建制度是相背离的。

  就政治制度层面而言,马克思、恩格斯历来把东方国家形态称之“专制主义”或“东方专制主义”,并将其与西欧封建主义严格区分开来。就笔者阅览所及,马克思除将中古日本视作封建社会外,未见把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国家的中古形态称之封建社会。这与马克思谨严的封建观直接相关。

  马克思晚年的民族学笔记集中显示了专制主义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的观点,如他在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的笔记批语中指出,印度存在集权君主制,阻碍了印度社会向西欧式的封建制度演化。马克思引用柯瓦列夫斯基的书中文字说明此点“:到蒙古人的帝国末年,所谓封建化只发生在某些区,在其他大多数区,公社的和私人的财产仍然留在土著占有者的手中,而国家公务则由中央政府所任命的官吏办理。”

  马克思还说:

  [根据印度的法律,统治者的权力不得在诸子中分配,这样一来,欧洲封建主义的主要源泉之一便被堵塞了。]

  统治权不得在诸子中分配,确保了中央集权的传延,这正是印度政制不同于西欧主权分割的封建制之所在。

  此外,马克思指出,印度“没有农奴制”,又引述柯瓦列夫斯基的论断说,印度“在民法方面没有世袭司法权”。而“农奴制”与“司法世袭权”正是封建制度的显在标志。无此标志的印度当然不应归入“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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