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化“封建”观有悖马克思的封建论(2)
辛亥革命网 2011-04-23 00:00 来源:学术月刊 作者:冯天瑜 查看:
近代流行的“欧洲中心主义”,将欧洲价值观、历史观作为普世性理念,以之衡量全人类事物。当然,也有欧洲哲人不赞成此种意识。马克思发扬这种健全的理念,没有把欧洲历史视作普遍模型,而注目于对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历史个性的具体考察。马克思的这一努力,从他19世纪50年代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中已经显示出来。马克思的这一重要提法虽然比较模糊,导致后之论者的聚讼不决,然而其昭示的路向则是颇有价值的:以“农村公社”、“土地国有”“、专制主义”三位一体的东方诸国的历史进程不同于西欧,应当另作概括。
马克思、恩格斯晚年都把视野从欧洲扩及到亚洲、非洲、美洲,通过研讨广大地域的人类学材料和经济、社会史材料,描绘出人类历史进展的丰富图景。
作为马克思探索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努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晚年(1879—1882)对摩尔根、柯瓦列夫斯基、梅恩、拉伯克、菲尔等人类学家、民族学家论著作了大量笔记,这些文稿曾“藏之深山无人识”,它们公诸于世是晚近的事。20世纪40—70年代陆续由联共(布)及苏共发表,但并未展开研讨。美国人类学家劳伦斯·克拉德对马克思几种笔记加以整理,于1972年以《卡尔·马克思的民族学笔记》之名出版,引起学术界的重视。至于在中国,这些笔记的中文译本,则迟至1985年12月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方基本刊出(关于菲尔的笔记还在此后发表),距马克思笔记书写时间已逾百年。时值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之交的中国社会史论战各派,当然不可能读到马克思这些以研讨历史多途演进为重心的笔记。他们片面强调社会发展共性论(或曰历史单线进步论),把从西欧史提炼出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递进阶梯视作普世性的不二路径,并将此种模式当成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加以信从,也就不足为怪了。然而,今天我们有条件完整地把握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社会诸形态的论说,即可发现,这位视野开阔的哲人十分重视各地区、各民族历史演进的特殊性,他并未将印度、中国等大多数东方国家的前资本主义冠以“封建社会”。
三
(一)“封建主义”概念的规定性
作为严肃的社会科学家,马克思一向注重概念、范畴的准确性,他的封建论坚守“封建”内涵与外延的精准,拒绝滥用“封建”的做法。
马克思立足于对西欧中世纪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状况(如封君封臣、农奴制、庄园采邑制、领主垄断土地、土地不能自由买卖,与人身依附并存的领主与附庸间的契约关系等等)来论说欧洲封建社会(Feudalismus)。他指出:
在欧洲一切国家中,封建生产的特点是土地分给尽可能多的臣属。同一切君主的权力一样,封建主的权力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数决定的。①
这里将封土封臣视作封建生产关系的前提,强调封建主控制臣民及土地是封建制度的基础。马克思又把人身依附作为封建主义的特色,他论及欧洲中世纪时说:
在那里,我们看不见独立的人,却看见每个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与领主,家臣与封建诸侯,俗人与僧侣。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及建立在其上的各个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的依赖性为特征。②
恩格斯(FriedrichEngels1820—1895)的见解与马克思类似。他在论述封建所有制时,把采邑制度和领主制度视作“基础”,而这类制度都沿袭着人身依附性的“隶属形式”。恩格斯还指出,封建制度是由“采邑和保护关系(依附形式)”得以发展的③。
马克思研究中古社会,没有局限于政治制度,他十分注意作经济层面的分析,尤其注意于土地制度的分析,认为农业是中古经济的主体,而农业的基础是土地,故考察土地制度是研究封建社会的入手处。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就资本主义社会与封建主义社会的土地所有权作了比较,提出了地产的“可以让渡”和“不可以让渡”两种形态。前者是“可以让渡的所有权”,后者是“不可以让渡的所有权”。所谓“不可以让渡的所有权”,指封建领主的土地由君王或上级领主封赐而来,不得买卖与转让。这种对土地的特权占有,具有“不动产的性质”,马克④思称之“已成化石的私有财产”。是否保持土地的“不可以让渡性”,是区分封建制与非封建制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