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末民初社会与国家的发展演变(4)
辛亥革命网 2011-05-03 00:00 来源:《理论月刊》 作者:朱英 查看:
甲午战争之后,特别是20世纪初的“新政”时期,清朝统治集团内部不少官员认识到振兴实业对于致富图强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力图采取新措施促进实业的发展,清政府推行的经济政策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明显的变化。较为突出表现,是从限制和阻挠民间商人独自创办私营近代企业,变为鼓励和保护商办私营企业,对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与干预也大为削弱。由此出现了独立于政治生活之外的经济生活,也即不受国家直接控制的经济活动领域。 而独立经济活动领域的形成,正是孕育具有近代特征的新型民间社会所不可缺少的经济土壤。
除此之外,这一时期的清政府还通过制定颁行商法和各种新经济法规,较大程度地为这种独立的经济活动领域提供了制度性的法律保障。 一般说来, 在社会与国家分离的二元结构中,国家即使不对经济活动特别是各个企业的内部运作进行直接的干预或控制,也并非意味着国家对经济生活完全放任自流而不予以任何管理,就是在资本主义和市民社会相当发达的西方国家也不是如此。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具体运作不强行予以直接干预,而是主要体现于利用其独有的公共权威,根据经济发展的规律制定完善的经济法规,保证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但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直到清末的“新政”改革以前,都缺乏真正具有近代意义的经济法规。各级官吏都可以凭其个人意志和好恶,对工商业者任意进行摧残和盘剥。 清末的新经济法规颁布施行之后,不仅使工商业者获得了应有的各项权利,社会地位显著提高,进一步推动了私营资本主义企业的发展,而且使独立的经济活动领域取得了应有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我们再分析清末独立社会活动空间的拓展及其作用。清末 “新政” 期间, 清政府为配合 “预备立宪” 而推行了地方自治这一新举措,由此使合法的独立社会活动空间在清末明显得以拓展。虽然清政府推行地方自治的主观动机,不是为了开拓一个独立的社会活动空间以便孕育新型民间社会,但客观上却在这方面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与影响。年清政府正式宣布仿行宪政,1906年初颁行《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根据该章程的规定,凡城镇均由地方人士设立议事会、董事会,乡设议事会,负责办理各项地方自治事宜。按照西方国家立法和执行两权分立的原则,议事会的职责与权限类似于立法机构,具有制定自治法规的权力, 董事会则是具体执行办事机构,另还规定议事会和董事会得以互相监督。新兴的工商、教育界人士则纷纷借此途径,掌握了一部分地方自治的权利。清政府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对地方自治的内容与权限也作了说明,其中虽未指明民间自治机构拥有行政立法权和监督行政权,但规定的自治范围及其权限仍比较广泛,包括地方文教和卫生管理权、农工商务管理权、民政管理权、市政管理权和公益事业的管理权。另外,清政府也并未停留于只是在口头上标榜地方自治,而是制定了具体实施步骤,饬令城镇乡成立新的具有近代特征的地方自治机构,同时还辅之以其他一些有效的措施。各省督抚大吏作为地方实权派,大多数也对督促推行地方自治比较重视。因此,通过清朝上下内外合力推动,地方自治在短时期内即由先前试行于少数地区,迅速扩展至全国各地,很快形成为一股颇具影响的地方自治热潮,随之也就自然形成了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合法社会活动空间。这表明清末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确实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其趋势显然不是将基层社会的管理更加集权于国家,而是让权于民间社会。这样,具有近代特征的公共领域和新型民间社会即有可能在脱离国家直接控制的独立社会活动领域中孕育而成。
这一时期,清政府还改变历代封建统治者严格限制和禁止民间成立独立社会组织的一贯做法,转而主动倡导和鼓励商人设立新型商办民间社团,并允许这些社团享有相当的独立性和自治权力,而且给予某些商办民间社团以“法人”地位,从法律上加以保护。这相对过去的封建统治者而言,不能不说是又一个重大变革,其影响对于公共领域的拓展,特别是具有市民社会特征的商会等新型民间社团组织的诞生,产生了直接的推动作用。这方面的具体情况因有关论著论述已多,此处不再重复。
美国学者威廉·罗在其撰写的《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与社团,1796——1895》一书中,曾对18世纪末至19世纪末汉口公共领域的发展作过相当深入的研究。他认为这一时期汉口公共领域的发展,主要是基于传统社会内部的发展动力,国家并未起多大的明显作用。依据威廉·罗的这一结论,有学者进一步加以论述,并撰文将成都与汉口进行了比较,强调晚清时期公共领域在成都与汉口发展的不同特点,具体体现于一个是国家在其间发挥了重大影响,另一个则主要是社会自身的发展,国家的作用似乎无足轻重。需要指出的是,威廉·罗论述汉口公共领域发展的时限主要是止于19世纪末,亦即“新政”推行之前。如同本文前面所说,19世纪的清政府在各方面的政策并无根本性的变化,对公共领域发展所产生的推动作用自然也不明显。这种情况恐怕不仅仅限于汉口,包括成都在内的其它地区也基本上如此。在清初和清中期长江上游地区世间社会重建和公共领域出现的过程中,我们同样也看不出国家有何重大影响。根据另一位美国学者玛丽·兰金在《中国士大夫的活动与政治变迁:1865——1911》一书中的研究,我们还可得知长江下游地区的情况也不例外,即在“新政” 之前,士绅“在公共领域比国家有更主动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