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1929年的《工厂法》

辛亥革命网 2011-05-13 00:00 来源:安徽史学2006 年第4 期 作者:彭南生 饶水利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工厂法》,是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工人生存状况十分恶劣、劳资矛盾尖锐、工人运动勃兴及国际国内社会舆论所造成

  立法是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十分重要的内容,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针对现实,并希望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的愿望,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政治意愿。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迅速出台了内容较为完备,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六种法规在内的《六法全书》(亦称《六法大全》),基本形成了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体系。同时,成立了以邵元冲为召集人的立法院劳工法起草委员会,依据中央政治会议议决的十二条立法原则,起草了一项单行法规,即《工厂法》,共13章,77条,奉国民政府第3023号指令,于1929年12月30日公布,原拟于1930年2月1日起施行,因种种原因而被迫推迟至1931年8月1日。不久,南京政府又于1932年12月30日公布了修正的《工厂法》及《工厂法施行条例》,并于同日施行。

  《工厂法》是我国现代史上第一部比较全面的调整劳资双方关系、维护劳工权利的全国性劳动立法,可惜学术界对它的研究尚不充分[1]本文拟对1929《工厂法》出台的原因、特点和影响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以期引起学界同仁对这个问题的重视。至于南京国民政府为何在该法实施后一年多的时间内,又颁布修订的《工厂法》及《工厂法施行条例》,两者之间的差异何在,笔者将另文探讨。

  一

  《工厂法》的制定有其自身错综复杂的原因。客观上,工厂工人劳动条件的恶劣,劳动待遇的低下,使得劳资矛盾日趋尖锐,城市社会秩序动荡不定,进而威胁到新生的国民政府统治的稳定。主观上,南京国民政府希望借此缓解劳资纠纷,维护劳工的基本权利,为工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较为和谐的环境,培固税源,巩固南京政府的统治基础。具体来说:

  首先,工厂工人十分恶劣的生存状况是促成《工厂法》出台的社会基础。19世纪70年代,在晚清政府的主导下,以引进西方先进的机器生产技术、建立大规模的军事工业企业为导向的中国早期工业化进程开始起步了。然而,由于人材与资金的不足,清政府不得不允许民间设厂,引进私人投资与创业者,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中国早期工业化的进程,到20世纪30年代初期,工业企业数量大幅度增加,据调查,1933年在上海、天津、青岛、汉口等12个城市的工厂数9679家,工人数达461693人,资本额为320569000元,生产净值达1094852000元[2],从行业分布来看,工厂企业大多集中在棉纺织、面粉、缫丝等劳动密集型的轻工业领域。虽然无论是从工厂数量、资本和产值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来看,还是就工厂所吸纳的工人数在国民就业结构中的比重而言,中国早期工业化的程度都还十分落后,但这些工厂企业代表了中国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势,引起了政府与社会的极大关注。

  另一方面,在引进西方先进技术的同时,工厂主疏于管理制度的建设,无论是洋务时期清政府创办的工业企业,还是随后私人投资的民族企业,相当程度上都沿袭了封建把头式的管理,视工人如草芥。工厂数递增的背后是中国近代工人付出的血汗乃至生命,工资低、工时长、教育缺乏、卫生条件差、抚恤津贴少是中国近代工人的生存常态。在此我们仅以《工厂法》制定前北京、天津等地若干工厂的调查为例,说明近代工人的日工作时间状况:在北京地区,升昌忠记、祥利铁工厂、中京铁工厂工人每天工作10小时,德聚铁工厂、文记铁工厂、三星钢铁工厂每天11小时,永增军装铜铁工厂每天12小时。在天津地区,久大制盐厂、永利制碱厂工人每天工作8小时,丹华火柴厂每天10小时,裕元纱厂、恒元纱厂每天11小时,宝成纱厂、北洋纱厂、华新纱厂、裕大纱厂、大丰面粉厂、嘉瑞面粉厂、三星面粉厂、寿丰面粉厂、民丰面粉厂、荣昌火柴厂、竞成制纸厂每天12小时,北洋火柴厂每天14小时[3]。

  由此可见,工厂工人的劳动时间普遍在10小时以上,北洋火柴厂甚至达到14小时,只有久大制盐、永利制碱两家工厂工人劳动时间为8小时。北京、天津两地的情况只是近代工厂工人劳动时间普遍过长的一个缩影,其他如上海、无锡、汉口等地工人亦莫不如此,限于篇幅,不一一列举。工人劳苦如是,然而,他们的所得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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