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鼻草约》考略(3)

辛亥革命网 2011-06-08 00:0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胡思庸 郑永福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鸦片战争初期,英国侵略军于一八四一年一月强占香港时,曾发布公告诡称义律与琦善已经签订协定(即此后所谓的《川鼻草约》),将香港岛

  就这样,英国殖民主义者用强权和讹诈霸占了香港。他们下一步的目标。就是要制定条款,胁迫琦善加盖关防,以取得法律上的依据。

  三

  在谈判的第三阶段,琦善虽早已被英军屈服,但在得到道光批准以前,仍不敢擅自与义律签订条约。

  这期间,琦善与义律有两次面对面的谈判。

  第一次,一八四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地点在狮子洋莲花山。在秘密会谈中,义律出示他拟定的条款,其中第一条便是“香港之岛及港让与英国”。对此琦善没有答应。英方的记载也非常明确:“二十七日,义律大佐和琦善在莲花山塔下会见。……但是他们毫未达成具体协议”。《丛刊本《鸦片战争》,第五册,第175页。》琦善在事后的奏折中也说:义律呈出章程草底,“奴才当加指□,该夷即求为酌改,兹已另行更定,容俟拟就,录呈御览”《《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二册第776页。》琦善说,是日义律“情词极为恭顺”,实际上是英军强占香港已成为事实,义律便软硬兼施,诱迫琦善加盖关防。

  第二次,一八四一年二月十日,地点在川鼻洋蛇头湾。

  这次会谈,琦善拿出了自己拟定的条款,第一条是:“既经奏请大皇帝恩旨,准令英吉利国之人仍前来广通商,并准就新安县属之香港地方一处寄居。应即永远遵照,不得再有滋扰,并不得再赴他省贸易,以归信实”。义律不同意琦善拟的条款,而要“坚求全岛”,这次会谈仍无结果。《《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二册第814-815页。》

  二月十三日,义律照会琦善,拿出了他拟定的“条约草案”,让琦善加盖关防。草案计七条,其中一条是:“天朝大皇帝准将治属之广东新安县附近海滨者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王”。(按:《川鼻草约》一说,概由此“条约草案”七条而来)前此义律与琦善往来的照会或会谈中,均无“草约”一说。一月二十日义律的公告,也用的是“初步协定”字样。那么,这个“草约”琦善签字没有呢?回答是否定的。据宾汉《英军在华作战记》一书记载:十五日琦善派鲍鹏向英人声明不能签字,“请再予十天进行考虑”。《丛刊本《鸦片战争》,第五册,第177页。》宾汉系当时义律手下一个军宫,是个当事者,他的记载应该说是实际情况。

  义律见琦善不肯签字,又获悉清政府正在调兵遣将,决定再次以武力相威胁。二月十六日,他给琦善的照会说:“本月之内,倘终未能以善定事宜条款,盖印了结,诸事全妥,必使再开衅端,不免仍复相战”。

  这时,琦善已因奏请香港给英人寄居被革职。他见事情不妙,便于二月十八日照会义律:“本大臣爵阁部堂,本欲备文商酌,因日来抱恙甚重,心神恍惚,一俟痊可,即行办理。办此先行照会,即已承平,务望等待。倘再如上年之不候回文,即行滋扰,则前议一切,皆归乌有。本大臣爵阁部堂,万难再为周旋”。当日琦善给道光的奏折中说:“奴才前拟章程四条,未据该夷遵依,续又据其自行拟具条款,呈请用钦差关防,其词尚多矫强,奴才以事关印文,未敢轻许。……奴才一面备文告以患病,藉延时日;一面将其条款,酌加删改发还,饬令另缮,呈请盖用关防。仍佯谕以此出自奴才之意,尚未具奏,系大皇帝之所不知。以备将来奕山等到后,可以再酌”。《《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二册第833页。》

  二月十九日,英军准备进攻虎门。琦善闻讯,急派鲍鹏带书信两封,面见义律。一封信重申以前的意见,另一封信则答应给予香港全岛。但琦善告诫鲍鹏,若义律态度蛮横,战事无可避免,后一封信便不递交。结果义律态度极端恶劣,鲍鹏并未向义律出示后一封信,而是将它带了回来。《丛刊本《鸦片战争》,第三册,第250、251页。》

  二月二十六日,道光帝得到广东巡抚怡良奏报英军占据香港后,即将琦善锁拿解京。

  以上就是琦善与义律谈判的经过。由此我们不难看出:

  (一)琦善始终没有向义律答应割让香港,只许寄居;而且始终也未答应英方占香港全岛,只同意香港一隅。两广总督祁□和广东巡抚怡良奉旨调查琦善罪行后的奏报中说:“现据署大鹏协副将赖恩爵禀称:该夷前求香港与之寄居,意不重在香港,而重在裙带路与红香炉。名则借求香港,实则欲占全岛。……至前署督臣琦善是否给与全岛抑止给与一隅,并无明文。……又查琦善任内所出示文,有该夷既准贸易,复求寄居既准寄居,而夷情无厌,遂藉此要借求全岛,似系实在情形”。《《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二册第1103页。》琦善之被革职锁拿,系由怡良揭发其罪行所致,想他在调查时绝不会再为琦善隐恶,上述材料当属可信。

  (二)所谓《川鼻草约》是在英军强占香港以后,才单方面制定的条文,而琦善始终未在该约上签字或加盖关防。故《川鼻草约》不仅事后未经中、英两国政府批准,即便当时也并没有签订。“订立”、“签订”、“签字”等说法,是缺乏事实根据的。

  关于这一点,一些西文论者也曾有过比较实事求是的论述。G.B.安达科特《香港史》一书说:

  “在广州的谈判,琦善拒绝义律提出的大部分要求,之后一个时期曲折的谈判,在一八四一年一月初破裂了。义律向广州行动,占据了大角炮台。三天后休战,恢复了达成一个协定的谈判,协定即一般人所说的《川鼻条约》。义律和琦善两人安排在一八四一年一月二十日于川鼻会谈,签订这个协定,但琦善提出了异议。安排在二月十二日的最后一次会谈,也没有举行。事实上,条约从未签订。”《G.B.Endacott,A History of HongKong,secon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3,P.17》

  (三)英国殖民主义者先是在没有任何条约根据的情况下,武力强行霸占我国领土香港,以后又经过一年多的持续侵略战争,用武力胁迫清政府签订《南京条约》,将抢夺来的侵略权益用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暴露了殖民主义者的强盗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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