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与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2)
辛亥革命网 2011-06-02 00:00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作者:李育民 查看:
第二阶段以《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为标志,不平等条约获得重要扩展,这一特权制度在中国完全确立,英国对此起了举足轻重的主导作用。《南京条约》签订后,不平等条约作为一个制度体系,内容还不完善,还未确立其稳固地位,远远不能满足列强的需要。列强们感到,“英国以鸦片战争为代价所换得的‘中国之梦’开始显现出缺乏真实性”[9]。它们需要一次新的突破,这一突破通过英法发动的第二次鸦片战争得以实现,而英国在整个事变中又再次充当了主角。如马士所说,在外交和军事方面,“于斗争中首当其冲的都是英国人”[10],英国全权专使额尔金是“谈判中的首脑”[11]。在签约谈判中,英国人极其蛮横粗暴,以致当他们走近时,清政府的谈判代表“完全沮丧”,“陷于一种绝端委曲的状态中”[12]。
英国的积极“进取”,迫使清政府出让了更多的权益,以它为主角订立的《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使不平等条约的发展进入了至关重要的新时期。英驻华公使布鲁斯当时即说,“天津条约订立后,一定会开始一个新的纪元”[13]。确实如此,从内容上说,“它包括了商人们所要求的特权”,是“整个时期英国和中国外交及商务关系的根本基础”[14],西方资产阶级“满意了”。从适应范围来看,《南京条约》的局部突破,至此已取得具有全局意义的成果,从东南沿海几口扩展到清帝国的中枢和内地。同时,它带动了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向中国勒订条约,其后,西方列强纷至沓来,加入了奴役中国的行列。此后,不平等条约作为列强对中国行使“准统治权”的特权制度,在中外关系中已处于支配地位。如马士所说,“直至一八三九年为止,使西方国家听从条件方可允许双方关系存在的是中国;自从1860年以后,把和中国共同来往的条件强加于中国的却是西方国家”。尤其是额尔金签订的中英条约,“曾在半个多世纪中,成为支配中国对外关系的常规”[15]。
第三阶段以《马关条约》为转折,不平等条约又有重要发展。这次英国虽非发难者,但却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对扩大列强在华权益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日本在发动甲午战争之后,提出了极为苛刻的议和条件。英国从联日制俄的远东政策出发,以及为了从中渔利,压制清政府接受日本的条件。1895年2月,英驻华公使欧格讷以“极郑重”的态度警告李鸿章说:“在目前日本可能接受的基础上,立即进行和平谈判,是极为合宜而重要的”[16]。对于日本的议和条款,除割让台湾“使得商界有些不安”之外,从整体看,英国是积极支持的。4月,英《泰唔士报》评论说:“许久以来就曾预料到的议和条件,现在又加上了其他的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具有显然意图博得欧洲的善意的性质”,条约的规定“对英国的利益可能会有所促进”[17]。日本勒索的特权其实是英国早就梦寐以求的,“通商条款的规定倒有点像是英国商会的建议书”[18]。英国政府拒绝了其他列强提出的合作干涉建议,它“并不认为日本的议和条款侵害了列强在华所享有贸易机会或其他权利。因此,它不认为列强的共同利益受到了任何威胁,也不认为它自己的利益受到日本的议和条款的威胁。就它自己来说,干涉是不必要的。”[19]在某种意义上,日本通过甲午战争充当了英国的代言人。正是在英国和其他列强的支持下,日本才能有恃无恐地挟迫清政府在《马关条约》上签字。
《马关条约》签订后,列强在华掀起瓜分狂潮。英国虽不赞成瓜分中国,但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却更为疯狂地投入了争夺,胁迫清政府订立了一批不平等约章。接着,通过镇压义和团运动,英国又与其他列强一道,强迫清政府签订《辛丑条约》,使不平等条约的发展达到了高峰。随即,它又根据该约,率先与清政府于1902年订立了《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进一步扩大了条约权利。
由上可见,在列强用不平等条约压迫中国的历史中,英国是一个头号角色。正是在这个头号角色的带动下,列强们紧紧地将不平等条约的枷锁套在了中国头上。
二、劫掠条约权益首屈一指
从列强在华攫取的条约权益来看,英国所占份量亦是首屈一指,不仅大部分是它作俑,而且所有条约特权它均要染指,充分体现出这个殖民帝国的贪婪本色。
英国最先勒索的条约权益,首先要提到的是割地与赔款。众所周知,通过《南京条约》,英国割占了我国领土香港,强索赔款二千一百万元。在《北京条约》和《天津条约》中,它又将这块割地延伸到九龙司,并又勒索一笔赔款。此例一开,效尤者接踵而至。在列强每次发动不义侵华战争之后,城下之盟中总少不了这一征服者的传统“权利”,趁火打劫者也不失时机地藉端捞上几票。割地面积越来越骇人听闻,赔款额也升到令人难以置信的天文数字。至于其他各种名目的赔款,更是举不胜举。